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文化部】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




2015-05-18

【新北市訊】新北表演中心預定興建於新北市板橋區「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之特專三區內,座落於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及文化路一段交叉口西南側,面積為3.3公頃。該計畫93年就由文化部起草推動,並於95年以民間自提BOT方式辦理,惟無人投標而流標;後於97年決定改以政府規劃BOT模式辦理,由文化部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後,再由新北市政府代辦後續招商作業。惟迄今雙方仍未就代辦契約進行簽約,招商作業尚未啟動,廠商也尚未甄選出來,絕不可能有所謂圖利之事。

新北市政府強調,本計畫在執行階段共分為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及議約、履約管理階段,前面的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都是由文化部來主導規劃,再交由新北市政府代辦後續之招商、甄審及議約、履約管理等。目前委託代辦契約書尚由行政院核定中。

新北市政府進一步表示,因本計畫位於板橋車站旁,可興建之設施包含文教設施、一般商業服務設施、辦公設施或住宅設施等。以新北市立場,期望土地可更充分的運用,藉由結合文化與商業設施,以商業支援文化藝術活動,讓文化藝術帶動商業發展,同時開放基地有限度興建住宅,以提高計畫財務可行性,做最有效的運用。日後不論媒體、民間或者是民意代表,皆可共同討論及檢視,後續新北市政府辦理後續招商及履約管理作業時,必採公平、公正及公開透明的方式辦理。

新北市政府說,北台灣(臺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等縣市)地區人口,佔全台灣人口三分之一強,但文化展演設施卻相對不足,造成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 兩廳院 ) 表演藝術活動場地已不敷所需。為了彌補國家戲劇院場地不足使用的問題,提供表演藝術團隊更完善的表演環境,如果新北市也能有國際級的表演中心,方能滿足藝文欣賞人口與表演藝術活動的需求。





99-12-16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執行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因策略規劃反覆改變,預算平均執行率明顯偏低,迄今延宕7年,仍無進展,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991216日通過監委趙榮耀提案,糾正文建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文建會自93年迄今近7年,仍處先期規劃的前置作業階段,其執行策略規劃、興建開發模式一再反覆,延宕計畫時程,導致未能決定營運主體,影響施政效能及基地發展效益,確有違失。

二、文建會未於先期規劃案的契約內,限制顧問廠商修正次數,及明訂審查修正期程,也無相關契約罰則,導致計畫審查一再修正,延宕綜合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期程,也有違失。

三、文建會自94年度起迄今,於特別預算、公共建設預算經費項下編列預算,歷年預算平均執行率為7.14%,實屬偏低,導致預算無效運用,及浪費預算編列審核之行政資源,顯有違失。


調查報告99教調63



糾正案文1】【2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貳、案   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本案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之規劃自93年迄今近7年,仍處先期規劃之前置作業階段,其執行策略規劃、興建開發模式一再反覆,搖擺不定,延宕計畫時程;又該會未於本案先期委託規劃案之契約內限制顧問廠商之修正次數以及明訂審查修正之期程,亦無相關契約罰則予以規範,肇致計畫審查一再修正,延宕綜合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期程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據審計部函報,該部稽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執行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似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迄今本案行政院原核定計畫期程民國(以下同)94-98年業已結束(行政院97328日同意再展延至101年),本案執行進度仍處先期規劃之前置作業階段(詳附表一、二、三),計畫基地(詳附圖一、二、三)迄未能發揮計畫預定效益,社會對國際級專業劇院之迫切需求仍未能獲得滿足,嚴重影響政府施政效能。惟其詳細情形究竟如何,實有詳予調查之必要,遂申請自動調查。案經本院分別於991115日、同年月24日詢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相關業務主管人員等,並參酌所檢送之相關資料查核竣事。經深入調查結果,文建會對本案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之規劃顯有下列未善盡職責之違失:


一、文建會對本案之規劃自93年迄今近7年,仍處先期規劃之前置作業階段,其執行策略規劃、興建開發模式一再反覆,搖擺不定,延宕計畫時程,肇致未能決定營運主體,俾便辦理後續相關作業,影響施政效能及基地發展效益,確有違失:

(一)981231日廢止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中央執行機關依本條例辦理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翔實規劃,…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復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行政院於93218日原則同意本案採BOT方式辦理,爰文建會自應依前揭規定,於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完成本案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二)查本案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用地於933月即撥用完成,該用地面積33,625.49平方公尺,991月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12億餘元。惟查文建會對本案先期規劃之執行策略規劃、興建開發模式,由93年「BOT方式」、94年「民間自提BOT」、96年「政府自建」、97年「政府規劃BOT」,歷經多次變更:
1、93218日行政院同意採「BOT方式」,計畫期程為93年至97年,推動經費5億元。
2、941124日行政院原則同意,採「民間自提BOT」,計畫期程為93年至98年,計畫經費為5億元;95815日行政院同意再減為1億元。
3、96216日文建會報行院,改爭取採「政府自建」。
4、97328日報行政院同意,再改採「政府規劃BOT」,計畫期程為93年至101年,政府編列1.57億元,民間投資99億元。
5、目前規劃情形:仍處先期規劃之前置作業階段。

(三)復查文建會於9210月間既以98萬元委託安侯企業管理股份公司進行「大台北劇院開發計畫初步可行性評估」,其結論略以: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財務初步可行性分析結果,本計畫如在未收取權利金及土地租金之BOT民間參與模式推動下,其計畫具自償性(126.24%),且民間參與者之計畫在折現率5.87%之基本假設下,計畫淨現值462,372千元,內部投資報酬率6.14%,高於折現率5.87%,具有投資之財務可行性,以及預估股東權益報酬率10.66%,皆顯示本計畫之初步可行性,因此,本計畫可以BOT之方式持續推動。

(四)再查,經建會向本院說明略以:「本案自93218日行政院核定後,歸納造成延宕因素,主要以最初規劃BOT方式推動模式之預期招標商機,與日後實際辦理情形產生嚴重落差問題困境,係造成審核進度延宕主要原因。」、「本會同意本案延宕原因源自招商經驗與廠商回饋意見顯示BOT可行性低,致影響期程。」、「政府相關部會與民間均欠缺有關大型劇院BOT興建之專業推動人員與經驗,導致需花費時間摸索或受錯誤訊息導引。」、「當前顧問公司對大型劇院自償性低於一般文化設施之認知不足,對大型劇院視同一般文化設施,抱持大型劇院辦理BOT之可行性過度樂觀,以致給與政府錯誤訊息導引。…國內委託評估廠商目前就此類領域欠缺評估專業,…顯示劇院自償性較一般文化設施為低,惟委託廠商評估時,確未予以正視與研究。」。爰上,顯示文建會與顧問公司對大型劇院自償性低於一般文化設施之認知不足,對大型劇院視同一般文化設施,抱持大型劇院辦理BOT之可行性過度樂觀,以致給與政府錯誤訊息導引。

(五)經核:文建會對本案之規劃自93年迄今近7年,仍處先期規劃之前置作業階段,由於政府相關部會與民間均欠缺有關大型劇院BOT興建之專業推動人員與經驗,導致需花費時間摸索或受錯誤訊息導引;再加上文建會與顧問公司對大型劇院自償性低於一般文化設施之認知不足,對大型劇院視同一般文化設施,抱持大型劇院辦理BOT之可行性過度樂觀。故文建會對本案執行策略規劃、興建開發模式,由93年「BOT方式」、94年「民間自提BOT」、96年「政府自建」至97年「政府規劃BOT」,一再反覆,搖擺不定,延宕計畫時程(97年延至98年、再展延至101),肇致未能決定營運主體,俾便辦理後續相關作業,影響施政效能及基地發展效益,未能滿足專業表演藝術團隊對國際級劇院之迫切需求、擴大民眾觀賞優質表演節目之機會等,確有違失。

