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9年度「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升級計畫」
提案政策方向說明
107.10.24
一、符合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提升專業性,健全其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專業營運機能之提案,並以私立博物館及具備展示教育功能、公共性、公益性之民間非營利地方文化館者優先。
二、由地方政府推薦文化生活圈內之重點發展(旗艦)館舍,或擬扶植之指標協作計畫,且具備前瞻性、在地特色、獨創性或創意發展等具體作法及完成良好規劃設計(例如已完成常設展之調查研究或硬體改善規劃設計),並可於108、109年執行完成者。
三、符合前項館舍或計畫,雖尚未完成軟、硬體資源盤點及中長期營運規劃或基本(細部)設計,但具備前瞻性、在地特色、獨創性或創意發展等概念,並能提出完整、清楚之構想與執行步驟者。
四、提案內容經通盤檢討對館務之專業化、在地化或中長期發展有具體效益,且已具備整體或分階段規劃之硬體投資提升或設備更新升級。
五、結合社區營造、地方創生之理念或方法,有助於深化當地產業、歷史、文化之調查研究,促進在地知識之累積、推廣與運用,且有明確構想或具體做法。
六、因應文化平權社會發展,提供不同近用對象及多元族群(如身心障礙、樂齡、青少年、原住民及新住民等)完善通用設施,辦理友善空間改善規劃措施。
七、建立典藏登錄、管理計畫與作業標準,充實典藏研究、數位化(包括詮釋資料撰寫)及權利盤點,並配合導入本部文物典藏管理系統。
八、將研究保存與推廣文化技藝之成果,應用於展示、大眾出版、教育推廣活動,或有系統性的生成教案,對中小學生提供實質服務。
九、為達物盡其用、友善環境,優先補助具有永續概念、資源共享(預先思考展覽物件再利用、巡迴展示規劃)之策展規劃或展覽活動。
十、因應國家能源轉型政策,有效改善館舍空調或照明設備、建築外殼節能或建築內部空間調整等,提升各館舍空間能源使用效率之具體措施。
十一、 屬前瞻計畫—城鄉建設之競爭型或重點推動地區(如本部文化生活圈建設、內政部城鎮之心、客委會浪漫台三線或原民會原民部落營造等)或符合國發會推動地方創生政策,並能擴大前瞻計畫整體效益者。
2016-06-16
文化部長鄭麗君今(16)日表示,促進地方文化館的發展是文化部與各縣市多年來努力合作推動的重要文化政策,但文化部今年5月18日所核定的「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卻因為因應前行政院對經資比例及自償率的新要求,導致各地方文化館今(105)年度補助經費面臨短缺。她上任後即發現此一重大缺失將對地方文化館造成相當衝擊,隨即指示部內全力補救,經盤整後再撥出三千萬元作為下半年補充預算,近期內將會公告請地方縣市進行第二次提案。鄭麗君同時表示,除了文化部內的三千萬補充預算之外,她日前也已向行政院秘書長報告此事對地方文化造成的衝擊,行政院祕書長及主計長也原則同意文化部可再另行申請政院第二預備金以作緊急因應,務求維持地方文化館穩定運作。
除了解決今年度經費不足的問題之外,文化部近日也已經和國發會進行會商並獲得共識,國發會明年開始放寬對地方文化館軟硬體經費分配的比例限制,並重新檢討自償率一律30%的要求。
鄭麗君表示,她上任後即發現今年度的補助計劃存在重大缺失。文化部在提出今年度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報院核定時,為配合前行政院對於經資門需符合1:2的新要求,補助經費過度傾向硬體,嚴重忽略軟體,再加上前國發會要求公共建設自償率不得低於30%,造成場館維運經常性預算由104年的2億1千萬元,降為105年的6千萬元,縮減了1億5千萬元,導致地方文化館所獲預算銳減,造成嚴重衝擊。
鄭麗君表示,她在擔任立委期間,即反對將文化場館和其他公共建設設定同樣自償率,並基於建立「地方知識學」與維護「文化平權」立場,支持地方文化館營運發展,因此完全能了解預算銳減所造成之衝擊。
鄭麗君指出,文化有其特殊性,無法一體適用公共建設自償率30%的要求,也需進一步檢討「重硬體、輕軟體」的行政慣性。國發會主委陳添枝亦同意自償率門檻可由各部會依需求訂定,未來可望為地方文化館的營運帶來正面效益。
鄭麗君強調,文化場館的存在價值不能全用自償效益來衡量,而隨著國家硬體設備日趨完善,未來文化發展,也必須逐漸翻轉過去重硬體而輕軟體的慣性,讓無形文化的內涵注入有形的文化空間,盼未來中央跟地方能攜手合作,共同深耕在地文化的土壤。
行政院105年1月15日院臺文字第1040071688號函核定
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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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導全國各縣市公、私立博物館發展,並延續地方文化館計畫成效、因應臺灣社會人口環境變遷,案經行政院105年1月15日院臺文字第1040071688號函核定,於105-110年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計畫目標為「強化博物館之專業功能」、「推動博物館事業的多元發展」、「促進地方文化資源整體發展」、「確保文化平權與民眾參與」、「建立地方文化事業永續經營機制」,預計投注中央公務預算計新臺幣22.5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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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推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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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地方文化館計畫」歷經91年至104年兩期計畫實施,輔導之館舍類型多元,充分展現台灣多元文化形貌,帶動地方觀光產業的發展,同時也作為本部輔導博物館發展之重要政策工具,推動縣市及民間所屬博物館事業發展。