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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6日 星期四

國家發展委員會〔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評估報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    110 年 12 月 31 日    (案號: ndc110045)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大綱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公共托育相關研究探析

第二節 韓國公共托育服務探析

第三節 日本公共托育服務探析

第四節 英國公共托育服務探析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計畫執行情形

第一節 問卷統計結果與分析_地方政府

第二節 問卷統計結果與分析_協力單位

第三節 問卷統計結果與分析_家長

第四節 焦點座談、實地訪查座談、專家深度訪談分析

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政策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第二節 政策建議

附錄

附錄一、地方政府―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效益評估問卷

附錄二、協力單位―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效益評估問卷

附錄三、家長代表―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效益評估問卷

附錄四、地方政府問卷開放式意見與回饋

附錄五、協力單位問卷開放式意見與回饋

附錄六、家長問卷開放式意見與回饋

參考書目



摘 要

一、研究背景與目的

本研究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簡稱公共托育計畫) 所執行之「推動社區公共托育設施」、「布建托育資源中心」、「增設或改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建兒少家庭福利館」及「增設或改善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等 5 類據點之布建情形為主要研究評估方向,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 評估公共托育計畫之目標達成性與執行策略之妥適性,並藉由執行過程中遭遇之問題、民眾及民間團體與政府相關機關之協調互動等面向,分析推動策略之妥適性。

(二) 盤點我國目前公共托育資源布建之供給面與需求面之落差。

(三) 依據公共托育計畫之實施策略、推動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之預算分析、執行率及執行成果等,評估公共托育計畫執行績效與優缺點,並透過原有規劃內容與實施執行狀況之落差,分析其執行問題、原因、成效及機關因應措施,提出相關建議。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本研究首先分析我國與韓、日、英等國之公共托育服務概況;再以 22 地方政府、54 家協力單位以及 258 份家長問卷進行統計分析;最後,彙整北、中、南、東四區焦點團體、4 縣市(9 處中心)實地訪查、3 位專家深度訪談等多元方法進行資料蒐集。

三、研究發現

(一) 公共托育計畫目標達成性與執行策略妥適性

1. 地方政府、實際營運的協力單位以及使用公共托育設施的家長都表高度認同公共托育計畫透過非營利團體公共參與管理的方式,管控收費以提供平價、優質、普及的托育服務,支持家庭得以安心育兒並穩定就業,並達到公共利益的目標。

2. 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過程,地方政府與民間協力單位協調互動,其溝通管道與合作機制都能認同妥適。

3. 透過量化與開放質性意見,9 成地方政府對於場地擇定與協調事項達成性等執行策略,顯有困境未逮之處。

(二) 公共托育資源布建供給與需求

1. 近半數地方政府、1/3 協力單位認為社區公共托育設施的布建推動尚未達成目標。

2. 近 1/5 家長表示社區公共托育設施的供給無法滿足托育需求,公共托育需求量仍屬供不應求。

3.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之整建設置,1/5 地方政府認為未能滿足該縣市的需求。

4. 偏鄉托育需求以社區公共家園為主,以符應區域廣,人口少,布點量多的需求特性;都會地區托育設施需求量大,以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收托人數多,滿足入托人數多的需求。

(三) 公共托育計畫執行績效與優缺點

1. 地方政府面臨協力單位量能有限之挑戰,仍有縣市疏於協力單位管考,半數縣市未訂定退場機制;執行計畫人力不足,執行工程發包施作、監督與管理等面向有所困難。

2. 協力單位認為補助審查與財務管考事項過於繁雜,有待調整。

3. 協力單位對托育服務空間規劃的有所挑戰;經費撥付、運用及核銷事項,疲力完成。

4. 托育服務現場人力高度壓力與高流動率,提升托育工作福祉刻不容緩。

5. 使用端家長對公共托育設施品質深表肯定,整體政策高度滿意;認為城鄉具差異性,需強化挹注資源以滿足其特殊需求。

四、研究建議

依據上述研究發現與他國文獻,本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如下:

1. 合理分配 0-6 歲幼教與幼保資源:中央應重新檢視 0-6 歲資源,統整社政與教育二部會的相關法規、預算與資源,並合理分配 0-6 歲幼教與幼保資源。

2. 改善托育人員勞動條件,訂定合理薪資福利制度:開發潛在投入人力,建立薪資級距、採計年資、制定獎勵制度以利人才留任。

3. 重新檢視現行補助標準,訂定合理補助額度:分析已執行補助計畫的經費,修訂補助費用更細緻的編列基準與計算公式規劃。於制式補助基準外,並彈性視建築年代、屋況,輔以實地訪視後決定補助經費,使補助經費與招標方式能更符合地方政府實際需求。

