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0。公告交通部觀光局第二期「跨域亮點計畫」(106-109年)相關文件資料1份
交通部觀光局
「跨域亮點計畫」(106-109年)申請須知
壹、辦理依據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觀光拔尖領航方案」13項行動計畫執行成效卓著,為延續該方案之行動計畫「競爭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本局於民國104至107年推出「觀光大國行動方案」,於特色觀光執行計畫項下,擬訂「跨域亮點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計畫緣起:
一、 鑒於臺灣過去之觀光建設,未能善用在地優勢及整合軟硬體配套資源,造成多數景點建設風貌雷同、缺乏特色及辨識度。
二、 政府部門大多著重於硬體建設,缺乏相關從業人員服務品質、長期結合產業之活動等相關軟體的導入。
三、 著重硬體的新建而鮮少進行良好的管理維護與引進民間經營管理,缺乏引進民間參與、使用者付費的回收挹注與永續經管的概念。
四、 除台北都會區外,其他地區之觀光景點或風景區多未能提供國外觀光客相對友善之旅遊環境(如旅遊指標、文宣及服務接待人員之國際化等),致國際觀光推廣相對不易。
因此本計畫以「由下而上」的方式,透過競爭型計畫協助縣市政府發揮創意、善用在地優勢特色資源,整備相關軟硬體設施,發展能吸引國際觀光客之跨域亮點,第1期計畫期程由民國104至108年,計6案,本(第2)期計畫期程由民國106至109年,計4案,總計10案。
參、計畫目標:
一、 整合資源,打造具國際吸引力的觀光遊憩亮點:
對於具獨特性或唯一性觀光發展潛力據點,以觀光的角度進行改造(創新或再生),並結合當地自然、人文資源優勢或特色,整體檢視軟硬體設施(觀光資源、旅遊資訊、交通等)品質,強調綠色與永續經營等策略原則,進行總合的、重點的支援改善,以建置舒適、便利、友善之旅遊環境,使其成為名符其實的國際觀光遊憩亮點。
二、 創造特色,吸引國內(外)觀光客的來訪人次:
從觀光客之角度瞭解其需求,針對不同客層特性,善用在地特色及資源優勢,並透過公私組織合作參與及行銷創意手法妥善規劃,使國內外觀光客願意來訪以提升旅客人次,配合行銷活動推廣,藉以帶動區域內周邊景點及相關產業之發展,有效活化地區經濟。
三、 整體行銷,提升觀光遊憩建設效益:
一般性補助風景區公共設施建設之工程,未納入與在地文化、自然及產業之連結,亦未將後續行銷宣傳一併整合,致整體建設投資無法發揮最大的附加價值。本計畫除硬體設施建置之外,加強納入與在地文化特色之連結,使建設成果產生更大效益,並要求於完成後由地方政府每年常態性的進行1-2個月之亮點行銷或活動計畫,打造屬於在地特色及文化之觀光遊憩活動。
四、 跨域加值,結合跨領域產業,增加跨域加值效益:
本計畫期藉由軟硬體服務設施之改善,進而帶動周邊景點串連及地方觀光產業之發展,除在地文化與觀光活動緊密結合外,可活絡地區經濟增加觀光效益與政府財政稅收。
五、 質量並重,提升觀光遊憩設施品質及遊客滿意度:
透過與地方特色之結合,提供遊客更豐富之旅遊體驗,藉由硬體設施友善規劃及創意行銷妥善規劃,提高遊客滿意度。
肆、計畫特點:
一、鼓勵地方政府從國際觀光客的需求角度,進行觀光環境總體檢。
二、鼓勵地方政府協同專業團隊共同參與規劃,整合公私(政府『可優先結合本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業者、民間)部門共同參與合作,創造永續觀光發展的環境。
三、由本局成立專家顧問委員會,就各階段計畫之運作執行,提供專業性審查及建議。
四、優先鼓勵以民間參與方式,引進企業化觀念有效經營運用資源特色,並整合各部會相關計畫資源,創造效益最大化,帶動國際觀光競爭力。
伍、申請對象:
地方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財力分級第二至第五級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第1期「跨域亮點計畫」已入選之6個計畫之地方政府不得再提出申請。
陸、申請期限:
自本局發函日起至106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申請對象依規定將正式公文及申請計畫書等附件併送達(不得另送)本局(以本局收文日期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柒、申請計畫說明:
一、補助類型:
本案採競爭型補助方式,選出4個示範計畫案,每案最多補助新臺幣3億元(含財務自償款,總計畫經費之30%,原則上得由本局先行墊付,地方政府須逐年繳回,或由地方政府分年自行籌措支應總計畫經費之30%)。
二、推動方式及流程(附錄1):