在博物館法公布施行後,提供博物館事業明確定位發展,為深化在地參與、強化博物館專業、回應博物館的社會價值,同時因應臺灣未來社會發展趨勢,爰進行館舍分流輔導,強化博物館專業能量,並扶植具有潛力之館舍朝向專業博物館發展,提升國內博物館品質及數量,消弭與其他國家之博物館發展差距。另整合地方文化資源,強化在地連結,深耕地方,以跨域加值策略,發展整合協作平臺,進行資源整合,強化地方文化館舍永續經營能量。
本計畫承襲過往地方文化館計畫精神,以不蓋新的建築,整修利用舊有或已有的建築空間,透過展演內容充實活化,結合在地居民、團體力量,誘發地方與民間活力,進而發展出符合地區需求、優質而貼近民眾的地方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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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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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以「博物館定位明確化」、「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最適配置基準」及「分流輔導策略」為主要推動策略,核心精神為「專業、在地、永續」,共分為博物館提升計畫、整合協作平臺計畫、以及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事業發展運籌機制等三項子計畫。各工作項目內容說明如下:
(一)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運籌機制:
以專業學者之意見作為發展基礎,重視在地知識為主的「地方學」,發掘文化發展的潛力與新視野,並發展出專業博物館系統,同時建立與在地緊密關係之地方文化館舍群之經營輔導機制,建立地方文化事業之永續經營機會。
(二)博物館提升計畫:
以各縣市公、私博物館為主要參與對象,配合博物館法相關配套措施,建立博物館輔導機制,提升各個博物館品質,增加國內博物館供給與需求,達到博物館事業的多元發展與專業功能之強化。
(三)整合協作平臺計畫:
以各縣市地方文化館作為主要參與實施對象,重整地方文化設施及文化空間,促使學校、社區、及其周邊的文化設施建立合作關係,並以主題式角度策畫行銷宣傳活動,開創與地方產業、交通運輸和觀光業者的合作方案,帶動地方人流,活絡在地產業,使之作為大眾文化活動類型的發展平臺或場域,進而成為文化發展的樞紐,促進地方文化資源整體發展,達到文化平權與民眾參與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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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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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縣市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舍財政基礎,以利永續經營。
(二)扶植博物館事業健全發展,展現臺灣多元文化風貌。
(三)改善地方文化館舍公共服務機能,保障民眾文化資源親近權。
(四)導入企業經營理念,培育兼具市場行銷與館舍營運能力人才。
(五)擴展社區營造的合作精神,發展地方文化觀光產業。
(六)引導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邁向永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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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
日期:2015-12-16
日期:2015-12-16
本部從民國91年開始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以下簡稱第一期計畫),97年在第一期的執行成效賡續推動「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以下簡稱第二期計畫),截至104年累計補助307個館舍,輔導之館舍類型相當多元,不但充分展現台灣多元文化形貌,帶動地方觀光產業的發展,同時也作為本部扶植博物館之重要政策工具。經統計第一、二期計畫所輔導的307個館舍中約有156個是屬於博物館樣態之館舍(57個專業博物館、99個潛力博物館),如新北鶯歌陶瓷博物館、宜蘭蘭陽博物館、台北當代藝術館、苗栗三義木雕博物館等,大部分縣(市)立博物館均屬地方文化館計畫長期輔導之館舍。爰配合第二期計畫於104年結束,以及依據博物館法賦予本部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本部研提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整合本部有限資源,進行館舍分流輔導,一方面輔導博物館事業多元發展,提升地方博物館專業能力,使博物館充分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另一方面強化地方文化館與在地資源的串連結合,進行異業結盟,提升整體營運能量,落實文化平權,均衡城鄉文化資源之目標。