二、文建會未於本案先期委託規劃案之契約內限制顧問廠商之修正次數以及明訂審查修正之期程,亦無相關契約罰則予以規範,肇致計畫審查一再修正,延宕綜合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期程,核有違失:

(一)依前揭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6條第1項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1項規定,文建會自應於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完成本案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二)查文建會於9311月以635萬元委託統籌環境工程規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籌公司)辦理「大台北新劇院興建之前置作業委託案」,詳附表二,依該契約規定應於94228日前提出期中報告,94430日前提出期末報告,並報行政院核定。次查統籌公司於94226日將期中報告送交文建會審查,經該會先後於94310日、412日、56日及613日歷經4次審查後,始獲通過,惟據94613日第4次期中報告審查會議紀錄,仍有部分內容尚待修正(劇院功能規範、營運模式分析、促參誘因分析、興建成本、替代方案…等),且已逾預計報院期程(944月);復查統籌公司於期中報告審查通過後22日即提出期末報告(9474日),因該期末報告未針對歷次會議中委員審查建議意見予以改善,存有重大疏漏,致再歷經94712日、819日及11103次審查會議,仍以規劃報告書瑕疵過多(內容未符審查委員所提要求、空有架構內容貧乏、分析結果不正確…等)、歷次審查建議仍未見改善等因素,未予通過,並於95110日與該公司終止契約,另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先期規劃及民間自提招商等作業,迄至9574日始將規劃報告陳報行政院核定,較原預計期程已延宕13個月。

(三)再查依該契約規定,本案顧問廠商統籌公司應於94430日前提交期末報告,廠商至9474日方提送,逾期64日。雖按契約規定,逾期違約金以分期付款金額計算每日千分之一,尾款為1905,000元,文建會抵扣逾期違約金121,920元,並針對期末報告減價收受,尾款實際撥付顧問廠商607,036元。然已肇致計畫一再修正,嚴重影響整體施政計畫之推展,縱已依約抵扣逾期違約金,並嗣後將增列契約相關規定之檢討改善措施,亦難資為該會免責之依據。

(四)末查該會與統籌公司簽訂「大台北新劇院興建前置作業委託案契約書」及本案委託案需求說明,均僅規範統籌公司應於942月底前提出期中報告及94430日前提出期末報告,然因該會未於本案契約內限制廠商修正次數以及審查修正之期程,已肇致規劃作業延宕,以及廠商提出之期中及期末報告存有重大疏漏,經一再修正,卻無相關契約罰則予以規範,除機關權益未獲保障外,亦致規劃報告未通過,並中止契約。該會遂另再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延宕1年餘,至9574日始報行政院,嚴重影響後續計畫推動,核有未盡職責情事。

(五)經核:文建會對本案先期委託規劃案之契約,僅規定顧問廠商應於94228日前提出期中報告,94430日前提出期末報告,並報行政院核定。然卻未於該契約內限制顧問廠商之修正次數以及明訂審查修正之期程,亦無相關契約罰則予以規範,肇致計畫審查一再修正,終致規劃報告未通過,並與廠商中止契約,且造成規劃作業延宕,亦延宕綜合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期程,核有違失。

三、文建會為辦理本案大台北新劇院之興建計畫,自94年度起迄今於特別預算、公共建設預算經費項下編列預算,歷年之預算平均執行率為7.14%,核屬偏低,致使預算無效運用及浪費預算編列審核之行政資源,顯有違失:

(一)查文建會為辦理本案大台北新劇院,依該會提供到院之資料顯示,自9499年度於「特別預算」與「公共建設」經費項下共計編列12,253.5萬元;自949910月執行金額共計874.7萬元(已扣除94年度流用辦理衛武營全國藝術博覽會相關活動3,673.6萬元),其中94年度流用3,673.6萬元辦理衛武營全國藝術博覽會相關活動,業經本院於9711月間糾正在案。復查有關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自94年至9910月歷年之預算執行金額分別為2.8萬元、158.4萬元、237.1萬元、0元、430.2萬元、46.2萬元,詳附表四。爰上,自94年迄今歷年之預算執行率為0.07%7.92%4.74%0.00%71.70%9.18%,又6年來之平均預算執行率為7.14%,核屬偏低。

