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 星期日

都市更新推動計畫(98-101年度)




行政院  9829日院臺建字第0980003685號函核定



98-01-10

都市更新」為總統愛台12項建設項目,且為當前振興經濟方案之重要措施。因此,為加速落實總統政見,健全都市機能,提升都市競爭力,並帶動營建產業景氣,提高經濟成長,內政部賡續研訂本計畫,積極推動辦理。

本計畫期程為98年至101年,4年計畫所需經費預估為27.72億元,主要辦理「補助規劃設計」、「補助更新工程」、「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都市更新整合機構」、「撥補中央更新基金」及「都市更新研究、國際教育訓練與國際交流」等五大項工作,藉由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先期規劃、都市計劃變更、招商作業費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等,以推動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案;並透過擴大建築容積獎勵範圍、簡化審核流程及定期追蹤進度、落實都市更新條例之請求中央處理機制、推動住戶自力更新及辦理都市更新社區規劃師種子人員培訓,以加速推動民間為主之都市更新案,期望於未來4年辦理50處政府為主更新案之招商投資作業,投資總額預估約1250億元;輔導核定民間為主更新案100處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投資金額約710億元。

本案經提報本會今(10)日第1348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請內政部主動勘選指標性地區積極辦理,並儘速將主管之相關計畫,優先投入都市更新地區,以擴大辦理成效;另參酌國外推動經驗,透過辦理國際研討會與教育訓練交流,研擬建立有效執行機制;相關人力部分,建議以現有人力調整為原則,並透過委辦方式,由民間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必要時以專案方式,報請人行局協助,對於地方政府反應人力不足部分,建請內政部考量專案補助地方政府延聘相關人力,以確保各項任務得以繼續執行;都市更新為新型態之服務產業,為加速與健全都市更新案之推動,內政部應儘速研擬相關輔導及配合措施,有效引導營建相關產業投入都市更新工作。另有關內政部業爭取主辦國際都市發展協會第33屆年會一案,請內政部儘速邀集有關單位籌組工作小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