地方文化館計畫內涵源自於本部在軟硬體政策兩面向的長期目標,在硬體面向,地方文化館計畫延續了民國79年至81年的田園藝廊、82年至84年充實鄉鎮展演設施、84年到89年閒置設施再利用等計畫等政策精神,強調利用既有空間與設施,發展地方小型展演藝文館舍之策略,讓所有國民不受地域的限制,均有機會接觸藝文資源,以達到保障民眾文化參與權的政策目標。
在軟體面向,地方文化館計畫則是結合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精神,強調民眾共同參與,地方藝文資源的開發與整合,以型塑地方認同感,進而打造當代公民社會的團結基礎。在第一期計畫操作上,係透過充分利用文化資產及歷史建築或閒置空間,結合在地產業文化,豐富城鄉文化內涵,厚植臺灣文化競爭力,使其成為在地文化的基地,同時強調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在地文化研究、凝聚對文化館的共識,成為重視與保護在地的歷史文化、地方產業、古蹟遺址等人文資產之基地。故在計畫推動策略上也結合了國內旅遊發展方案,以發展地方文化休閒遊憩產業之目標。
第二期計畫期則在第一期計畫成果上進一步推動,輔導縣市、鄉鎮整合地方文化設施、人力資源,結合社區、鄉鎮圖書館、地方文化館等設施,其目標設定為「因應文化的源頭是土地、人民、社會,唯有一個重視土地與人民的社會,才能夠積極發展主體性文化。妥善運用文化、觀光資源與政策工具,縮小城鄉間文化差距,讓社會中每個國民,不分族群、貧富、城鄉,都能享有文化平權」。為達到以上目標,除了重點館舍的輔導,第二期計畫進一步提出「文化生活圈」的操作模式,以建構優質的地方文化發展環境。居民在此生活圈內,可以滿足對文化據點的需求、增強文化活動的參與及提昇文化素養。
「文化生活圈」的概念主要在於將文化結合於日常生活之中,即依各地民眾日常生活所從事不同性質的文化性活動範圍所形成的空間圈域,結合不同的元素,如人(居民參與)、文(文化活動)、地(生態環保)、景(自然與歷史景觀)、產(地方產業)、物(文化與教育設施)等,其主要目的在於整合區域有形與無形文化資源,滿足各文化生活圈域中居民文化資源取得的便利性,提供各地居民平等享受文化資源的服務。
所以文化生活圈的根本基礎就是整合特定地域之文化生活資源,滿足圈內民眾各項生活所需及提供居民平等享受文化資源的服務,從文化生活面著手,與觀光結合,為生活服務亦為文化觀光服務。文化生活圈涵蓋某範圍內的居民文化參與、文化據點、及文化活動與服務,三者為互相依存關係,不可偏廢其一。
從地方文化館計畫歷年的政策推動軌跡來看,其操作模式逐漸從點到線、從線到面,其推動策略強調透過地方文化館結合文化、社區、產業、觀光等面向,其實已初步蘊含著跨域加值的雛形。少數文化生活圈本身即為地方重要文化觀光景點,觀光產值高,如台北西門紅樓生活圈、新北淡水文化生活圈、高雄旗山文化生活圈等同時兼當地居民的文化參與以及區域經濟產業的振興。
不過在第一、二期計畫的推動機制中,推動策略主要係著重於結合社區活力與館舍營運,但這種策略並未顧及館舍之間的差異,補助審查標準一視同仁應用於所有館舍,未區分專業博物館與社區型館舍不同定位與專業性要求,博物館類型館舍有關蒐藏、研究等專業功能的提升並未充分納入計畫輔導目標。
隨著博物館法的立法通過,賦予了本部作為博物館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地位,博物館法同時規定了本部相應的業務執掌,包括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訂定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織辦法、私立博物館設立辦法;普查具博物館潛力未經設立登記之博物館,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協助其辦理設立登記;訂定分級輔導辦法,同時要對於對公、私立博物館,提供專業諮詢、相關技術協助、人才培育規劃及經費補助;協助博物館辦理重要典藏品之專業修復或維護、協調優先購買等;補助公立博物館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藝術品、標本、文物,以及建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制度等。
依據博物館法賦予的法定執掌,並檢討原有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成效,本部規劃結構性調整原有地方文化館的推動機制,依據博物館與社區型文化館舍的差異進行分流輔導,並訂定不同的發展目標。
故本計畫除了要將博物館法的政策目標納入推動策略,以輔導縣市立與私立博物館充分發揮博物館的社會功能,同時扶植具有潛力之地方文化館提升展示、典藏、研究與教育功能,以達到專業博物館的標準,促使博物館事業能多元發展。另一方面則是延續地方文化館計畫的政策精神,落實文化平權,並以計畫歷年執行成效為基礎,協助地方政府訂地方文化機構與設施中長期發展計畫,整合地方文化資源,擴展文化館舍營運觸角,進行異業結盟與跨域加值,建立地方文化館舍永續經營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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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
