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都市更新法令與政策計畫(2011)





2011-04-20。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第一節 國土規劃

 第三項 都市更新

  一、法令沿革
  (一)立法背景
  86年2月13日行政院第2514次會議通過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具「都市更新方案」,中央政府正式宣示都市更新政策,奉院長指示:都市更新條例草案應儘速報院審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本部奉示於87年11月11日完成「都市更新條例」公布施行,並陸續制定相關子法發布實施,建置完備都市更新法令俾利推動都市更新。
  (二)修訂過程
自87年至今,本署針對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遭遇到的問題,包括申辦程序繁複、審核作業時程冗長、更新誘因不足、私有土地整合困難、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協調不易、產權處理經常發生爭議、多數決強制更新未能落實執行、法規適用高度不確定性、更新資金籌措不易等,適時檢討修訂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情形彙整如下表1:
    表1 都市更新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修訂彙整表
法規/行政命令
修正/訂定重點
解決問題
辦理進度
都市更新條例縮短都市更新作業時程(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9條及第32條、增訂第19條之1及第29條之1)申辦程序繁複、審核作業時程冗長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99年5月12日修正第19條、第19條之1、第29條之1及第30條)
解決整合困難及產權處理爭議(修正第12條、第13條、第22條、增訂第61條之1)私有土地整合困難、 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協調不易、產權處理經常發生爭議、法規適用高度不確定性
提高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意願(修正第18條、第44條及第45條)更新誘因不足
強化中央推動機制(修正第18條及相關條文)中央缺乏都市更新基金
修正權利變換相關規定(修正第30條、第31條、第40條及第43條)權利變換部分規定未臻明確
明定異議處理時間認定方式(修正第32條)異議處理行政作業時間不足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施 行
明定代為拆除或遷移展期次數(修正第36條)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除或遷移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增訂遇有特殊情況得調整都市更新地區法定容積(修正第4條)更新誘因不足95年4月20日修正發布施行
放寬都市更新獎勵時程(修正第7條)更新誘因不足
中央統一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標準,擴大容積獎勵範圍,納入省能、節能、綠建築、無障礙環境、更新規模、時程、捐贈公益設施、協助開闢公共設施、捐贈都市更新基金...等。(修正第4條至第12條)更新誘因不足97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施行(99年2月25日修正第5條)
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進一步放寬容積獎勵上限其增加獎勵扣除成本後,部分回饋地方都市更新基金。(增訂第13條至第15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明定權利變換後不參與分配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產權處理(增訂第7條之3)權利變換部分規定未臻明確96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施行
統一規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評價基準日,以杜爭議(修正第8條)權利價值認定經常發生爭議、法規適用之不確定性
明定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權利變換後房地分配方式(修正第11條)增加彈性,解決實務執行爭議97年8月25日修正發布施行
明定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得先辦理權利變換地區編列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並於權利變換後身領使用執照時,辦理地籍及建築物測量(修正第23條)縮減辦理時程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有關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劃定原則及程序,得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就主管機關所定都市更新單元基準自行劃定,第2項及第3項有關更新單元之劃定原則及程序,即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以達成簡化之目的。(修正第5條)申辦程序繁複、審核作業時程冗長97年1月3日修正發布施行(99年5月3日修正第5條之1)
刪除更新單元劃定需擬定都市更新計畫送都委會審議之規定(修正第5條)法無規定,且涉及民眾權益,申辦程序繁複、審核作業時程冗長
賦予主管機關依促參法選商投資之權限(增訂第5條之1)都市更新相關法規未明定公開徵選實施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
明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審核時程(修正第9條、第9條之1)申辦程序繁複、審核作業時程冗長97年9月12日修正發布施行
明定母法第20條所稱據以推動更新工作及都市計畫配合擬定或變更之定義(增訂第12條之1)解決實務認定疑義
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得提供電子謄本(修正第15條)申請紙本謄本數量龐大,不符環保效益99年5月3日修正發布施行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簡化組織更新團體作業程序,以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展(修正第3條)申辦程序繁複、審核作業時程冗長97年9月12日修正發布施行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受理申請徵收、讓售應注意事項促使地方政府落實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提供公權力協助,以排除少數權利人無理阻撓。多數決強制更新未能落實執行95年10月17日發布施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促使地方政府落實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之規定,提供公權力協助,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以排除少數權利人無理阻撓。多數決強制更新未能落實執行95年10月19日發布施行
都市更新前置作業融資計畫貸款要點提供低利資金,協助民間籌措都市更新事業籌備期間所需經費更新資金籌措不易95年4月20日訂定發布
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提供低利資金,協助民間籌措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期間所需經費更新資金籌措不易95年6月5日訂定發布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來源與用途、保管及運用等規定增加經費運用彈性,加速推動都市更新97年12月26日訂定發布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作業要點明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對象、參與投資項目及申請程序等規定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示範計畫98年10月21日訂定發布
  二、政策與計畫
92年總統府召開財經諮詢小組會議,作成應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之具體決議,爰此,本部會同行政院經建會研提「94至97年度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都市更新推動計畫(98-101年)」及「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分別於94年5月25日、95年1月25日、98年2月9日及99年11月16日奉行政院核定實施,本署並成立都市更新任務編組,負責相關業務之推動。
  (一)推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
1.
緣起
為改善臺灣都市機能,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活化國有資產,本部依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推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復於「愛台12建設計畫」將都市更新列為重要政策,透過「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98-101年)」強化更新地區周邊公共設施,期藉由都市更新事業,帶動營建產業發展,振興國內經濟。
2.具體推動措施
(1)本部會同經建會、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構)勘選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地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
(2)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於完成先期規劃後,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確認更新開發策略,另依個案性質,由中央、地方相關機關(構)等組成專案推動小組,推動招商投資及整合實施。
(3)地方政府成立專案推動小組,以推動都市更新計畫,本部營建署整合協調中央、地方相關機關(構)意見,排除招商障礙。
(4)由招商主辦機關辦理更新案招商作業。
(5)本部營建署委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及專業整合機構,協助辦理招商作業及整合更新意願。
(6)本部提供相關補助經費及協助推動:
a.分年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經費,另擇要補助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
b.輔導實施者取得中長期資金2,000億元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
c.成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3.
執行成效
自民國94年起本部協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勘選水岸、港灣、鐵路、捷運場站及都市舊城區等130案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地區,補助辦理先期規劃作業;截至100年1月31日擇定148處優先更新單元進行都市更新相關作業,其中由相關機關(構)實施或民間整合實施者共計有29處,政府機關辦理招商投資者計有16處,其餘103處刻正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擬定等前置作業。
(1)臺北市等7個縣市已成立都市更新專案推動小組,積極推動政府為主更新案招商作業。
(2)98-99年度擇定20處優先推動都市更新地區,積極推動招商作業。截至99年,已有15處優先都市更新單元公告招商,包括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詳圖1~2)、桃園市東門市場、新北市永和區大陳義胞地區7處、臺北市舊士林市場地區更新計畫、桃園縣中壢市新明市場、桃園市正發大樓、臺南市運河星鑽、宜蘭縣蘭城之星以及基隆市和平島東南側水岸等更新單元;另「臺鐵高雄港站都市更新再開發案」(更新單元一)」(詳圖3~4)及「臺南市永康飛雁新村更新計畫案」預計於100年初上網公告招商;其中桃園市東門市場案,業已評選出最優廠商,正辦理議約作業中。