(二)經核:該會自93年度起開始規劃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案,迄今仍停滯於先期規劃之前置作業階段,尚無具體成果。且該會自94年迄今於特別預算、公共建設預算經費項下歷年之預算執行率為0.07%7.92%4.74%0.00%71.70%9.18%,又6年來之平均預執行率為7.14%,核屬偏低,該會對上述預算未能有效執行,除計畫一再修正外,並有鉅額預算繳回國庫情事,致使國家財源無效率運用,浪費相關預算編列審核等行政資源,顯有違失。


綜上所述,文建會對本案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之規劃93年迄今近7年,仍處先期規劃之前置作業階段,其執行策略規劃、興建開發模式一再反覆,搖擺不定,延宕計畫時程;又該會未於本案先期委託規劃案之契約內限制顧問廠商之修正次數以及明訂審查修正之期程,亦無相關契約罰則予以規範,肇致計畫審查一再修正,延宕綜合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期程等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附表一、 行政院文建會辦理「大台北新劇院」案重要紀事一覽表

附表二、 行政院文建會辦理本案大台北新劇院歷年先期規劃之採購標案及依促參法招商一覽表

附表三、 行政院文建會委託臺灣經濟研究院依促參法第46條協助辦理大台北新劇院興建案民間自提BOT政策公告招商作業一覽表

附表四、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本案大台北新劇院「特別預算與公共建設預算」之編列、執行、繳庫情形一覽表

附圖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大台北新劇院」之基地位置圖()

附圖二、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大台北新劇院」之基地位置圖()

附圖三、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大台北新劇院」之基地位置圖()