4. 宣導並推動彈性簡化的核銷制度:執行計畫之地方政府需了解中央核銷規範,提供協力單位具體可行,符合實際營運效益的彈性核銷作法。

5. 推動協力單位培力計畫,強化計畫承接能量:部分地方政府執行部門量能有限,無力培力與管考協力單位,宜由中央推動培力計畫,訓練、扶植協力單位,辦理全國性說明會或經驗分享,公共托育計畫招標、設 計、施工等工作的標準、流程與要求,帶動更多團體加入托育服務。

6. 地方政府首長增加對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的支持: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政策遊說,或增闢公告各縣市執行成效專區,增加各地方政府首長對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的支持度,以利計畫推展與執行。

7. 增加家長觸及度與使用率的配套措施:未來可就不同區域特性,規劃增加家長觸及公共托育資源的配套措施,降低不同屬性、地區家長親子資源的使用限制與落差。

8. 強化公共托育計畫時效性、深入性與未來延續性:中央計畫申請與核定至少於年度前四個月以符時效性;計畫目標值延宕時,需深入檢視分析社福館舍改建或托育設施興建與地區屬性及需求相符;及早因應 114 年屆期後,未來計畫延續營運目標,中央除在經費持續補助,更需擴大家內育兒津貼、留職育兒等充裕育兒教養支持之三軌並行。

關鍵詞: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公共托育、0-2 歲托育、少子化


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政策建議

本研究彙整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協力單位與家長等量化問卷與質性訪談資料,從公共托育計畫目標布建、營運策略與使用過程面臨困境與因應對策、分析計畫問題與建議等面向,綜整研究發現,分述於第一節;政策建議,羅列第二節。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節分別羅列問卷調查與焦點團體、實地訪查、專家等訪談發現,並統整回應本研究目的。

一、問卷調查發現

透過 22 地方政府,54 家協力單位以及 258 份家長調查問卷(含開放式質性意見回饋)之研究發現歸納如下。

不論是地方政府、實際營運的協力單位或使用公共托育設施的家長,對於公共托育計畫透過非營利團體公共參與管理的方式,管控收費以提供平價、優質、普及的托育服務,支持家庭得以安心育兒並穩定就業,並達到公共利益目標都表高度認同。

進一步透過量化與開放質性意見,地方政府對於場地擇定與協調事項達成性與執行策略,顯有未逮之處;協力單位則認為補助審查與財務管考事項有待調整。

進一步研究公共托育計畫運用「推動社區公共托育設施」、「布建托育資源中心」、「增設或改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建兒少家庭福利館」及「增設或改善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等策略之布建績效,前兩者(社區公共托育設施、托育資源中心)都呈現高度肯定。

對於「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以及「兒少家庭福利館」提供社區整合家庭服務功能,有 1-2 處地方政府認發揮仍待努力;「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的增設改善,以有效安置需受保護之兒童少年,則有 4-5 處地方政府表示需要更加著力。

細究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過程評估,地方政府與民間協力單位協調互動,其溝通管道與合作機制都能認同妥適;地方政府則對協力單位量能有限與 執行計畫人力不足,工程發包、監督與管理等面向有所困難;協力單位則又加上托育服務空間規劃的挑戰,經費撥付、運用及核銷也略顯疲力。

尤其,托育服務現場人力高度壓力與高流動率,提升托育工作福祉刻不容緩。

從使用端家長層面研究發現,公共托育設施品質深獲肯定,呼應計畫執行績效;惟,需求量仍屬供不應求,亦顯地方政府場地協調與工程發包施作之艱巨任務。

二、焦點團體、實地訪查座談、專家深度訪談發現

為瞭解地方政府、協力單位、家長對於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看法,本計畫透過北中南東焦點座談、實地訪查座談、專家深度訪談方式蒐集 8 縣市意見。經座談與訪談資料整理後,11 場次會議研究發現歸納入如下。

(一) 整體規劃

1. 由於前瞻計畫第一期規劃,以及不確定民眾對於機構式服務的接受程度,地方政府第一期前瞻計畫以設置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為主,設置地點多在偏區;都會地區設置社區家園成本高且效益有限;第二期計畫則多建置托嬰中心。各地方政府多將人口數、需求數 視為布建依據,空間、資源、區域平衡、轄區人口結構、居住/工作型態等也常為考量因素。