博物館是一個國家文明與進步的象徵,由於經濟的蓬勃發展,民眾的文化、教育水準日漸提高,對於人人都可親近的博物館或文化館等文化機構之需求愈見強烈,各種類型的公、私立博物館亦紛紛設立。而文化部配合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研提「地方文化館計畫」(91-96年)、「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97-104年),利用地方既有的閒置空間輔導成為地方文化的展示館所,也整合在地有形與無形文化資源,發揮守護地方記憶之功能。105年開始,配合博物館通過,文化部將以「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計畫」持續推動我國多元類型館所發展,提供社會大眾更多元豐富的文化環境,具體落實文化公民權。
壹、博物館
摘要說明
隨著時代的演進,人民知識水準的提升,社會對博物館的需求日益殷切,近年來各種類型的博物館亦陸續設立興辦,故建立良好制度、確保博物館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品質等工作益發重要,透過政府對博物館及其從業人員的輔導與協助,可促使臺灣的博物館在質與量上都能有更為優異的表現,文化部未來將持續以博物館法之精神促進臺灣博物館兼顧深根泥土、重視文化平權、邁向國際等面向,積極帶動博物館事業發展。
一、緣 起:
博物館屬性多元,是推廣文化、教育與科學的最佳平台,豐富典藏是講述人文或科學的絕佳場域,博物館更扮演社會性、文化性的角色,讓民眾樂於走入博物館、使用博物館。如何有效地管理、輔導,使得臺灣的博物館得以充分發揮其專業性與功能性,提供民眾優質且豐富的休閒娛樂選擇,是推展博物館業務刻不容緩的任務。
二、計畫目標
確立博物館之定位、扶植博物館專業、建構評鑑、認證及輔導機制,加強博物館跨域合作、資源整合運用,提升博物館效能,並兼顧深耕泥土、重視文化平權、邁向國際。
三、計畫策略
以博物館法及相關法規推動博物館評鑑及認證機制,建立公私立博物館規劃、設立、輔導、獎勵、補助及人才培育制度,並加強與專業機構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以提升博物館的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實施內容
(一)博物館法規、政策之研擬與推動。
(二)博物館之輔導、獎勵(助)、評鑑及認證等之研擬及推動。
(三)博物館人才培育及獎助之研擬與推動。
(四)博物館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其他協助博物館事業推展之事項。
五、具體成果
(一)博物館法規及政策方面,經密切向各界諮詢、研商及討論,制定博物館法及其相關法規(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博物館法施行細則),以回應各公私立博物館之多元需求。
(二)參與博物館國際組織運作方面,成功爭取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旗下國際博物館管理委員會(INTERCOM)暨國際人權博物館聯盟(FIHRM)、國際區域博物館委員會(ICR)、國際公關與行銷委員會(MPR)等3個專業委員會之2014年年會在臺辦理;並發表2014國際博物館管理委員會(INTERCOM)暨國際人權博物館聯盟(FIHRM)台北宣言。 協辦2015國際自然史博物館委員會(NATHIST)及國際博物館學委員會亞太分會(ICOFOM-ASPAC)之年會。
(三)輔導博物館事業方面,訂頒「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博物館專業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並推展博物館資源整合運用及行銷、促進博物館跨域合作及發展國際交流等業務,以充分發揮博物館效能,同時向世界展現我國文化特色、提高臺灣博物館之國際能見度。
六、未來發展
以博物館法及相關法規持續健全博物館發展環境,建立全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機制,鼓勵博物館朝專業發展,並提供博物館在職人員的進修管道及專業人才培育課程,以強化專業治理基礎;另積極參與國際組織與國際會議、加強國際合作及交流,爭取臺灣在國外發聲的機會,推廣臺灣博物館之成果與經驗。
同時配合「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建立專業思維,協助博物館軟硬體設施改善、增加博物館吸引力,並鼓勵區域性及主題性之博物館網絡建構,共同推動博物館整合專業發展。藉由豐富博物館的各項資源,鼓勵全民運用博物館之各項服務,增進國人參與博物館事務,強調博物館之社會責任,推展文化平權,提升文化素養及地方認同。
同時配合「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建立專業思維,協助博物館軟硬體設施改善、增加博物館吸引力,並鼓勵區域性及主題性之博物館網絡建構,共同推動博物館整合專業發展。藉由豐富博物館的各項資源,鼓勵全民運用博物館之各項服務,增進國人參與博物館事務,強調博物館之社會責任,推展文化平權,提升文化素養及地方認同。
貳、地方文化館
摘要說明
本部「地方文化館計畫」歷經91-104年兩期計畫實施,輔導之館舍類型多元,充分展現臺灣多元文化形貌,帶動地方觀光產業的發展,為持續強化地方文化館之在地性及永續性,獲行政院核定於105-110年賡續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透過館舍分流輔導策略,整合地方文化資源,強化在地連結,深耕地方,以跨域加值策略,發展整合協作平臺,進行資源整合,並以不蓋新的建築,整修利用舊有或已有的建築空間,透過展演內容充實活化,結合在地居民、團體力量,誘發地方與民間活力,進而發展出符合地區需求、優質而貼近民眾的地方文化環境。
