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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 星期二

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邀國發會主委、農業部長就「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城鄉發展韌性」報告並備質詢【CNEWS】20250327 - YouTube

1140327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農業部部長、內政部首長、財政部首長、行政院主計總處首長就「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進行報告,並備質詢。【3月26日及27日二天一次會】


「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報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327/301.pdf

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  經濟委員會第 5 次全體會議


「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報告

報告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114 年 3 月 27 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感謝貴委員會今日安排「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專案報告,以下謹就本會辦理情形報告如下,敬請支持。

壹、落實賴總統均衡臺灣施政

為落實賴總統「均衡臺灣」的施政方針,同時因應國際經貿情勢,以及我國產業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的發展趨勢,本會結合相關部會共同規劃「六大區域產業及生活圈」,以國家整體觀點,推動產業發展與公共建設均衡布局。

「六大區域產業及生活圈」規劃內容已於 113 年 12 月 12 日提報「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第 3 次會議討論通過,經過全面盤點各地方在地特色及資源,規劃北北基宜為「首都圈黃金廊帶」、桃竹苗為「桃竹苗大矽谷」、中彰投雲將推動成為「精密智慧新核心」、嘉南高屏以「大南方新矽谷」推動、宜花東屏南則朝「東部慢活城鄉」發展、金馬澎發展為「低碳樂活離島」等,並將在全國各縣市推動包括軌道、公路、醫療、居住、農業、水資源、文化、觀光等超過 152 項重要建設。

配合六大區域產業發展,中央將攜手地方政府完善周邊九大生活機能生態圈,推動包括供水、供電、居住、教育、醫療、文化、交通旅宿、生活購物及淨零廢棄物等配套措施與基礎建設,持續帶動更多在地就業機會,提升員工薪資所得,讓國人都能夠共享經濟發展成果,並連帶提高國家的人均 GDP,有效縮小城鄉與貧富差距,加速區域平衡發展,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確實達成增就業、提薪資、繁地方的三目標。

貳、提升鄉村發展韌性之規劃

為利各縣市政府提出因地制宜且具有韌性的法定鄉村空間計畫,內政部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納入國土計畫法規範。依 114 年 1 月 20 日公告修正之國土計畫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內政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透過依法設置的「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已分別於 110 年至 113 年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經費,待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完成後,得據以進一步轉化研擬鄉村地區計畫,依照審議程序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制定因地制宜的空間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

參、結語

推動區域及城鄉均衡發展為長期之工作,本會將持續會同相關部會積極推動,並期透過六大區域產業及生活圈規劃、國土計畫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進行縣市合作跨域整體規劃,整合部會資源投入關鍵公共建設,以均衡城鄉發展並減緩偏鄉人口外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專案報告

農業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327/302.pdf


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 經濟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

「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專案報告


報告機關:農業部 114 年 3 月 27 日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大院經濟委員會今日排訂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及本部就「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提出專案報告,爰針對本部擬推動之政策因應作為進行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國土計畫實施情形

國土計畫法經大院 113 年 12 月 31 日三讀通過,將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延後六年;經查截至 114 年 3 月 20 日,除南投縣外,21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報請內政部國土計畫 審議委員會審議,本部亦積極參與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表達本部立場,引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劃設農業發展地區,以維護國人糧食安全,保障農民權益。

貳、本部後續處理規劃

一、配合審視農業發展地區分類劃設條件

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內政部審議之國土功能分區圖,本部係依現行全國國土計畫及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導,提供審查意見。然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辦理期間,就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例如農 1、農 2 劃設條件所提出因地制宜方式)及各界所提出之爭議問題,本部將研議納入農地品質程度高低(例如灌溉能力)、農產業價值鏈等發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分類合理劃設因應做法,以落實國土空間合理配置。

二、因應國土計畫法管制體系研議本部主管法令修正作業

由於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 11 種土地使用分區、19 種使用地類別,於轉換為國土計畫法體系後改以 4 種國土功能分區、19 分類,勢將牽動現行農業用地範疇界定,農地管理方式、施政資源投入等事項重大調整,後續仍將與內政部商議相關配套作法,且本部將配合內政部公布實施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內容,修正本部主管之農業發展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相關法規。