 文件檔案: 圖.1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更新單元範圍圖
 文件檔案: 圖.2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模擬圖
 文件檔案: 圖.3臺鐵高雄港站都市更新再開發案更新單元一範圍圖
 文件檔案: 圖.4臺鐵高雄港站都市更新再開發案現況圖

4.
未來展望
改變現有公有土地之管理模式,從消極的管理轉變為積極的經營,以創造國家資產的長期收益。未來將賡續推動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案,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執行公權力,以落實推動都市更新。另建立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程序及都市更新招商標準作業流程,積極辦理都市更新案國內、外招商說明會,以吸引優良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事業。
  (二)輔導民間都市更新案實施
1.
緣起
(1)行政院94年8月24日第2954次院會同意備查本部會同行政經建會所提「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其中對於民間都市更新案,應成立服務單一窗口,主動協助其解決問題,輔導儘速實施。
(2)依據行政院98年2月9日核定之「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對於民間都市更新案輔導實施策略,應針對進行中之民間都市更新案,定期追蹤輔導,瞭解其進度,並提供相關法令或推動實務諮詢。
2.
具體推動措施
(1)建置都市更新輔導服務機制:
A.設置單一輔導窗口,提供法令及相關措施之諮詢服務。
B.建立輔導機制,除受理個案申請外,由本署邀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成立聯合輔導小組,主動邀請相關權責機關開會協助解決階段性問題及協調跨機關事項。
(2)配合法令修訂,訂頒都市更新作業手冊,統一都市更新標準化作業流程,以有效控制都市更新審核時程,降低審議可能發生的爭議,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3)參酌輔導921震災重建經驗,建立自力更新推動機制。
3.
執行成效
(1)都市更新執行迄今,民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輔導744案報核,其中 254案已核定實施136案已完工,237案事業計畫報核審議中,另253案整合中。(詳如表2)94年推動輔導服務機制以來,陸續展現成效,核定實施案有逐年增加趨勢。
(2)參酌輔導921震災重建經驗,研訂「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建立自力更新推動機制。
    表2民間辦理都市更新案件統計表       單位:案
地區整合中(概要已核准)審核中
(含審定)
核定實施
總計
實施中
已完工
北部
251
233
98
61
647
中部
1
2
18
72
93
南部
1
2
0
1
4
總  計
253
237
118
136
744
截至99年12月31日
4.
未來展望
(1)持續推動輔導機制,協助民間解決遭遇之困難。
(2)賡續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簡化作業程序、增加獎勵誘因,加速都市更新事業實施。
(3)
落實協助住戶自力更新推動機制,以積極協助老舊社區整合實施都市更新。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三小段都市更新案

