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 星期六

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100-103年)









99-11-25

行政院長吳敦義今(25)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內政部「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報告後表示,都市更新是未來都市發展建設的趨勢,具有提高產業價值、帶動周邊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健全都市機能及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等效益,內政部所提計畫透過專業協助、經費補助、教育訓練、低利融資等多重方式,鼓勵並全面推動都市重建、整建及維護工作,各相關部會應全力配合落實辦理。

吳院長說,目前台灣地區30年以上老舊住宅約有302萬戶,有必要透過都市更新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吳院長表示,都市更新是內需型的綜合產業,也是未來國家重大產業之一,房地產是火車頭產業,有創造社會就業機會、提升國力等效益,極富潛力。吳院長並指示內政部研議在辦理都市更新時,要透過獎勵,把節能減碳及智慧綠建築也納入都更。

吳院長也說,都市更新可以美化都市景觀,提升都市住民對都市的榮譽感及信心。

內政部提報的「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將透過修法、加速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推動、輔導民間實施都市更新等方式全面推動都市更新,自民國100年起4年內,政府將投資184億元經費進行都市更新推動計畫,預估4年可帶動民間投入約2,000億元產值,每年提升經濟成長率約0.12%




一、現行相關政策說明

為落實總統愛台12建設政策,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內政部已擬具「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經行政院於991116日核定,並提991125日行政院第3223次院會報告。

二、計畫目標

由於我國都市更新起步較晚,檢視現階段推動都市更新經驗及未來政策方向,希望達成下列總體目標,全方位推動都市更新:

(一)由「基地再開發」為主的更新模式,推進到「地區再發展」以及「地域再生」。

(二)由「投資型」都市更新擴展為「社區自助型」都市更新。

(三)由「重建型」都市更新延伸到「整建維護型」都市更新。

(四)兼顧「都市個別老舊合法建築物」生活機能改善。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本計畫藉由法規鬆綁、經費補助、低利貸款、教育訓練及專業團隊協助等方式,提高住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

(一)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1、配合修訂都市更新公開評選及設置中央都市更新機構等相關法令。
2、檢討修訂中央及地方都市更新基金支用及管理辦法,增加經費運用彈性。
3、結合都市更新產業,建立產業整合平台。
4、成立中央都市更新機構,統一負責公有土地更新。
5、加強都市更新專業培訓,提昇公、私部門都市更新專業技能。
6、持續辦理民間更新案專案協助,輔導其儘速實施。
7、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住戶推動自力更新。
8、輔導成立都市更新代辦實施機構,提高住戶推動自力更新可行性。
9、協調金融機構評估提供融資優惠貸款及提高貸款額度,擴大協助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籌措事業實施經費。
10、依各地區住宅使用需求,選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規劃興建合宜住宅,提供中產階級民眾及青年成家選擇。

(二)推動都市老舊合法建築物機能改善執行策略:

1、適用對象及範圍: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20年以上中低層老舊合法建築物,經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辦理重建、改建及修建者。

2、重建獎勵規定:(屋齡30年以上)

1)原建築容積或樓地板面積高於法定容積者,按建物原申請核准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重建。
2)於規劃設計階段如能導入綠建築手法或提高耐震性能等,予以適度建築容積獎勵。

3、改建、修建獎勵規定:(屋齡20年以上)

1)既有合法建築物,增設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者,其設施升降機間及面積不計入法定建築面積及容積。
2)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取得綠建築標章、設置無障礙環境者,給予部分獎勵經費。

4、另提供重建、改建、修建利息補貼。


【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業發展及重點服務業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

壹、 計畫基本資料

一、主辦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計畫內容概述

(一)產業現況、計畫內容:

1.各先進國家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除投資興建各項重大公共建設外,亦加強推動綜合性及大規模都市更新案,以提高經濟產值。我國營造業產值占gdp之比重遠落後於先進國家及競爭對手國,民國91年至98年各國營造業產值占國內生產毛額(gdp)之平均比率,英國為8.4%,日本為6.4%,韓國為6.4%,香港為7%,我國僅2.7%,落後其他國家約3.7%~5.7%

2.本計畫係依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啟動臺灣經濟轉型行動計畫」建議,將「都市更新」列為十大重點服務業發展項目之ㄧ,並奉行政院991116日院臺建字第0990062966號函核定,全面推動都市更新,型塑都市更新產業鏈,期提高營建業產值。

(二)推動策略簡述:

1.都市更新部分

(1) 修訂相關法令充足人力:我國與先進國家都市更新執行人力相較,僅為各國人力之1%9%不等,爰研議修訂相關法令,檢討成立都市更新行政法人或專責機構之可行性。

(2) 加速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推動,並規劃合宜住宅:研議成立中央都市更新組織,積極統合各相關單位資源推動公辦都市更新案,並檢討更新後適合提供住宅規劃之更新案,研議將部分空間規劃興建合宜住宅,提供民眾居住選擇。

(3) 輔導民間實施都市更新,並鼓勵住戶自主更新:賡續輔導民間業者投入資源實施都市更新,並充裕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財源,以補助住戶自主更新所需經費,同時輔導物業管理公司、建築經理公司等轉型擔任都市更新代辦機構,協助住戶自力更新。

2.老舊建物機能改善部分

(1) 重建獎勵規定:修正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30年以上中低樓層老舊合法建築物,得按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重建;另外建築設計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候選證書或耐震標章者,得給予容積獎勵。

(2) 改建、修建獎勵規定: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屋齡20年以上中低樓層老舊合法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之空間,得不計入法定建築面積及容積;另外建築修繕能提高耐震能力、取得綠建築標章者,給予經費獎勵。

(三)預期效益與目標:

(1) 為加強推動都市更新產業發展,未來都市發展將由「基地再開發」為主的更新模式,推進到「地區再發展」以及「地域再生」為主的更新模式;由「投資型」都市更新擴展為「社區自助型」都市更新;由「重建型」都市更新延伸到「整建維護型」都市更新;並兼顧「都市個別老舊合法建築物」生活機能改善。

(2) 預計4年內完成:

● 50處更新地區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
● 15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關聯性公共工程闢建
● 15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招商投資
● 輔導100件民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實施
● 整合150個社區自主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 100件私有老舊公寓大廈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
● 4,000戶合宜住宅興建。

(3) 政府總投資金額約184億元,若能如期達成預定目標,預估4年可帶動民間投入約2,000億元產值(含上下游關聯性產業),每年提升經濟成長率約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