2. 對於推動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的困難與建議包括:相關措施與經費應因地制宜、應統一送托與在家照顧補助標準以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立案作法、應釐清不同類型機構定位、應建立平台避免資源重疊、地方政府應評估財務能力、應提升家長知曉度及家長觸及率、可推動計畫執行經驗分享、可評估親老館設置、企業設置托育設施的可行性,並評估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採新加坡一站式服務的可行性, 以及韓國托育振興院( Korea Childcare Promotion Institute )整合 0-6 歲資源,提供全面性的輔導,或是仿效英國 0-5歲教保服務皆隸屬於教育部門下,確保其人員與品質皆同規範,津貼與補助則由社福部門統一辦理。

(二) 人力與薪資

1. 地方政府、協力單位、學者均反應托育人力不易尋求是計畫推動的挑戰,由於非營利幼兒園、公幼薪資高於公托,致使公托多存在人力招募不易、現有人力易流失問題。

2. 與會者建議應比照教育部建立公托薪資級距表、採計年資、制定 鼓勵制度等措施以利人力留任。中央也可制定人力培訓內容並提供補助;學校可透過課程強化或調整實習內容增加托育人力投入。

3. 政府托育業務承辦人員需穩定留任,以增加托育業務熟悉度,也有助計畫推動。

(三) 地點選擇

1. 部分地方政府未開放學校場地供公托使用,因此多以社會福利既有空間、閒置空間、社會住宅為設置地點;部分地方政府雖開放學校空間,但往往地處偏遠、不易家長停車接送,或是需設置於 3樓空間。

2. 部分地方政府因首長支持,採跨局處方式尋求市場、里民活動中心、公所等多元場地。

3. 與會的地方政府均反應合適地點難尋,使用舊有場館普遍面臨老舊建築安全性、漏水、結構、公安消防、管線配置等問題,不僅補強修復難度高,處理更是耗時費力,同時也會面臨使用執照變更、土地分區使用、主導權等挑戰。

(四) 協力單位合作

1. 地方政府尋求合作之協力單位以大專校院、非營利團體為主,並會採取較密集的管理稽查機制、溝通平台,確保協力單位服務品質、與母機構溝通聯繫。

2. 但隨著布建設施的擴增,地方政府大多反應協力單位不易尋找,協力單位量能不足,同時也擔心單一協力單位承接過多據點造成壟斷問題。

3. 建議計畫推動前應評估協力單位量能,同時也應培力協力單位、與母機構建立良好溝通管道,或是透過經驗分享方式,讓更多協力單位知道政府推動方案,增加投入意願。

(五) 招標與核定作業

1. 地方政府採行的招標模式不一,部分採行統包模式,部分採分開招標模式。社會局處在招標作業扮演的角色也不同,部分地方政府會與府內工程單位或其他科處合作,社會局處扮演意見提供角色;部分則由社會局處全權負責。

2. 無論採行何種模式,均會透過專家審圖機制,確保設計規劃符合需求。

3. 分開招標方式具有期程長、不同單位對於施工認知不同、無托嬰工程經驗者建置場地不符現場使用需求,必須再花費經費修改或增補等問題,對於布建經驗豐富地方政府而言,採取統包模式是相對較佳的招標模式。

4. 經驗較為欠缺的地方政府與協力單位而言,統包模式則亦因不熟捻而具相當挑戰。

5. 社會局處工作人員不具工程背景,也使得與工程單位或中央溝通說明工程問題不易。人力、物料問題是造成工程延宕因素之外,地方政府不斷更換場地、撤案也會影響計畫執行。

6. 部分地方政府反應中央核定期程較晚,致使年底方能上網工程招標,應以年度開始前 4 個月核定,以利地方政府進行後續行政作業。惟中央主管機關表示已檢討並加速核定。

(六) 經費運用

1. 地方政府大多反應公托建置所需經費遠高於中央預估,除了前瞻計畫補助經費之外,地方政府需自籌相當於中央補助額度的經費進行布建。此外,由於向家長收取的托育費用固定,地方政府需自籌經費補足托育設施營運所需費用。因此,中央計畫經費補助核定作業,亦應於年度開始前 4 個月核定,以利自籌經費調撥。