附表一 行政院文建會辦理「大台北新劇院」案重要紀事一覽表
 
     
92.09.24
文建會前主任委員陳郁秀召開「研商『大台北新劇院』展演設施計畫會議」,該次會議紀錄之「主席結論」略以:
1. 大台北新劇院位址以新板橋車站特專三區(新板段一小段二地等六筆土地)為預定地,請國有財產局協助辦理土地撥用相關事宜。
2. 本特專三案未來開發原則,建議引用「促參法」規定,由政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土地,徵求民間規劃、興建包含劇院在內之各項設施
3. 大台北新劇院定位為國家級文化設施,其興建事宜及未來營運方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建會召集工作小組研商,前期規劃所需經費請經建會補助,台北縣政府協助辦理相關行政事宜,計畫完成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4. 工作小組由文建會召集,其成員暫定為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工程會、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縣政府、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縣政府。
93.01.05
文建會以9315日文壹字第0922133599號函報行政院「大台北新劇院興建工作計畫」(草案)略以:
1. 本案採BOT方式辦理,吸取國際上劇院興辦成功經驗,預計以商圈開發內含國際級劇院方式興建,除政府無需出資外,未來劇場營運經費部分可由民間盈餘挹注,如推動順利,實為政府與民間雙贏之開發案例
2. 本案計畫期程為93年至97年,政府補助總經費5億元
3. 大台北新劇院興建用地於板橋市特專三用地,面積近1萬坪。容積率450%,建蔽率60%,樓地板面積45千坪,劇院部分約5千坪。
93.02.09
經建會以9329日人力字第0930000695號函復行政院秘書長函略以:本案經經建會於9323日邀請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略以:「『大台北新劇院』-原則同意本計畫,惟請參照與會代表所提意見,補充修正計畫內容:本計畫之定位、空間量體規劃設計、未來營運模式、環境影響評估、土地撥用辦理情形、財務規劃、營收估計等詳細資料。」
93.02.18
行政院以93218日院臺文字第0930006921號函原則同意「大台北新劇院興建工作計畫」,並請照經建會審查結論辦理:
1. 本案採BOT方式辦理。
2. 計畫期程為93年至97年,政府補助總經費5億元
93.03.17
行政院以93317日院授財產接字第0930006339號函准予撥用籌建大台北新劇院土地(台北市板橋市新板段一小段二地號等6筆國有土地,合計面積3.298474公頃及上同小段五建號等二棟國有建物)
94.03.10
「大台北新劇院」前置作業委託案期中報告第1次審查不通過。
會中行政院經建會代表張委員景森曾表示略以:「本案擬以複合經營模式(文化設施結合商業娛樂)的BOT方式推動,請妥予規劃文化與商業設施之規模及比例,避免商業營利氣息過重,錯置本案原擬發展藝術文化之目標」。
94.09.14
文建會以99914日文秘字第0942121657號函報行政院略以:大台北新劇院之修正重點為「引進民間參與原則不變,並以民間自提為規劃方向。政府辦理本計畫經費維持5億元。」
94.10.17
行政院林盛豐政務委員召開「民間參與大台北新劇院興建營運模式諮詢座談會」,會議結論略以:大台北新劇院之興建營運模式歸納為三種推動模式:
1. BOT方式推動:民間提案,劇院與文化相關產業設施相結合,此部分需要文建會提出相關願景,營運部分可思考民間與政府合作的方式機制,提出經費設立營運基金。此部分優先推動。
2. BTO方式推動:作整體設計規劃、興建。
3. 把基地切割為二,以土地作價,由文建會興建劇院。
94.11.09
經建會以94119日總字第0940004537號函復行政院秘書長函略以:本案經經建會於941012日邀請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研商會議,有關「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修正計畫」案獲致結論略以:
1. 本案仍請文建會依原核定計畫儘速辦理,各項前置作業務請於94年底前完成;有關促參法之適用條文,亦請文建會先釐清內容再擇定爭議較小的方式處理。
2. 本案興建開發模式仍未確定,請文建會儘速確定,並儘早決定營運主體,以便辦理後續相關作業,並向行政院促參推動委員會報告。
3. 本案若以BOTBTO方式推動,則請工程會儘快尋求潛在投資廠商。若採以土地作價,由文建會興建劇院,應儘速成立專責人力單位辦理各項籌建工作。
94.11.24
行政院941124日院臺文字第0940054220號函原則同意「大台北新劇院興建修正計畫」,並請照經建會審查結論辦理
95.07.04
