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內政部營建署補助地方政府城鄉風貌計畫考核評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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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 315日內授營署都字第1060803608號函訂定,自106315日生效
一、 本要點依內政部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執行要點5點規定訂之。

二、 為提升城鄉風貌計畫品質、預防工程缺失、督導工程進度以及抽查過去年度補助計畫維護管理情形,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稱本署)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年度整體執行績效、工程督導及維護管理等考核評鑑。

三、 有關考核評鑑之項目內容、辦理時程、評鑑方法及程序等事項,由本署另擬工作執行計畫。

四、 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整體執行績效、工程督導及維護管理之考核評鑑,應設置考核評鑑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考核評鑑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十人至十五人。
考核評鑑小組委員之選任,必須具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土木工程等相關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考核評鑑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都市計畫組派兼。
本小組內聘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五、 受考核評鑑對象應依附件所列項目建立評鑑資料彙整檔卷,以供考核評鑑小組委員參考;受考核評鑑之個案計畫,其執行機關或維護管理單位,應配合評鑑作業需要派員列席說明。

六、 評鑑成績評定及獎懲:
(一)     以各考核評鑑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評鑑成績評定前二名者為特優,三至十一名者為優等,十二名至十九名者為中等,評鑑成績後三名者為待加強之縣市。總和平均結果有二位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
(二)     排名列為特優者給予以下獎勵:
1.      當年度酌增補助額度。
2.      相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記功獎勵。
(三)     排名列為優等者給予相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嘉獎獎勵。
(四)     連續二年名列待加強之縣市者,將以內政部首長函發其縣市首長敦促相關計畫之執行,並酌減下一年度補助比例。

七、 考核評鑑結果經考核評鑑小組會議決議通過後,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公布於本署網站。

八、 本署辦理考核評鑑作業所需之費用,由城鄉風貌計畫建設相關預算項下勻支,並依相關作業規定支用。

九、 本作業要點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