(一)地方政府自行或跨縣市或結合本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聯合邀集(國內外)專業團隊或顧問共同參與提案,於提案前地方政府應秉持資訊公開之原則,落實地方參與機制辦理說明會,俾使計畫內容可落實推動,並據以提出具國際觀光發展潛力亮點的申請計畫。
(二)地方政府委託專業團隊參與申請計畫之提案,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不列入該計畫總經費【申請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
(三)採1次遞案、2階段審查方式辦理,第1階段由本局成立工作小組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合格者進入第2階段評選,由本局成立「專家顧問委員會」進行評選。
(四)入選之地方政府於收到本局通知後,協同參與提案之(國內外)專業團隊進行3年之整備作業,最遲應於109年底完成全案計畫,本局逐年依計畫編列補助經費,並協同「專家顧問委員會」進行管考督導。
(五)國際觀光遊憩亮點整備完成後,由地方政府進行1-2個月之亮點行銷或活動計畫(該計畫應於完成後之未來年度常態性持續舉辦),本局得視跨域亮點之整備成果協助國際行銷宣傳。
三、申請計畫重點:
本計畫設定整合資源、創造特色、整體行銷、跨域加值與質量並重五大目標,期透過協助地方政府發展具獨特性、唯一性、話題性且能突顯特色、橫向串連各相關產業之觀光遊憩亮點,以整合遊憩據點及各項產業,創造加值收益,並從國內外觀光客之需求,整備改善各項軟硬體設施,提升服務品質,建構具吸引力之國際觀光旅遊環境,以有效提升國內外觀光客旅遊之意願。
(一)由地方政府先行進行觀光環境總體檢:即選擇轄區內最具國際競爭潛力的觀光遊憩亮點,於提案前應秉持資訊公開之原則,落實地方參與機制辦理說明會,並從國際觀光客的需求角度,進行觀光環境診斷,並整合相關部會投入之計畫(如社區整體營造、城鄉風貌或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等),整體檢視旅遊環境軟硬體資源(如觀光資源之創新或活化、旅遊資訊之時效及取得之便利性、交通舒適性等),找出現有觀光服務設施或措施不足或應相互結合強化之處。
(二)地方政府根據總體檢結果,以再生或創新思維訂定行動計畫(整體配套措施),例如軟硬體設施改善、產業活化、產品特色化、集客計畫、活動及行銷宣傳等,及各項計畫執行主體(公私部門)、執行機制及時程,以整備成為具國際競爭力之觀光遊憩亮點。
(三)地方政府應有能力於109年底完成計畫工作內容及進行後續經營管理。
(四)完成後由地方政府每年常態性的進行1-2個月之亮點行銷或活動計畫,打造屬於在地特色或文化之觀光遊憩活動。
(五)地方政府提送之申請計畫應符合下述原則:
1.非第1期「跨域亮點計畫」已入選之6個計畫之地方政府。
2.「競爭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之入選計畫(10處)區位不得再提出申請本計畫,所提之觀光遊憩亮點具國際競爭潛力,且能規劃吸引觀光客停留至少1日以上。
3.應先行評估確認無土地取得困難之區域優先納入計畫,如涉有土地取得與地上物處理問題,應審慎評估相關作業時程與相關取得之公益性、必要性,顧及社會觀感;另針對環境敏感區位之土地開發相關行政程序(開發計畫審議、環境影響評估等) 冗長,影響開發進度甚大,建議避開大型開發。
4.觀光遊憩亮點如屬環境或生態較敏感區位,所提行動計畫應朝生態旅遊、設施減量、降低環境衝擊、保障遊客安全、最適遊客總量管控等方向研擬,並依據據點環境地質之脆弱度,妥善考量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注意國土保全問題,避免貿然過度開發而造成不良影響。
5.為改善各項軟硬體服務設施品質,進而提升交通、住宿、餐飲及相關旅遊服務等配套設施、整體環境品質與從業人員服務品質,形塑國際性之觀光遊憩亮點,並配合進行周邊相關配套設施國際化整備,建構獨特、友善及無障礙之國際觀光旅遊環境。(觀光資源vs交通vs旅遊資訊vs服務品質)。所優先採取的整備手法:
(1)更新或再生:將具臺灣歷史人文意義、產業風貌、文化意涵之景點,以復舊手法翻新,重現臺灣固有風情及特有風貌,補助其接待質量提升至國際水準;或優先運用具歷史人文、社會變遷及產業發展樣貌等特色之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現有空間。
(2)創新或創意:創造具獨特性、唯一性之主題據點,能以話題性新的觀光遊憩亮點吸引國內外旅客。
(3)有感或有質:臺灣最為國際旅客所一再回味的是人情味,希望透過專業服務技巧與態度的傳授,提升相關從業人員服務品質,營造有更多感動的遊憩亮點。
6.為誘導國內外觀光客的來訪人次,應善用在地特色及資源優勢,研發泛觀光產業特色商品,整合行銷創意或休閒體驗、活動等,藉以帶動遊憩亮點及相關產業之發展。
7.應有跨域加值與永續經營管理理念,優先考量具民間參與可行性、整合性及投入資金可回收性質之計畫。
8.計畫經費運用說明:
(1)申請計畫經費運用應著重在基礎旅遊環境品質之提升,同時結合周邊產業活化、創造及常態性活動之帶動,突顯出其特色。
(2)申請計畫經費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
(3)行動計畫所列經費項目不得為提案之前置規劃、調查、評估或再轉補助性質,如規劃評估、委託專業團隊案、委託總顧問案、土地變更作業、編列補助要點轉補助、經費用於成立新單位等。
(4)行動計畫所列經費項目不得為基礎性公共設施性質,如防洪排水設施、
污水處理設施、道路興闢、堤防、高架橋拆除遷移、電力設備等。
(5)申請有關軟體服務改善、產業計畫、服務品質、活動及行銷宣傳性質之行動計畫總補助經費,以不高於該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之30%為原則(以新臺幣9,000萬元為上限),但經本案「專家顧問委員會」審核同意者,不在此限。
9.各項行動計畫研提說明:
(1)行動計畫不得涉及不當使用、超限利用或違建等情形,且應以於109年可執行完成並朝本計畫目標,進行永續經營管理、有具體效益者為主,如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軟體服務改善(如旅遊相關服務人員培訓、產業活化輔導、產品特色化、旅遊資訊國際化等)、活動及行銷宣傳等。
(2)行動計畫涉及相關展演或活動部分,應與其申請計畫主題及硬體設施改善或活化有關聯,且朝委託民間參與、引進企業化有效經營等能永續營運之機制辦理為原則。涉及行銷宣傳部分,除須以該申請計畫主題為行銷主軸外,並應配合於整體計畫執行具一定成果時辦理,以發揮效益。
捌、經費補助與財務自償款:
一、 計畫總經費:本局補助經費(含財務自償款)加計地方政府配合款,為本計畫總經費。
二、 補助額度上限:
每一入選計畫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須依核定之計畫總經費及本局訂定之「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暨補助地方觀光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定之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3億元(含財務自償款,總計畫經費之30%,原則上得由本局先行墊付,地方政府須逐年繳回,或由地方政府分年自行籌措支應總計畫經費之30%)為上限,並俟各該年度立法院核定及本案審查核定經費額度及計畫執行成效進行調整。
三、 補助比率及配合款:
非自償性經費(總計畫經費之70%)補助比率原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及「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暨補助地方觀光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附錄2)辦理,最高補助比率分別為第二級70%、第三級80%、第四級90%、第五級95%,各地方政府並應提列足額之配合款。
四、 財務自償款:
依據行政院102年9月14日院授建都字第1020003781號函訂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本局訂定之「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暨補助地方觀光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及國發會核定之「跨域亮點及特色加值計畫中程計畫(104-107年)」,本計畫自償率門檻不得低於30%,爰各計畫以本局核定之計畫總經費乘以30%計算財務自償款金額,其辦理方式有二:
(一) 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先行墊付,地方政府分10年繳回本局:各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自其計畫核定之次年度起,於10年內全數繳回至本局觀光發展基金,107-109年每年繳回金額不得低於總財務自償款金額之5%、110-116年每年繳回金額不得低於總財務自償款金額之10%。
(二) 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由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分年自行籌措編列預算支應,無須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先行墊付,地方政府亦無須分年繳回。
玖、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繳交文件:
(一)遞案申請公文、投標文件自主檢核表及形式審查表(附錄4)、申請計畫審查項目重點及自主檢核表(附錄5)。
(二)申請計畫書(計畫書相關附件格式如附件1至附件5、附錄3),1式20份。
(三)其他相關附件(請依實際需要檢附,如計畫範圍確定施作之相關土地、建物取得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建物結構安全證明文件等,請置於申請計畫書之附錄)。
(四)電腦檔案光碟或USB隨身碟2份。
二、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一)格式:依內容大綱研提申請計畫書,一律以中文撰寫,並採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二)內容大綱:封面載明計畫名稱、申請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國內外)專業團隊名稱(封面格式如附件1)。
第一章 觀光環境總體檢:
一、
團隊經驗與能力:
(一)列表敘明主辦之地方政府(相關局處與分工表)、共同合作之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機關以及民間業者、團體(合作同意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請附於附錄)。
(二)協同參與之(國內外)專業團隊、能力與經驗(相關證明文件請附於附錄)。
二、
資源盤點分析:於提案前地方政府應秉持資訊公開之原則,落實地方參與機制辦理說明會,並就觀光資源及條件進行評析,如據點區位、面積、規模、遊客容量、目前觀光環境現況說明、相關資源及具獨特性或唯一性之觀光資源(請附圖表說明。ex申請據點觀光現狀、現有國內外觀光客人數及旅遊型態–如交通方式、停留天數、遊程規劃…等。)
三、
相關計畫及法令分析:據點範圍曾進行、正進行或預定進行之相關計畫
(一)相關計畫:例如
1.
據點範圍過去3年內相關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2.
其他配合計畫項目及經費一覽表(依附件3填列):指據點範圍其他正進行或預定進行之相關計畫(含地方政府自有計畫、其他機關補助計畫或其他團體、組織或企業計畫等)。
(二)相關法令:針對所提計畫所涉相關法令規定進行評析。
四、
課題與對策:為達成國際觀光遊憩亮點,面臨之課題與解決對策,可就國際觀光客角度需求及據點之軟硬體資源供給進行檢視,發掘課題(如相關法令規定、用地取得、土地開發限制、資源特色、交通、景觀、觀光產業特色、服務品質…等)、原因分析、解決對策。
第二章 計畫構想
一、
計畫願景與目標:敘明期待之主要國內外觀光客定位、目標客群,與全案計畫依對策及「跨域亮點計畫」計畫目標呼應之願景與目標。
二、
遊客量調查及推估:就現有旅遊相關資料進行調查,了解目前遊客量、分析推估本計畫未來之最適遊客量。
三、
行動計畫:
依前項對策與目標,研擬之各項行動計畫項目(依計畫項目之優先順序排列,包含公私部門、軟硬體界面之整合改善,與產業輔導計畫、整合行銷或活動計畫,並請附各項行動計畫與本案據點範圍之相對位置圖),行動計畫內至少應有1個1至2個月之長期整合行銷或活動計畫以創造該區特色(該計畫應於完成後之未來年度常態性持續舉辦)。
各項行動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
(一)與觀光環境總體檢課題分析以及關鍵績效指標(項目需與四、預期計畫成果一致)之關聯。
(二)行動計畫內容及性質:請敘明該行動計畫屬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軟體服務改善(含產業輔導計畫)或活動、行銷宣傳。
(三)擬辦理之工作項目及其辦理方式。
(四)實施期程。
(五)實施地點。
(六)實施主體:請敘明本行動計畫之執行單位。
(七)預估經費(含該行動計畫擬辦理之各工作項目經費及其總經費)。
(八)永續經營管理及維護計畫:應敘明經營管理、維護方式(如委託民間參與、社區協會團體、地方認養或地方編列預算等)、執行單位、期程規劃及長期監管機制。
(九)預期成果與效益:敘明各行動計畫之預期成果與效益,並訂定質與量的關鍵績效指標(項目需與第三章、四、預期計畫成果一致)。
四、
全案經費預估(須符合捌、經費補助與財務自償款規定):
列明為達成國際觀光遊憩亮點所需之全部經費內容:
(一)本案申請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之行動計畫項目、經費來源及預估總經費需求。(依附件4填列)
(二)本案軟、硬體及活動行銷宣傳金額及其所佔比例(依附件5填列,請參考附錄6經費試算參考表)。
五、
財務計畫與自償性評估: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推動整合性計畫:「各項公共建設計畫應研究採行與土地開發結合之跨部會建設計畫方式辦理,以提高計畫財務自償性」。檢討分析本計畫投資經費與計畫收益來進行財務計畫與自償率之試算。