文建會以9574日文秘字第0952117321號函報行政政院,有關「大台北新劇院規劃報告書」業已完成,為加速計畫執行,將於957月辦理政策公告。(案經行政院95815日原則同意。)
95.08.15
行政院以95815日院臺文字第 0950038378號函核示原則同意本案經費需求由原預估5億元減為1億元。
95.11.02
經建會以95112日人力字第0950004480號函行政院秘書處略以:該會彙整相關機關意見,本案計畫書及規劃報告書,原則同意,惟請修正及補充以下內容:
1. 本案係採民間自提BOT方式興建。行政院秘書處以95922日院台文字第0950044505號書函,對於本案投資者審核及劇院營運有「最優投資者之取捨關鍵應在於劇院營運績效,請於評審民間提案時加強政府收入項目之比重。…應對劇院主體及附屬事業之績效評估,訂定平衡權重規定,並將營運績效列入合約要求與訂定罰則,作為未來是否得以優先續約之依據。」之指示,請補充於規劃報告書
2. 本案於文建會政策公告截止後,僅一家廠商送件,且規劃不符需求,…將嚴重影響本案推動方式及進度,請文建會及早研擬完善周延之替代方案以為因應
95.11.03
文建會召開大台北新劇院執行方案檢討會議,決議改爭取政府自建方案推動。
96.02.16
文建會以96216日文秘字第0961104989號函行政院略以:
1. 有關「大台北新劇院規劃報告書(修正版)」敬請准予核定。
2. 本案原依促參法第46條民間自行提案方式辦理情形如下:
(1)95720日政策公告後,僅一家廠商送件,經第一階段初審未通過,因廠商規劃量體較大,廠商考量其所投入成本與效益均衡之下,規劃以住宅、辦公室、商業設施優先,忽略原計劃之主體目標,無法符合需求,經廠商修正後,951114日再次舉行初步審查未獲通過。
(2)以「民間自行提案方式」辦理大台北新劇院,欲同時滿足民間投資之商業回饋需求與文化設施功能及公益之政策目標,實有其困難性
(3)文建會經檢討替代方案,擬改採「政府自行興建方式」辦理,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本案「大台北新劇院規劃報告書」業已修正完成。
96.03.27
行政院秘書長以96327日院台文字第0960011281號函文建會略以:關於修正「大台北新劇院規劃報告書」一案,請照經建會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院。
96.05.10
文建會檢送「大台北新劇院規劃報告書(修正版)」及修正計畫書,以96510日文秘字第0961113219號函行政院略以:本案原以促參法第46條民間自行提案BOT方式辦理,後因初步審核階段未能選出最優申請人,改以「政府自行興建方式」評估綜合規劃報告書
96.07.02
經建會以9672日人力字第0960003026號函行政院秘書長函略以,有關大台北新劇院規劃報告書(修正版)」及修正計畫書一案,經彙整相關機關意見如次:本案9411月奉院核定採BOT模式辦理,惟因BOT推行困難,擬自96年度改採政府自辦,計畫期程修正為96-101年,總經費增列為37.185億元,其中96-98年由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預算支應22.78億元,99年度以後所需經費14.405億元擬由各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支應。鑑於本計畫行政院原核定特別預算1億元辦理促參相關作業,截至96度已編列完畢,行政院9632日核定新十大建設個案經費檢討情形,特別預算已無額度可供容納,本案建請文建會再研究可行方案
96.07.26
行政院秘書長以96726日院台文字第0960031898號函文建會略以:有關大台北新劇院規劃報告書(修正版)」及修正計畫書一案,請照經建會及有關機關審提意見再行研議,並請工程會協助研擬可行方案
96.08.0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行政院秘書長函以9683日工程技字第09600303930號函文建會,就本案提供意見略以:
1. 本案基地位於新板特區,鄰近縣政中心及新板橋車站,區位條件優越,基於目前政府財政困難,本案之相關預算容納不易,若採適當之促參條件規劃招商,應有機會可順利推動。
2. 本案原採促參方式辦理失敗之原因在於劇場主體規模太大、廠商投資額度太高,以致廠商須利用較大之附屬設施挹注回收,建議後續可針對劇院之空間量體、內容需求及室內音響基準等再行檢討,予以適量精減,擬定妥適之促參條件。
3. 另,國內需大型表演場地之表演團體較少,故原規劃2,000席之大劇院,為顧及票房收入,勢需邀請國外演藝團體,經營成本亦相對增加。鑒於其與位於台北市之國家歌劇院位置接近,恐易造成相互排擠效應,宜加考量,爰建議可考量將劇院定位多元化,部分空間調整為與地方社區性表演相結合,亦可適度降低營運規模
96.08.10
工程會96810日函略以,因政府預算無法容納,建議本案改以BOT方式辦理,降低民間投資額,並重新檢討劇院規模。
97.01.25