一、緣 起:
「社區總體營造」政策在文化部多年努力推動下,已成功帶動各地居民自發參與地方事務,發揚及保存地方文化,考量藝術文化必須扎根於社區,居民必須有自由交談的場域,爰擬定「社區文化活動發展」、「充實鄉鎮展演設施」、「輔導縣市主題展示館之設立暨充實文物館藏」、「美化傳統文化建築空間」等相關計畫作為推動的策略。除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91-96年)外、更由磐石行動方案(97-104年)之「地方文化生活圈」發展概念出發,形成「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及「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雙核心計畫。奠基於既有館舍或空間之活化再利用,以及透過文化生活圈結合社區營造之成果,並納入博物館法之精神,復回應社會環境之變遷,將持續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105-110年),讓文化建設在地方落實生根,成為穩固國家整體發展的磐石。
二、計畫目標
「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係透過分流輔導,協助館舍定位及發展,整合地方文化據點、在地住民的人力資源,建成與再結構地方文化環境,以提升整體文化品質及呈現多元地域(社群)特色。計畫欲達成之各項目標為:
(一)確保文化平權與民眾參與。
(二)促進地方文化資源整體發展。
(三)推動博物館事業的多元發展。
(四)強化博物館之專業功能。
(五)建立地方文化事業永續經營機制。
三、計畫策略
打造地方文化空間,成為藝術、人文、生活學習、觀光、創意、生活美學溝通平臺,在不興建文化設施的前提下,整體規劃改善現有文化空間或改造閒置空間,並活化經營前述空間、串連交通動線、連結區域景觀及產業資源,形成夥伴關係與策略聯盟,以匯集群聚人才資源。更藉整合協作平臺的建立,擴大館舍營運能量,營造地方區域空間環境的文化氛圍,促進居民參與文化活動、刺激地方文化產業的發展、行銷地方特色、吸引觀光資源且帶動地方經濟。
四、實施內容
本計畫以「專業、在地、永續」為定位,整合過去計畫實施成效,重新建構與思考館舍定位與發展策略,推動縣(市)政府發展運籌機制,擘畫文化發展藍圖,促進文化資源整體發展,並落實文化平權。藉由在地居民的共同參與,結合社區總體營造精神,串連不同類型地方文化空間策略聯盟,將各區域的文化館舍據點統合為全面性地方文化版圖、形塑成整合協作平臺,提升文化參與、創造與分享,建構文化經濟發展,讓全民享受最親近的文化資源服務。
五、現階段所推動之重點工作
(一)資源盤點與整體規劃:
本部於104年補助各縣(市)辦理文化機構與設施中長程規劃案,盤整與規劃各縣(市)文化資源,未來將以專業學者意見作為發展基礎,重視在地知識為主的「地方學」,發掘文化發展的潛力與新視野,並發展出專業博物館系統;同時建立經營輔導機制,建立地方文化事業之永續經營機會。
本部於104年補助各縣(市)辦理文化機構與設施中長程規劃案,盤整與規劃各縣(市)文化資源,未來將以專業學者意見作為發展基礎,重視在地知識為主的「地方學」,發掘文化發展的潛力與新視野,並發展出專業博物館系統;同時建立經營輔導機制,建立地方文化事業之永續經營機會。
(二)分層分類輔導:
以縣(市)整合協作平臺的提案,賦予縣(市)政府統籌分配及輔導各館所的權責;並由本部與縣(市)共同協助館舍定位,依功能性質發展地方型博物館、展演空間之輔導策略,提升軟硬體、人力的專業度與品質,協助館所適性發展,建立營運能量。
以縣(市)整合協作平臺的提案,賦予縣(市)政府統籌分配及輔導各館所的權責;並由本部與縣(市)共同協助館舍定位,依功能性質發展地方型博物館、展演空間之輔導策略,提升軟硬體、人力的專業度與品質,協助館所適性發展,建立營運能量。
(三)專業引介:
引介國家級或國際級的博物館、藝文、經營管理等相關人才與知能,與地方文化館交流。
引介國家級或國際級的博物館、藝文、經營管理等相關人才與知能,與地方文化館交流。
(四)整合行銷:
維運地方文化館網站,整合跨部會資源及本部附屬機關能量,擴大地方文化館舍能見度與效益。
維運地方文化館網站,整合跨部會資源及本部附屬機關能量,擴大地方文化館舍能見度與效益。
六、未來努力方向
「地方文化館第一、二期計畫」已於104年完成階段性的任務,自105年起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將從整體縣市的發展檢視文化軟硬體設施的需求,全面改善地方文化發展的基礎環境,透過資源整合、跨域加值概念,以整合協作平臺,創造地方文化發展優勢,提升國民生活文化品質,積極落實文化公民權。地方文化館是民眾文化生活最親近的據點,藉由提供充足之文化藝術資源,保障全民選擇自身所需的資訊以及學習機會,以達參與文化活動的平等性,提升每位公民的生活文化品質與社會良性的交流與互動。
地方文化館不是大工程,而是各地居民的生活據點。透過計畫的推動,達成地方文化保存、居民認同感的建立及生活品質的提昇,其價值與意義均有待民眾給予肯定及鼓勵。
地方文化館不是大工程,而是各地居民的生活據點。透過計畫的推動,達成地方文化保存、居民認同感的建立及生活品質的提昇,其價值與意義均有待民眾給予肯定及鼓勵。