2. 在經費用途上,由於設施布建使用舊有場地,因此不少地方政府反應經費大多用於結構修繕補強、防水工程。地方政府、協力單位、學者反應計畫經費核銷困難,應簡化核銷程序,此外,經費補助不足、資本門經費編列需調整,應納入監造設計費、應調整以樓板面積為計算的方式等也都是計畫執行面臨問題。

(七) 橫向合作與資源連結

各地方政府推動前瞻計畫會透過府內橫向合作執行,與各業務單位合作;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會透過駐點、社工、聯繫會議等方式連結地方資源。

(八) 中心營運

1. 各界主要反應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名額過少,建議可與企業合作建置。

2.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空間規劃、資源挹注、本位主義、資源整合協調、據點近便性與交通問題、部分人力空間太小、使用規範對特定族群產生限制等均為與會者提出問題,並且提出可增加外展團隊、補助購買機車、評估家庭教育中心認證人員進入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設立家長團體等建議。

(九) 家長使用

家長認為公共托育計畫品質良好、有助育兒,對於穩定家長就業有所助益,但是公共托育收托名額過少,並且部分家長對於親子館等社區公共托育計畫不熟悉而沒有利用。

三、研究發現

(一) 公共托育計畫目標達成性與執行策略妥適性

1. 地方政府、實際營運的協力單位以及使用公共托育設施的家長都表高度認同公共托育計畫透過非營利團體公共參與管理的方式,管控收費以提供平價、優質、普及的托育服務,支持家庭得以安心育兒並穩定就業,並達到公共利益的目標。

2. 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過程,地方政府與民間協力單位協調互動,其溝通管道與合作機制都能認同妥適。

3. 透過量化與開放質性意見,9 成地方政府對於場地擇定與協調事項達成性等執行策略,顯有困境未逮之處。

(二) 公共托育資源布建供給與需求

1. 近半數地方政府、1/3 協力單位認為社區公共托育設施的布建推動尚未達成目標。

2. 近 1/5 家長表示社區公共托育設施的供給無法滿足托育需求,公共托育需求量仍屬供不應求。

3.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之整建設置,1/5地方政府認為未能滿足該縣市的需求。

4. 偏鄉托育需求以社區公共家園為主,以符應區域廣,人口少,布點量多的需求特性;都會地區托育設施需求量大,以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收托人數多,滿足入托人數多的需求。

(三) 公共托育計畫執行績效與優缺點

1. 地方政府面臨協力單位量能有限之挑戰,仍有縣市疏於協力單位管考,半數縣市未訂定退場機制;執行計畫人力不足,執行工程發包施作、監督與管理等面向有所困難。

2. 協力單位認為補助審查與財務管考事項過於繁雜,有待調整。

3. 協力單位對托育服務空間規劃的有所挑戰;經費撥付、運用及核銷事項,疲力完成。

4. 托育服務現場人力高度壓力與高流動率,提升托育工作福祉刻不容緩。

5. 使用端家長對公共托育設施品質深表肯定,整體政策高度滿意;認為城鄉具差異性,需強化挹注資源以滿足其特殊需求。

第二節 政策建議

本研究綜整調查問卷與質性訪談等研究方法,分析公共托育計畫執行問題、原因、成效及機關因應措施,歸納以下政策建議。

一、建議合理分配 0-6 歲幼教與幼保資源

隨著政府 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的推行,各地方政府均積極推動托育設施、非營利幼兒園、公幼據點布建與營運。然而由於 0-6 歲政策的中央主管機關分屬衛福部、教育部二部會,二者經費預算、資源並不相同。

在憲法預算保障、現行幼教相關法規,以及教育部門主管學校場地的優勢下,幼教政策推動資源優於幼托,因而產生任職托育機構的托育人員薪資低於幼教工作者致使人力尋求不易。

公托場地也因學校或教育部門考量校園安全管理,照顧原學制學童就學權益等綜合因素不願釋出而無法使用學校場地,即使使用學校場地者也常常面臨地處偏遠,或是因 1、2 樓提供公幼、非營利幼兒園使用,公托設置樓層被迫移往 3 樓的情況,對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形成阻力。

綜整研究發現地方社政單位推動 0-2 歲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往往需與教育體系爭人爭地,原本應屬相互合作的 0-2 歲托育及 3-6 歲幼教卻呈現相互競合現象。兒童是國家的重要資產,0-2 與 3-6歲幼兒不能因托育、教育主管機關不同而有差異性的資源或照顧。