文建會以97125日文壹字第0972101766號函行政院略以,本計畫參採相關建議,擬改採依促參法第42條,由民間參與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方式推動,並修正本計畫及綜合規劃報告書,其內容要以如下:
1. 計畫期程:由原93年至98年,展延至101
2. 計畫經費:本案因計畫調整擬改採促參法第42條辦理,修正調整經費為1.57億元;另民間投資金額99億元
3. 計畫規模:計畫基地面積為3.2984公頃(9,978),預計開發總樓地板面積為60,000坪,其中劇院為8,467坪,主係推動興建國際級劇院廳1(3,000-3,500)、多功能表演空間1(400-500)、戶外劇場及附屬商業設施等
4.  財務可行性:本計畫預估民間投資金額99億元,以不收取開發權利金的方式較具有投資效益;而營運權利金收取方式以「定額1,500萬元且每年調整增加5%收取」與「收取營業收入3%」二方案較為可行。而就引進民間參與的立場來看,營運權利金以定額1,500萬元且每年調整增加5%收取方式較宜。
97.03.19
經建會以97319日總字第0970001135號函行政院秘書長略以,本案經提報9733日經建會第1319次委員會議,其結論如下:
1. 為提供國內表演藝術團隊更完善的表演環境,滿足藝文欣賞人口的需求,帶動表演藝術及其周邊產業之蓬勃發展,並促進國際藝術文化交流,本計畫以民間參與政府公共建設方式辦理應屬可行,原則同意,並請文建會儘速積極推動辦理
2. 本案應規範劇院容量大小及符合相關法規規劃等之功能要求即可,不宜過度規範非必要之細節條件,以免限制民間參與可發揮空間;並請研議以二階段式開標方式辦理,第一階段先篩選出符合資格規劃案,第二階段建議以權利金或其他客觀標準作為決標依據。
97.03.28
行政院以97328日院台文字第0970011512號函原則同意台北新劇院計畫書及綜合規劃報告書(修正草案),並照經建會審議結論辦理。
98.11.03
文建會完成第3次修正計畫書陳報行政院審議。
98.12.02
經建會審議文建會修正計畫書,決議仍以政府不出資為原則,請文建會研提其他可行財務方案,並請台北縣政府協助文建會。
98.12.08
經建會於98122日召開行政院交議「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第三次修正計畫」審查會議,會議結論略以:
1. 原則支持大台北劇院興建必要,惟本案應輔以土地開發收益方案,以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為前提據以整合。請文建會重行計算經費需求,並將量體多餘容積處分或土地開發等方式,納入財源規劃途徑選項,期以國家資源效益極大化之運用,提高本案可行性。
2. 為加速本案推動進度,請文建會與台北縣政府研商最有效率之推動模式,包括由中央委由地方執行之可行性,希能於99年定案開工,以儘早提供大台北地區居民高品質之藝文活動場所。
3.  本案應以多元方案提升自償率與執行力,不以BOT為辦理唯一方案
98.12.24
文建會召開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後續辦理方式溝通會議,會議決議本計畫未來朝文建會委託台北縣政府代辦BOT方式規劃。
99.04.09
台北縣政府以9949日北府文發字第0990004979號函文建會略以:為促成本案落實執行,期以提供表演藝術團隊完善之表演環境,進而帶動該縣區域發展,該府同意代辦BOT作業及負責後續劇院營運管理及相關事宜,並訂定行政契約,俾以保障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99.05.06
召開「委託台北縣政府代辦大台北新劇院BOT案研商會議」,會議決議請縣府就劇院未來營運模式、案件名稱以及其他先期規劃建議修正項目,於99年5月31日前檢送書面資料至文建會,以利顧問廠商修正先期規劃。
99.07.29
台北縣政府以99729日北府文發字第0990007370號函文建會略以:
1. 惟近年各縣市政府興建展演設施,中央對於台北縣藝文設施資源分配較其他縣市明顯較少,如台北北部流行音樂中心、高雄市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及台中大都會歌劇院等,其設施興建皆採政府自建方式,且興建費用亦由中央全額補助,本案卻採特許年限長、履約風險高且經營不易之民間促參方式,與其他直轄市相較下,對台北縣似有失公允
2. 為平衡各縣市區域藝文資源分配及發展,符合在地經營之精神,請文建會共同推動政府自建計畫,並支持台北縣政府為代辦興建機關,興建經費比照北高兩市代辦流行音樂中心模式,中央全額出資興建經費(40億元),並同意該府後續經營管理及土地以無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使用,該府願與文建會共同討論後續推動及向行政院經建會爭取相關經費事宜。
     註:資料來源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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