第三章 計畫整體控管與效益
一、 時程控管與承諾事項(請參考「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如推動成員與分工、全案時程規劃、計畫管控機制(如整合平台或專案小組)、依本計畫「執行注意事項」(附錄7)六、督導考核研提退場機制配套計畫以及承諾事項。
二、 資金調度運用機制(請參考「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如成立基金或開設專戶等方式,俾利資金專款專用及有效調度。
三、 風險評估與修正(請參考「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地方政府得依前述收益估列情形訂定風險處理構想,分析評估各種可能未達計畫預期之事項,並提出可行之解決策略。
四、 預期計畫成果:除一般性的成果目標敘述外,需依計畫內容及性質敘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質與量的具體關鍵績效指標,「遊客人次成長率」、「遊客整體滿意度」為衡量個案計畫「量」與「質」的主要績效指標,並應就所提定量或定性指標與效益妥為調查及統計分析(如計畫獲選,地方政府應持續辦理調查及統計分析至其計畫核定之次年度起10年),俾為個案計畫完成前、中、後之績效衡量:
1.
計畫推動與管控:如整備前、中、後各行動計畫之時程管控、預算管控、品質與進度管控與本局督導意見回應情形。
2.
定量部分:如整備前、中、完成後預估吸引之國內外觀光客人次、成長率、每人每次旅遊費用、預估產生之經濟效益、觀光產業增加之就業人數等,均須將性別變項納入,進行統計與分析。
3. 定性部分:如據點完成前、中、後整體滿意度比率(提升%)、交通整備之評價(舒適度或便捷性之提升%)、據點設施或相關服務設施使用比率(提升%)等,均須將性別變項納入,進行統計與分析。
(二)財務自償效益指標:指計畫執行後能產生之實質自償回收效益,另本案行動計畫項目如包含相關展演及活動,應列出其預估之財務效益。
五、 其他有關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含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及參據本局辦理本計畫研提之「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含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詳附錄3),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含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並據以納入後續各項計畫之相關軟硬體規劃設計、施工以及第二點、預期計畫成果所需辦理之調查內。
(二)依據行政院102年9月14日院授建都字第1020003781號函訂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辦理事項尚須納入者,請自行檢視納入本節研提辦理。
六、
財務自償款計畫:應依「捌、經費補助與財務自償款,四、財務自償款」規定與前開財務計畫與自償性評估,研提1.財務自償款計算原則2.繳回(或自行編列)年度與金額3.繳交方式或自行籌措預算來源。如係採本局觀光發展基金先行墊付者,地方政府分年繳回金額應於每年度之6月30日前繳納至本局觀光發展基金帳戶內。
拾、申請計畫審查原則:
一、 審查方式
本案申請計畫採一次遞送申請文件、二階段審查評選方式辦理,地方政府提送申請文件後,由本局辦理第一階段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合格者,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進入第二階段評選,由本局組成的專家顧問委員會進行評選,評選後由本局以書面通知入選之地方政府。
二階段審查評選方式說明如下:
(一) 第一階段形式審查:
由本局組成工作小組就地方政府所送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並由本局簽核審查結果,確認形式審查合格之地方政府,方可進行第二階段評選,評選會議時程及相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二) 第二階段評選:
1.
由本局邀集中央部會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如觀光遊憩、建築、景觀規劃、旅遊業、財務管理、創意行銷、營運管理等)組成專家顧問委員會(委員9-13人,其中1人為委員兼召集人),針對形式審查合格之地方政府所研提「申請計畫書」,採評定總分轉序位法或共識決方式進行評選。
2.