韓國托育振興院( Korea Childcare Promotion Institute )整合 0-6 歲資源,提供全面性的輔導;或是仿效英國 0-5 歲教保服務皆隸屬於教育部門下,確保其人員與品質皆同規範,津貼與補助則由社福部門統一辦理,可做為借鏡。建議中央應重新檢視 0-6 歲資源,統整社政與教育二部會的相關法規、預算與資源,並合理分配 0-6 歲幼教與幼保資源。

二、建議改善托育人員勞動條件,訂定合理薪資福利制度

廣設托育設施、增加收托名額的政策方向下,國家是否能有充足的托育人力以因應托育設施擴張所需人力相當重要,本研究量化與質性結果均提及托育人力不易尋找的問題,並且指出托育人員工作繁重、壓力高、工時長,並且薪資低於公幼、非營利幼兒園是造成托育現場人力流失、人力不願投入的重要影響因素。

有鑑於日本擴增托育設施與收托人數之際,除了提供地方政府補助之外,更積極增加支援與短工時彈性人力以減輕托育人員負擔、開發潛在投入人力,並且改善勞動職場條件、提供托育人員支持,進而達到確保、開發、增加托育人員人力。

建議中央應評估改善托育人員薪資,諸如:比照教育部建立公托薪資級距表、採計年資、制定鼓勵制度等措施以利人力留任;並可制定人力培訓內容並提供補助;此外,學校可透過課程強化或調整實習內容增加托育人力投入。

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參考日本作法,重新檢視托育人員工作時間、工作負荷與壓力,訂定合理的勞動條件,進而穩定托育人員留任、增加人力投入意願。

三、建議重新檢視現行補助標準,訂定合理補助額度

前瞻計畫透過中央政府挹注經費,有助地方政府加速的布建托育設施 期程,也有利於地方政府更有目標性的依據需求進行布建。但是地方政府普遍反應公托建置所需經費遠高於中央預估、使用舊有閒置空間而需花費的補強結構、處理漏水經費相當高昂,中央補助經費往往不敷使用,地方政府需自籌相當於中央補助額度的經費進行布建,造成地方政府財政壓力。此外,資本門經費編列限制、未納入監造設計費,以及採坪數、樓板面積為計算的補助方式,也使得計畫推行時出現不同建物狀況卻只能使用相同經費處理各種衍生問題。

同時,托育設施布建後的營運費用也是地方財政壓力來源。有鑑於日本對於補助基準額訂有詳細的計算標準,補助基準參採項目可能包含主體工程造價、設計費、開設準備費、土地租賃費等,各項目補助經費還會依據設施收托規模別訂有不同經費標準,標準編列標準與計算項目相對詳細。

建議我國或可借鏡日本作法,蒐集並研析過往已執行補助計畫的經費使用狀況後,對於補助費用能有更細緻的編列基準與計算公式規劃。

此外,也可參採座談與會者建議,仿照教育部作法編訂經費計算項目與標準,並且補助除了坪數之外,並彈性視建築年代、屋況,輔 以實地訪視後決定補助經費,使補助經費能更符合地方政府實際需求。

四、建議宣導並推動彈性簡化的核銷制度

核銷問題是各界執行前瞻計畫共同面臨的困擾,地方政府認為向中央 核銷困難,協力單位則反應向地方政府核銷困難,需耗費相當多時間人力處理,對協力單位造成相當大的壓力。核銷問題儼然成為推動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的困擾與阻力。

雖中央核銷政策已朝向鬆綁方向執行,主計法規也已進行調整,但可能因為地方政府主計單位、承辦人員不清楚,致使地方政府與協力單位計畫核銷仍感困難。建議後續可加強向地方政府、協力單位宣導說明,或將各地方政府彈性核銷模式以經驗分享方式進行宣導,使計畫執行地方政府、協力單位了解中央目前核銷方向,以及具體可行的彈性核銷作法,評估採行地方政府就地驗收或核銷的可行性,至於以查驗紀錄取代結算驗收證明書的方式涉及政府採購法對於該項採購認定為勞務 採購核銷或百萬以上之工程查核驗收,尚待研議。

五、建議推動協力單位培力計畫,強化計畫承接能量

協力單位是政府推動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的重要力量,隨著計畫的推展以及據點的增加布建,民間是否有足夠的協力單位承接,是政府推動計畫不可忽視的一環。然而研究結果顯示,各地方政府大多表示協力單位數量不足,必須向其他縣市的民間團體、學校尋求協助;也指出協力單位專業度不足、各自運作,影響現場服務與營運品質問題;同時,協力單位還存在著參差不齊,地方政府須檢視部分團體財務、會務運作,以確保團體有足夠的穩定度與能力承接的情況。

