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監察院】美麗灣渡假村案(106內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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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09

臺東縣政府於93年間與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美麗灣公司)簽訂BOT合約,委託該公司開發經營杉原海水浴場,該公司規劃興建的美麗灣渡假村開發面積近6公頃,已達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規模,惟臺東縣政府未依法督促業者於開發前辦理環評,又不當配合業者進行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以規避環評;行政訴訟期間,又未充分審酌相關事項,仍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導致行政訴訟屢屢敗訴,相關爭議迄今歷經10餘年,嚴重斲傷政府形象。以上種種缺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召開第5屆第31次聯席審查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林雅鋒的提案,糾正臺東縣政府。

2位監察委員表示,美麗灣渡假村整體開發面積為5.9956公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該辦理環評,然臺東縣政府以「為順利推動民間參與BOT案進行,配合開發需要」等理由,於943月間同意業者要求,進行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將本案面積低於1公頃之建築基地(面積為0.9997公頃)分割出來,以免除環評,隨後臺東縣政府並於9410月間核發建造執照,業者開始動工興建。監察委員指出,臺東縣政府非但未依法審核整體開發面積,且未要求業者先行辦理環評,再核發建造執照,反而認定該建築基地面積因不足1公頃無須辦理環評,甚且配合民間業者進行土地合併及再分割作業,規避環評,確有違失。

2位監察委員提及,本案業者於取得建造執照,開始興建主體建築的同時,也陸續向臺東縣政府申請開發規模變更,959月間擴大基地範圍至約6公頃,同時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臺東縣政府於976月間第5次審查會議中決議:「有條件通過」。環保團體認為本案未經通過環評審查即動工,於967月陸續提出行政訴訟,101年間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臺東縣政府敗訴確定,除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並應停止美麗灣渡假村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但於美麗灣公司重提環境影響說明書後,臺東縣政府仍重啟環評審查程序,在10112月間第7次審查會議中再決議:「有條件通過。」環保團體不服,針對該次審查結論再提起行政訴訟,105331日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確定。凡此在在凸顯臺東縣政府於行政訴訟期間未充分審酌相關事項,肇致行政訴訟屢屢敗訴,相關爭議10餘年不輟。

2位監察委員亦指出,本案於9312月間簽約後,臺東縣政府未能積極監督民間業者之履約情形,並善盡監督及管理職責,致本案興建期間,美麗灣公司於95年及96年間4次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受到行政處分,也發生美麗灣公司未經核准,而於核定開發範圍外之土地堆置土石、機具及建築材料,將工程廢棄土就近棄置於沙灘,並以細沙覆蓋,傷害生態環境等重大違失事件。此外,該府也未能督促美麗灣公司誠信履約,有效維持杉原海水浴場原有開放時間及水域遊憩服務水準,甚至同意其縮短海水浴場開放期間數月,影響民眾及遊客的親水需求。

2位監察委員語重心長表示,美麗灣渡假村自93年開發迄今已逾10餘年,因開發初期未確實踐行環評程序而衍生多件行政訴訟事件,導致特許期限50年之BOT合約,目前處於「暫停」狀態,不僅未能落實原本發展臺東縣觀光及繁榮地方經濟的計畫目標;業者花費鉅資興建之旅館主建物,長期閒置,恐有淪為危樓之虞,實非當地民眾之福。臺東縣政府除應確實檢討既往缺失,並應與業者共同審酌相關法令規定,妥謀後續執行方向,避免繼續虛耗社會、政府資源及造成業者巨額投資之浪費。



106內正0005 WORD

陳委員小紅、林委員雅鋒提,臺東縣政府未依法督促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業者依開發面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又不當配合業者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以規避環評;復未善盡監督及管理責任,致生工程廢棄土任意棄置沙灘,傷害生態環境之違失事件;又於行政訴訟期間,未充分審酌相關事項,仍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肇致行政訴訟屢屢敗訴,相關爭議迄今歷10餘年,嚴重斲傷政府形象,洵有不當及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106內調0010 WORD

陳委員小紅、林委員雅鋒調查,臺東縣政府未依法監督該縣杉原海水浴場之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業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爭議迄今歷10年餘,仍無法妥善解決,嚴重斲傷政府形象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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