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入口網】都市更新政策沿革
都市更新主要目的促進都市土地有計劃的再開發利用,整體改善都市的空間環境與復甦都市機能,完善居民的公共利益。都市更新對於城市轉型與生活品質的提昇有著關鍵的影響,所以在現今全球化的激烈的城市競爭之下,都市更新一直是各城市的主政者積極地讓都市贏在起跑點的重要施政方向。因此,臺灣的都市更新條例通過至今已超過十年,這十年中經歷了幾個關鍵的時期,促使臺灣的都市更新的發展能有一個良好的發展起頭,目前正邁向另一個都市更新城市改造的高峰期,讓臺灣的都市更新能夠在國際化的競爭的潮流中,能夠立於不敗之地,引領著臺灣走向國際的舞台。
更新條例立法階段(民國86年至88年)
最早於民國63年都市計畫法增列第六章「舊市區更新」後,正式賦予都市更新之法定地位,都市計畫法所定實施更新之方法,係由政府機關採「徵收」或「區段徵收」之方式實施,囿於政府財力、人力不足,以致都市更新之成效不彰,部分地方政府為解決此一困境,開始制訂獎勵民間辦理更新之制度,以有效引入民間力量,
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此階段主要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由於此實施方式缺乏強制力,土地、地上物取得問題仍是實施更新事業之最大阻礙。
行政院經建會負責推動之「都市更新方案」於民國86年2月1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民國87年11月經立法院通過由總統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相關子法亦於民國88年5月之前相繼公佈,都市更新條例中明白的導入權利變換之實施更新方式,以為實施都市更新之準據法。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制訂都市更新條例,提出下列之立法說明:
「現行都市計畫法,雖於第六章對於舊市區更新有關更新計畫內容、處理方式、辦理程序等事項作原則性規定,但都市更新事業涉及層面廣泛,凡舉土地取得、建築物重建、拆遷補償、安置分配、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更新後管理維護等,攸關民眾權益與都市發展至深至鉅,有必要訂頒完全之專法,據以實施」,即因都市更新從更新地區之確定到獎勵、強制規定,莫不與人民權利義務息息相關,所以都市更新制度之本體應以法律加以規範,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藍圖乃淵源自「國內外都市更新理論、法令、實務及案例,並考慮我國政治行政體制、相關法規實務經驗制定而來。因此,臺灣的都市更新制度與政策正式鳴槍起跑。
九二一災後重建階段(民國88年至92年)
臺灣於民國88年9月21日發生了規模7.3級的強烈地震,台北縣市、中部許多社區的倒塌,造成許多居民流離失所無家可歸,亟需要家園重建,也因此讓剛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與制度得到一個實驗與考驗的機會,經過實際的操作與透過案例的模擬,進而修正相關的更新法令與制度內容,使得災後重建為都市更新條例提供了超過60處以上的成功案例,讓受災社區能夠浴火重生,提供更安全與高品質的生活空間,重新展開新的生活。
都市更新事業成長階段(民國93年至97年)
都市更新為英、日等先進國家中央級重大發展政策,其所採行之策略因地制宜、不盡相同,但目標均一致—期望強化城市競爭力。我國爰在振興國內經濟、提升環境品質、改善都市機能之目標下,分別於2005年5月25日、2006年1月25日,推行「民國94至97年度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由內政部營建署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都市更新,並輔導民間自行實施。
2009年2月為落實總統政見,內政部研訂「愛台12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提出8年願景,針對臺灣5大城市中6個重點地區進行國家級更新計畫,並在全臺各地主導推動及輔導民間實施地域型都市再生計畫,期加速營造都市之適居性、自明性及良好經濟循環體質之發展環境。
一、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都市更新條例使得災後重建得以順利成功的完成,但一般民間更新事業的推動卻遲遲無法順利推動。因此,總統府於92年7月10日召開總統經濟顧問小組第一次會議時裁示:「都市更新是當前提高老舊社區土地價值、促進建築業發展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應視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計畫,而加速推動。有關都市更新申請案件,行政部門應研究建立單一窗口服務制度的可行性,並選擇若干適當地點作為都市更新跟不動產證券化的示範計畫積極落實都市更新工作。」
而行政院於民國95年1月25日正式核定通過「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該方案主要內容包含:推動以公有土地為主之都市更新及輔導推動一般民間辦理之都市更新案二大部分。在推動組織架構及任務方面,由中央行政院建立跨部會的政策小組及推動小組,並由營建署擔任都市更新的專責單位,並由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提供專業的技術服務,並視實際推動需要,成立都市再開發基金。
在都市更新推動方式針對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以公私部門合作方式辦理;民間為主之都市更新則由營建署與各主管機關提供輔導與協助。