三、確立農業施政資源投入範圍以農業發展地區為原則由於農業發展地區係以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

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進行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予以分類,故本部農業施政資源應以達成扶植農產業永續及農村發展為目標,自應以投入農業發展地區為原則;對於既有施政資源投入農業發展地區以外者,將因應國土規劃原則調整或建立退場機制。此外,本部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規定輔導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擬定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引導農村合理發展,促進農地資源永續利用與發展。

四、強化農村規劃策略

(一) 全面檢討農村整體規劃,建構層級式規劃體系,本年度起輔導縣市政府修正「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執行「農村再生計畫」。引導農村農地明智利用,集中投入農業輔導資源。

(二) 配套修正農村再生條例及農村及農地管理相關法規,完整農村再生法規體系及農地管理相關規定。

(三) 針對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及其附近地區,將推動農村再生相關計畫,研擬農村空間發展及土地使用計畫,促進農村活化與產業創新,加強農村基礎建設及服務,提升農村生活品質,發揮農村、農地與農業整體之多元價值,打造韌性、安心、永續發展之農村。

參、結語

國土計畫法帶來的影響,不僅是土地使用管制重大變革,更牽動農業在整體國土空間發展方向,農業部門當以農產業及農村發展引導管制之思維參與相關制度規劃,結合跨部會資源共同打造農村永續發展藍圖,確保農地資源及促進六級化產業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報告

內政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327/303.pdf









「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專題報告

財政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327/304.pdf


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    經濟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

「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財政部      114 年 3 月 27 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邀請相關部會就「鄉村發展總體檢討及如何提升城鄉發展韌性之規劃方向」進行專題報告,本部承邀列席,謹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一、蔡召集委員易餘等 16 人所提配合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部分

(一) 蔡召集委員易餘等 16 人前於國土法修法過程

中提案新增第 45 條第 3 項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法修正財劃法,檢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依一定比例,優先分配於劃設國土保育區、農業發展區限制開發區域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平衡國土法劃設限制開發土地,造成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域整體發展受限,以達公平性原則。

(二) 依大院113 年12 月20 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14 年 3 月 21 日公布之財劃法修正條文,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偏重營利事業營業額及人口指標,未將農業相關指標納入考量。

(三) 為研議完善之統籌稅款分配機制,本部 3 次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已擴大共識,初步規劃優先彌補基準財政收支差額,且分配指標考量土地限制開發強度所背負社會成本及稅源籌措能力,對於農牧用地按 1.5 倍計算,並納入農林漁牧人口及產值,另亦設計多項調整係數,如 65 歲以上及 14 歲以下人口數按 1.2 倍計算,並以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逆指標)調整,業考量稅源不豐、以農業活動為主之地方政府需求。如能順利推動,對於受國土法修法影響之地方政府,當有助益。

二、維護國有非公用土地合法使用人權益

因部分國有非公用土地係依法令規定提供民眾使用權,日後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公告實施後將影響各該土地合法使用權人使用,為維護使用人權益,因應方式如下:

(一) 辦理更正編定:協助出租基地承租人循區域計

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更正編定作業,俾未來於實施國土計畫階段繼續保障其於出租基地合法建築使用權利。

(二) 建議地方政府將國有非公用出(標)租基地剔除於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下稱國 1)範圍:考量國 1 使用限制最高,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為協助國 1 範圍內之國有基地承租人得繼續合法使用,由本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及辦事處向地方政府建議將該等已出租或標租予民眾之國有基地剔除於國 1 範圍。

(三) 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洽商國有非公用出(標)租基地解決方案:與該署洽商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調整研議解決方案並成立溝通平臺續處,協助於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研議國有非公用出(標)租基地處理方式,並將嘉義縣阿里山地區(阿里山鄉、竹崎鄉、番路鄉)列為優先研處地區。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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