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文源字第10830264041號 | ||||||||||||||||||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文源字第1053009672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文源字第1063031090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文源字第10830264041號令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分流輔導各類文化場館發展,並因應博物館法公布施行,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延續地方文化館計畫推動,落實文化平權,深耕在地文化,強化中央及地方間「資源共享、計畫共行」之概念,建立地方文化館永續經營機制,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次修訂適用期程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及以前年度核定補助案件,按原核定方式繼續執行。
三、申請資格及文件:
(一) 申請資格:
1、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運籌機制(下稱運籌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提升計畫(下稱提升計畫):
(1) 符合博物館法第三條及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博物館。
(2)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及輔導,具備展示、教育功能、公共性、公益性之非營利地方文化館。
3、整合協作平臺計畫(下稱協作計畫):
(1) 本部地方文化館計畫歷年輔導之地方文化館,或其他具備明確文化主題之地方文化館。
(2) 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均為整合協作計畫補助對象。
(二) 申請文件: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函檢具提案計畫(含電子檔),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2、私立博物館應檢附依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3、地方文化館屬民間經營者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者,並檢附立案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
4、提案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原則應檢附向本部提案日起使用期間達四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惟國、公有土地,國有財產署或公產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提案內容使用之場所應檢附符合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A1類組;商業類B2類組;工業、倉儲類C2類組;休閒、文教類D2、D3、D4類組;宗教、殯葬類E類組;辦公、服務類G2、G3類組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會同建管、都市計畫或地政單位審查,認定提案執行內容符合建築物使用用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使用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
6、提案內容使用之場所應檢附消防檢查證明文件,尚未取得者原則於受本要點補助後一年內完成消防檢查。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具備有效期限內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
四、補助內容如下:
(一) 運籌計畫:
1、執行目標:
(1) 提升直轄市、縣(市)文化發展營運管理意識,重視以在地知識為主體的地方學概念,盤點文化資源,推動一源多用,建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事業發展藍圖。
(2) 依據直轄市、縣(市)文化事業藍圖,輔導館所提升品質與永續營運,統籌地方與社區發展的文化資源,促進廣泛多元文化參與等。
(3) 輔導各館所提升硬體建設品質,提出硬體增修的必要需求與成本控制,及自行承擔後續維管等。
2、補助項目:成立專責單位或組織,規劃並執行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相關運籌事項及辦理各項人才培育、行銷與資源整合等工作:
(1) 輔導館所設立登記、評鑑,成立專責營繕業務管理中心,能審核各館所資本門提案、必要性及合法性。
(2) 研提直轄市、縣(市)整體館所發展願景、營運管理、文化資源整合規劃策略等。
(3) 辦理資源盤點、功能提升、行銷及跨域整合相關事項,並整合相關部會資源,提出鄉(鎮、市)整合建設計畫,具整體發展構想及具體做法。
(4) 辦理專業人才培育相關事項。
(5) 財務可行性之研究規劃等事項。
(6) 建立館所評量與輔導機制,協助館所定位與發展,並輔導館所轉型適性發展。
(7) 強化館所之專業提升、服務升級之軟硬體規劃設計。
(二) 提升計畫:
1、執行目標:
(1) 配合博物館法公布施行,強化博物館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等專業功能、拓展文化交流、服務及資源整合、提升在職人員專業知能等,達到博物館專業治理與多元發展之目標;並引導具備展示教育功能、公共性、公益性之非營利地方文化館,透由自我檢視,健全其營運機能、提升其專業功能,探討提出未來館所提升營運發展計畫與目標。