財源籌措方面,由行政院國發基金於95年至98年匡列總額度20億元做為貸款額度,並由中央政府編列相關公共建設預算,配合本方案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周邊公共工程,另提供2000億中長期低利貸款予實施者以實施更新事業外。
對於政府為主之更新地區推動步驟也於方案中明確的指示以財政效益大及公地比例高為原則的更新地區作為優先開發的更新地區,都市相關計畫擬定與變更、地權整理與現住戶處理的配合程序與方式亦明確的指導。未來對於優先更新地區的開發可經公開評選程序甄選實施者。本方案期望能夠配合國家資產之經營管理政策,以都市更新方式有效利用低度使用或被占用之公有土地,提高國家資產收益,挹注國庫,並帶動營建關聯產業成長,擴大乘數效果,提振房地產市場及國家經濟成長,透過結合更新地區週邊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復甦都市機能,創造地區發展新契機。
二、愛台十二項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本計畫之目標為全方位推動都市更新,由「基地再開發」為主的更新模式,推進到「地區再發展」及「地域都市再生」;由「重建型」都市更新推進到「整建維護型」都市更新;由「投資型」都市更新推進到「社區自助型」都市更新。計畫目標如下:
(1)配合國家資產之經營管理政策,以都市更新方式有效利用低度使用或被占用之公有土地,提高國家資產收益,挹注國庫。
(2)政府的經費支出,將直接轉換為參與辦理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營造等廠商之現金收益,提供就業機會,帶動營建關聯產業成長,擴大乘數效果,提振房地產市場及國家經濟成長。
(3)賡續補助辦理勘選捷運發展軸線、水岸發展軸帶、都市舊城區及私有土地為主之地區,運用都市再生手法進行整體規劃,以及推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研擬及招商文件製作後,辦理選商投資或整合實施。
(4)協助民間解決都市更新相關疑難及排除投資障礙,加速民間更新事業之推動。
(5)賡續補助辦理更新範圍內及周邊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清理,結合更新地區週邊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復甦都市機能,創造地區發展新契機,但不含土地取得部分。
(6)透過都市更新形成地方環境改善及風貌保存之特色,透過適當行銷,可發揮強大磁吸效應,帶動周邊相關產業發展,發揮產業關聯乘數效果,形成連鎖經濟循環刺激,增加相關產值。
三、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年-107年
為配合國家發展計畫(102
至105 年),落實居住正義,改善國人居住環境品質,營造城鎮魅力及競爭力,並因應地震災害之發生,持續推動都市更新。本計畫研訂下列總體目標,推動永續都市更新:
(1)
持續檢討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範。
(2)
整合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實現都市再生願景。
(3)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帶動區域再發展。
(4)
鼓勵民間整合更新實施。
(5)
提高都市更新資訊透明度並促進民眾參與。
四、建構宜居城市,加強推動都市再生
(1)
為推動都市再生,強化都市機能,將加強公辦都市更新、輔導民辦都更及鼓勵住戶自主更新三項措施。
(2)
加速完成修正都市更新條例修正作業,除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外,並強化公辦都更運作機制,以帶動地區發展。
(3)
研議設置都市再生專責機構,協助推動公有土地再生,調整都市機能,並引進產業發展,建構永續、安全、宜居城市。
107年7月31日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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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26日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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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1月16日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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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2月9日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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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月25日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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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25日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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