為確保協力單位數目與執行計畫量能,建議中央應推動協力單位培力計畫,訓練、扶植協力單位,尤其,地方政府執行部門量能有限時,透過全國性說明會方式,使協力單位知道社區公共托育服務計畫應有的服務內容與品質;透過招標說明與經驗分享方式,使協力單位知曉加入政府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招標、設計、施工等工作的標準、流程與要求。地方政府亦透過說明會或經驗分享方式,讓更多民間團體知道政府推動方案,帶動更多團體加入托育服務。

六、建議地方政府首長增加對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的支持

透過各區地方政府推動現況與問題可發現,地方首長的支持是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推動的關鍵因素,本計畫發現,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推動社區公 共托育計畫時,不論在經費、場地、人力、工程、招標、核銷等作業均可能面臨需跨局處協調情況。

部分獲得首長支持度較高的地方政府由於能籌組較高層級的跨局處協調會議,由不同局處共同尋找可能空間、協調經費,並且定期性的跨局處會議也使得計畫推動面臨問題時,易透過府內橫向溝通協調處理。

但部分地方政府則僅能由社會局處、相關科室協調,致使場地尋找、計畫推動相對困難。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政策遊說,或增闢公告各縣市執行成效專區,增加各地方政府首長對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的支 持度,以利計畫推展與執行。

七、建議增加家長觸及度與使用率的配套措施

社區公共托育計畫雖然已有幾年推展,各地方政府也已布建多處社區公 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托育資源中心、親子館、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等設施,但是透過家長問卷調查與質性反應可發現,部分地區家長並不知道親子館等社區公共托育計畫資源,部分家長、地方政府、協力單位也反應,親子館等資源使用者常為「會主動蒐集資訊與使用資源」的中產階級家庭。

弱勢、真正需要資源群體卻可能因為不知道資源資訊或受限於交通因素而無法前往使用;此外,部分協力單位也反應民眾未利用托育資源,致使部分開辦課程或服務使用者過少,造成資源浪費的情況。

再者,部分偏區家庭由於與親子館距離較遠,難以親自前往親子館使用服務,並且因現行親子館編制致使外展服務受限,使得偏區家長不易獲得資源與服務。

由於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目的在支持家長托育,如何讓更多有需要的家長獲得資源是政策推動必須思考的重點。建議未來可就不同區域特性,規劃增加家長觸及度的配套措施,針對交通因素之偏區,家長或照顧者無法前往定點使用資源者,應補助行動式資源車及額外人力方式,提供家庭福利服務與托育相關資源到社區。

此外,對應資源資訊落差之偏區,設置家庭福利服務實體據點,統整綜合各類資源,以家庭為服務核心,參採新加坡一站式 (one stop service)整合服務平台,減少不同屬性、地區家長親子資源的使用限制與落差。

八、建議強化公共托育計畫時效性、深入性與未來延續性 

本公共托育計畫歷經四次修正,羅列執行至 114 年之目標值,並同步滾動修正其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以本研究計畫執行(110 年)期而言,110 年度應執行之計畫,中央至 110 年 2 月起始陸續核定,地方政府勢難如期完成,導致延宕或撤案機率增高。影響所及,地方政府與協力單位的合作,也以一年一約短期契約執行,亦不利長期營運夥伴關係建立。

建議中央補助計畫申請應提前至年度開始前四個月核定完成之時效,以利地方政府及早編列配合款,延攬或繼續與協力單位合作托育服務;同時,及早深入評估社會福利中心館舍、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公共托育服務營運場址,係以新建或改建方式始符合地區需求性;其中,若干地方政府多表示於都市地區設置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規模太小,不符效益,致興辦意願低落,建議仍由衛福部整體研議是否降低社區家園設置目標值,並提高托嬰中心目標數,以利公共托育普及目標實踐。對於協力單位服務品質應有考核評估與退場機制,以保障托育優質性。

面對少子女化情勢, 114 年屆期後,已營運上軌之公共托育設施,中央應予持續補助支持,尤其是資源薄弱或首長關注度低的地方政府,更須提供外部整體營運輔導機制。面對 115 年後的十年,生育率的穩定與回升絕非僅止於廣設托育機構的策略就得以達成,尚有家內育兒津貼、家長留停育兒等三軌共構,不論家內外育兒,都能享有充裕的育兒教養支持,讓不同需求家長,都能順利前進育兒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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