(2) 強化館所典藏與管理能量,辦理典藏品整飭、權利盤點、維護、展示專業規劃及典藏數位化(含小圖及詮釋資料)等,以配合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及「文物典藏管理共構公版系統」之推動。
2、補助項目:
(1) 資本門:
a、典藏能量提升:典藏空間或設備更新、藏品修復等。
b、展示環境改善與更新:空間及設備改善、常設展更新、館群識別系統等。
c、公共服務機能強化:無障礙設施、公共安全、友善平權、節能減碳環保等建置與改善等。
d、依館所發展及區域文化特色,已有主體館舍為專業營運空間使用,且符合「現有館所經營,能量擴增」、「具清晰主題、具體收藏及充足經營計畫之新增補助館舍者」、「以文化生活圈服務評估,服務不足地區」及「以既有建築更新擴增再利用」等優先補助原則而新、增(改)建附屬場館設施者。
(2) 經常門:
a、專業功能提升:館藏及館務之研究及保存維護、典藏品整飭、權利盤點、數位化(含小圖及詮釋資料等)、修復及維護、展覽規劃、教育推廣與館際交流等,達到館所專業功能之強化與提升。
b、服務升級與友善平權:辦理志工培訓、公共服務之提升與規劃,擴大民眾參與,充實友善平權與多元族群可及性,並透過數位展覽等方式,加強對偏遠地區之服務,實踐館所之公共性。
c、資源整合與多元發展:以品牌建構、文創宣導品研發、館際合作、行銷推廣、異業結盟等相關資源整合措施,提升館所之辨識度與多元發展。
d、博物館專業諮詢會之組成與運作以及評鑑與認證工作之準備(限博物館申請):檢視、改善與提升博物館之營運發展,落實專業治理,並達成館務中長程發展目標。
(三) 協作計畫:
1、執行目標:
(1) 延續過去計畫成效,活化藝文場館,深耕在地文化,促進地方文化資源整體發展,落實文化平權與民眾參與之近用權,並促使館所朝向永續營運。
(2) 依據館所發展、文化平權及區域文化特色等彙整提案,每案以一處以上符合資格條件之館所進行館際合作,並能與在地社群、表演團體、藝文組織等連結者,各提案應包括各館所或團隊多項實質參與層面,以擴大民間文化參與及加強地方文化特色。
(3) 加強館所營運主題及內容,與在地社群協作研究累積在地文化,充實內容建構清晰主題,並進一步擴大應用與分享,如典藏、收集、詮釋、展示規劃、教育推廣、文創加值及典藏數位化等,並配合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及「文物典藏管理共構公版系統」之推動。
2、補助項目:
(1) 資本門:
a、展示與典藏內涵充實:透過在地文化研究,進行典藏空間或設備更新、藏品修復、常設展建置及展示空間改善更新等。
b、協作促成及社區開放空間之提供與更新:展演空間之硬體建置或改善、青年創意發展基地、共同工作空間、開放社區各類文化活動場地、文創產業空間、教育推廣空間、觀光資訊站等規劃設計。
c、公共服務機能強化:無障礙設施、公共安全環境、性別、高齡、兒童友善空間、環保節能。
d、依館所發展及區域文化特色,以主體館舍為專門營運空間所需,且符合「現有館所經營,能量擴增」、「具清晰主題、具體收藏及充足經營計畫之新增補助館舍者」、「以文化生活圈服務評估,服務不足地區」及「以既有建築更新擴增再利用」等優先補助原則而新、增(改)建附屬場館設施者。
(2) 經常門:
a、館群及社群聯盟:以主題性活動,結合在地文史資源,並透過在地專業社群或專業博物館協作,整合區域資源,組織與在地文化之緊密網絡關係,共同推廣在地文化事業,擴大參與層面。
b、充實與營運主題相關的在地知識:深化文史調查研究與應用,辦理館所典藏品整飭及詮釋、權利盤點、數位化(含小圖及詮釋資料等)、修復及維護等館所典藏與在地知識保存與運用。
c、文化創意行動:整合地方文化空間與方案,並透過文化創意商品的研發加值,成為地方創意育成中心。
d、協作團隊人才培訓:培訓行銷推廣、管理企劃、景觀規劃、文化資產保存等專長之整合協作團隊人才。
e、自我評量工作:自我評量指標之建立、觀眾研究等,做為館所績效評核及改進方向。
五、申請暨審核程序
(一) 申請暨審查期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所訂提案期程與原則,提報各年度計畫,本部分年審查核定各年度補助案件與經費,並依實際執行狀況暨需求滾動式修正。
(二) 審查方式: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審查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計畫審查會議。
1、初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依縣市文化政策整體規劃及所轄區域館所需求(需含至少一處民間館所)彙整提案,並應就資格條件與提案內容辦理初審作業,詳實審查及建立優序,將所有提案與審查結果併送本部複審。
2、複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之審查會,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計畫進行審議與評分,審查核定各年度補助案件與經費,視情況辦理現地審查。
3、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個案工程,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原則」辦理工程審議,其中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應檢附基本設計階段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概算等資料送本部審查,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一億元以上者,應經本部審查同意後,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其餘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議。
