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90年7月31日)台九十內字第○四三六三九號函核定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水與綠建設計畫
「城鎮地貌改造計畫」初步推動構想
一、緣起
行政院於八十八年度核定「擴大國內需求方案-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由本署配合編列追加預算五十億元及於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編列預算四十七億元,開始全面補助各地方政府實施重要景觀據點示範建設,獲致各界熱烈迴響。另有鑑於城鄉景觀風貌改造是一長期運動,本部並研擬「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報奉行政院以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字第○四三六三九號函准予修正核定,以創造具有「文化、綠意、美質的新家園」為總目標,預定九十年度至九十三年度編列預算計新台幣一百億元(惟各需求將視年度財政狀況,循預算程序編列),賡續補助各地方政府實施重要景觀據點示範建設。
上開計畫之推動,著重落實社區總體營造理念,強調「小地方、好場所」、「生態工法」及「人性化」等實施原則,並期望經由人心改革、價值重塑、創意激盪、技術研發、體質改造等訴求,成就國家整體競爭力之提升。因此,該計畫在行政上雖被定位為「公共建設計畫」,惟就補助政策精神而言,本質上具有「社會改造運動」之意義。
然而檢討城鄉風貌實施三年多來之建設成果,不容諱言,在過去相關單位純以公共建設計畫觀點看待,為「擴大內需」急於挹注大量資源情形下,使得補助政策訴求未能充分彰顯,部分地方政府忽視規劃設計及創意營造過程之重要性,未能有效強化其行政及專業團隊素質,力求提升計畫品質,仍以錯誤觀念施作傳統基層建設工程,以致部分成果流於枝節,缺乏令人耳目一新的改變。
為遵照 院長指示推動「地貌改造運動」,在既有城鄉風貌實施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展現成果,並避免重蹈覆轍,行政院於現階段「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水與綠建設計畫」項下,納入「城鎮地貌改造計畫」,將適度修正「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之補助策略,以引導各級地方政府配合調整實施機制及方法。為凝聚共識,並對未來計畫推動提供建議,爰研擬本步構想提會討論。
二、推動構想與原則
(一)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申請補助(執行)單位。
依據近三年之執行經驗,考量現階段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擁有較充沛之行政人力素質、資源及統籌協調能力,故本計畫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申請補助單位及執行單位。
(二)延續過去執行城鄉風貌改造計畫基本精神,即時調整實施機制及策略,以彰顯成效。
「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已報奉行政院核定納入中長程計畫推動實施,為確立政府施政之延續性,以傳承既定政策精神與目標,逐步落實推動並累積成果,故「城鎮地貌改造計畫」之定位,仍係植基於城鄉風貌過去三年多來之改造執行經驗及成果,而在相關實施機制及策略方面戶作即時之檢討調整,以求改造目標進一步有效達成及彰顯。因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過去執行成效,以及對未來推動方向之反省能力與落實程度,將列為本計畫重要評選考慮因素之一。
(三)結合六年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之「觀光客倍增計畫」構想,展現整合推動效益。
加強推動觀光發展為目前行政院重要政策,交通部觀光局已於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中提出「觀光客倍增計畫」,並擬於所規劃之十條旅遊路線沿線地區,加強城鄉風貌改善。「城鎮地貌改造計畫」雖非以提振觀光為主要訴求,惟其改造成果,對於帶動地方觀光發展確具有重要附帶效益。為加強展現六年國建計畫之整合推動理念,對於能積極配合「觀光客倍增計畫」構想,併同納入地貌改造整體行動策略者,將列為優先考量。
(四)中央建立評選機制,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團隊陣容」及「計畫創意」進行評選,採取「競爭性補助」。
「計畫創意」及「執行計畫之專業團隊素質」,為左右城鄉風貌改造計畫成敗之最重要關鍵。因此,本計畫將由中央邀請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團隊陣容」及「計畫創意」進行評選,以寧缺勿濫之原則,預計選出十項以內之主題性計畫據以補助推動,而非均衡性補助。未能進入上開補助名單者,將另案由中央成立輔導機制,實施一年之輔導,再行參加第二年之評選。
所謂「團隊陣容」,可以包含專家、民間組織、地方意見領袖,乃至企業等有關方面在內,其最重要意義在確保將來之改造計畫品質必定在水準以上,且是結合地方各界腦力激盪所凝聚之共識及創意,才能使計畫之「產生過程」及最終成果之呈現,符合預設之政策目標。
(五)強調「環境整理修繕」,係「城鎮尺度」之空間改造計畫。
六年國家重點發展計畫已將「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專列為部門發展計畫,因此「城鎮地貌改造計畫」之補助重點,將有別於社區性改造計畫,係針對城鎮重要景觀軸線、廊道、空間據點等大尺度之視覺景觀焦點,提出具創意之改造計畫及行動策略。
上開闡述絕非意味改造計畫主旨在訴求興建大型主體工程,其核心重點乃是透過對現有環境問題之診斷,據以提出創新性整體改造做法,並要與當地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生態資源特性等產生連結,進行環境景觀風貌之「適當修補」,甚至要能結合地方產業發展、就業機會提供等議題,創造更大社會效益。
(六)擴大補助計畫類型及範疇之彈性:
本計畫預定補助類型及範疇重新界定如次,惟將視實際地方實際需要及所提構想,於審查階段酌予彈性調整:
1、人為環境景觀類型:
(1)街道、高架道路、鐵道、堤防等軸線景觀及重要公共建築物、地標、公共工程等景觀據點改善。
(2)街道家具、廣告物等視覺景觀資源改善。
(3)夜景照明計畫。
2、自然環境景觀類型:
包括都市綠帶、藍帶及溝渠、水圳、港灣、海岸等水岸資源之復原改善。
3、生活文化景觀類型:
(1)地方重要傳統文化資產,如古蹟、紀念建築、宗教建築、歷史街道、舊城垣、工程遺址等文化資產景觀之復舊改善。
(2)配合重大民俗節慶活動,如廟會、天燈、蜂炮、龍舟競賽等,進行活動據點周邊環境景觀之整理改善。
(3)配合日常民生育樂活動,如重要地方特色產業展售、競賽活動、展覽、夜市等,進行活動據點周邊環境景觀之整理改善。
4、改造計畫之配套營造、宣導、紀錄等措施。
(七)地方政府應自行籌措經費完成先期規劃設計,並負擔一定比例配合款。
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將擴大地方統籌稅款分配比率,及依行政院主計處要求,本計畫將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要求一定比例之配合款,其編列情形將列為評選考量因素之一。另為促直轄市、縣(市)政府重視本計畫之推動,並確保計畫品質,原則上地方政府於計畫獲選後,應先自籌經費完成先期規劃設計,據以實施後續實質建設。
(八)改變現行計畫管考有關規定,賦予計畫更大實施彈性。
現行城鄉風貌改造計畫之管考,依有關規定仍僅以預算執行率為單一基準,以致誤導各界忽略其背後具有「社會改造」之重要精神和價值。同時格於一味追求高預算執行率,反而使得計畫及營造之「過程」被漠視,扭曲補助計畫本意,形成本末倒置。而中央到地方之各級承辦人忙於每月填報相關報表及蒐集所謂不可抗力因素之時間花費,相對排擠其真正能用於制度精進及創意思考空間,形成人力浪費。
本計畫擬由「中央訂定管考原則」,地方政府於申請計畫時,則應就計畫特性,附帶提出詳細計畫管考項目及標準,作為未來管考依據。其管考項目及標準訂定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亦將列入計畫評選考慮因素之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