形式審查合格之申請計畫採一次簡報方式進行評選,簡報順序及時間依本局書面通知內容辦理,地方政府應就計畫書內容,於規定日期、時間列席進行簡報,並接受委員之詢答。
二、 審查與評選重點:
(一) 第一階段形式審查: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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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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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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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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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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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伍、申請對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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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陸、申請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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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柒、三、(五)、1規定:非第1期「跨域亮點計畫」已入選之6個計畫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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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柒、三、(五)、2規定:區位非魅力據點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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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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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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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玖、一、繳交文件:繳交文件與數量
1. 遞案申請公文、投標文件自主檢核表及形式審查表、申請計畫審查項目重點及自主檢核表
2.
申請計畫書(含要求之相關附件,如「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含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1式20份
3.
電腦檔案光碟或USB隨身碟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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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玖、二、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繳交文件格式與內容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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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柒、三、(五)、8計畫經費運用說明規定(附件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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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階段評選: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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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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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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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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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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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環境總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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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團隊經驗與能力
加分項目:結合本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可依結合之程度給予加分,最多可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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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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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據點區位、資源盤點分析與相關計畫:是否落實資訊公開舉辦地方說明會、是否清楚了解觀光現況、發展潛力是否為具獨特或唯一性之觀光遊憩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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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關計畫及法令分析:分析是否確切
4.課題與對策:課題分析與解決對策是否確切,用地取得及使用之明確性或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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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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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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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願景與目標:是否與對策及「跨域亮點計畫」計畫目標相呼應,並有前瞻性且具可行性。
2.遊客量調查及推估(含最適遊客量):調查、推估是否確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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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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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動計畫之完整性與可行性:
(1)
與課題之關聯性、計畫內容與工作項目、期程、經費合理性。是否有具體可行之軟體計畫:產業輔導計畫、創造具特色之長期活動計畫
(2)
永續經營管理計畫與預期成果效益(含關鍵績效指標訂定)是否確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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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案經費預估:計畫預算分配之合理性及配合款是否依規定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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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財務計畫與自償性評估:財務計畫與自償率之試算是否依規定辦理,且確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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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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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整體控管與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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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程控管與承諾事項(應研提退場機制配套計畫以及承諾事項)、2.資金調度運用機制、3.風險評估與修正、4.預期計畫成果、5.其他有關事項等,實際作法是否具體、預期成果與效益是否豐碩,關鍵績效指標及後續調查是否完整結合、合理可行並具挑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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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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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財務自償款計畫:財務自償款計算原則、繳回年度、金額、方式是否合理;或地方政府自行籌措預算者之分年編列情形、來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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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其他:
一、本計畫中程計畫將修正報行政院審議,且各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同意,後續如未能完成報院核定及年度預算編列等相關行政程序,本局得終止本計畫,各地方政府不得提出異議。
二、 本計畫中程計畫修正如報經行政院同意辦理,有關地方政府自籌款項及計畫財務自償款得依行政院重新核定之自償率核算,修正計畫書報請本局同意。
三、 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四、 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務請本於權責,先行查核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如雷同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若經查證重複提出申請者,將取消該項核定計畫,並追繳回已撥款項。
五、 申請補助計畫涉及工程建設所提列單價,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系統」之公告金額標準估算所需工程經費。
六、 本局後續將會同專家顧問委員會或其他學者專家及相關政府機關,每年度就受補助計畫進行不定期實地查訪,對各項行動計畫之實施提供諮詢與檢討意見,如經查訪未合於辦理進度,得先要求改善,若經改善後未達標準,得予取消補助。
七、 所提申請計畫應已就研提據點範圍完成觀光環境總體檢,並據以提出整體性改善計畫,如入選,後續不得陸續零星再向本局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八、入選之地方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後續執行注意事項參如附錄7。
九、 入選之地方政府應於完成本計畫後之隔年3月底(後續以本局函文要求期限為主)前,依國家發展委員會要求之「執行成效評估報告」格式,函送評估報告至本局,俾利彙整陳報交通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 本案聯絡人:本局技術組一科,游科長麗玉(電話:02-23491500轉8310,電子信箱:lili @tbroc.gov.tw);李技正毅斌(電話:02-23491500轉8313,電子信箱:twinlee @tbroc.gov.tw)。傳真:02-27316814。
十一、 本須知另登載於本局行政資訊網站(http://admin.taiwan.net.tw/)最新消息項下。
十二、 本須知未盡事宜,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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