更新前建築狀況     更新後建物
     更新前建築狀況           更新後建物
  (三)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
1.
緣起
為配合行政院振興經濟景氣促進就業機會之政策,本部研提「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經行政院98年2月24日院臺建字第0980007613號函核定後據以執行。案內共分建物拉皮及騎樓整平兩部分,建物拉皮係針對屋齡20年以上之老舊公有建築物立面修繕、簡易景觀綠美化及相關設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提案,續由本部營建署邀集專家審查後予以補助。騎樓整平係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騎樓需整(順)平地區、路段之基礎調查、整體規劃設計及工程。
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係結合當前世界性永續發展趨勢, 以帶動及刺激經濟發展,美化都市景觀,逐步提升都市競爭力。藉由修繕建物及外觀或必要公用設備之充實,以及生活環境整頓與改善,有效提昇土地及建物的使用效益,進而強化整體都市意象與地區風貌,營造尊重人性、更適人居、富優美景觀、充滿無限生機的城鄉生活及視覺空間,藉以創造生活環境新價值。
2.
具體推動措施
(1)建築拉皮部分
A.推動策略
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提高國內就業市場需求,於98、99年度優先針對都市重要交通運輸場站、都市入口、景觀軸線或節點、具高度利用潛力之老舊低度利用或閒置建築物、或位於策略性開發區內窳陋建築或地區,推動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
B.具體措施
主要係補助地方辦理轄內建築物外觀風貌整建及周邊環境整頓工作,申請人如為地方政府或公產管理機關得申請全額補助,如屬老舊建築風貌整建,得酌予補助相關必要之公用設備更新費用。補助額度上限與相關執行規定,另訂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及管考要點予以規範。
每年度補助計畫執行完成後,彙整相關示範案例,促進經驗交流,獎勵優良改善案件,建立示範點並擴大宣導,逐步推展成為一種都市環境美化運動。
(2)騎樓整平部分
A.推動策略
考量建築物因興(修)建年代不一,騎樓高程有落差,加上違規、違占使用,致都市人行空間環境惡劣,爰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轄區內騎樓整順整體規劃,再補助辦理工程施作及改善計畫,以提供市民優質生活環境,同時提升店家商機,促進地方商業活絡。
B.具體措施
98年度先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需整(順)平地區、路段之基礎調查及整體規劃;99年依基礎調查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計畫,經審定後,補助辦理轄內騎樓需整(順)平地區、路段之工程設計及改善整平工程。
3.
執行成效
(1)推動過程
本計畫建築拉皮部分98年度預算編列13.65億元,共完成工程施作374件;99年度預算編列3.9億元,共完成工程施作161件,有效達到提升經濟、改善市容景觀效益。另騎樓整平部分,98年度補助22縣市政府共22件規劃設計案,已全數完成規劃設計,其中14件工程並於99年度施作,達到提供市民優質生活環境,同時提升店家商機,促進地方商業活絡。
(2)具體成效
A.建築風貌部分
 文件檔案: (a)臺北市福祿壽大樓、(b)桃園縣桃園客運大溪站
 文件檔案: (c)臺南市佳里區南瀛圖書館、(d)花蓮縣富世、池南、舞鶴、富源、卓溪分駐派出所
B.騎樓整平部分
廖前部長98.3.9訪視臺北市騎樓整平成果、99.1.28辦理99年度工程經費申請審查會
各縣市現況調查高差及鋪面破損照片(以新北市為例)、規劃設計成果示意圖(以金門縣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