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首次會議 卓揆:積極建構主權AI 讓臺灣成為立基於自由民主價值的「AI良善應用典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設置要點
115 年 5 月 25 日院授科會科辦字第 1150026051 號函訂定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
智慧事務,建設智慧國家,並落實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
發展,特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六條規定,設國家人工智
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二)協調並督導全國人工智慧相關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
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業務。
本會置委員三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
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督導法政業務之本院政務委員。
(二)教育部部長。
(三)法務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部部長。
(六)勞動部部長。
(七)衛生福利部部長。
(八)文化部部長。
(九)數位發展部部長。
(十)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六人。
(十四)人工智慧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
產業代表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其
中第十三款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前項第十四
款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予
補聘,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前項補聘或改聘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為落實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及相關決議之推動,
得以本院既有機制,協調推動特定專案。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構)、專
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所需經費
由該會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會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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