(三) 審查項目與配分比例:
1、運籌計畫:
(1) 總體發展願景(百分之二十五)。
(2) 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3) 計畫內容可行性與永續經營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4) 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2、提升計畫:
(1) 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館所永續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2) 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3) 在地知識蒐整與運用(百分之二十五)。
(4) 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3、協作計畫:
(1) 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館所永續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2) 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3) 資源整合與在地知識深化(百分之二十五)。
(4) 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四) 補助比例:
1、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計畫縣市財力分級及本計畫各年度補助比例表編列足額配合款(如附表)。
2、民間單位最高補助比例為百分之五十,惟其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惟一百零六年度已核定補助計畫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辦理)。
(五) 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序:符合本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之提案,得經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會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進行現地會勘或書面審查,評估符合本計畫相關資格、項目等規範後,給予協助輔導。
1、屬公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者,完成審核程序後,給予補助,納入縣市政府預算辦理。
2、屬私立博物館者,完成審核程序後,給予補助,視其計畫之重要意義或時效性,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辦理或由本部逕予補助。
六、經費撥付與結案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部辦理核定補助案經費申請手續:
1、資本門補助款撥付原則(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經本部同意備查後,檢附第一期款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配置表及納入預算證明等,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2) 第二期:各核定補助案於發包作業完成後,檢附合約書影本(或工程相關發包證明資料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證明資料)、第二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證明,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撥付。
(3) 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收據、竣工證明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證明完工資料及累計進度達百分之百證明,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2、經常門補助款撥付原則(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經本部同意備查後,檢附第一期款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配置表及納入預算證明等,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2) 第二期:檢附第二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證明等,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撥付。
(3) 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百證明,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3、跨年度補助計畫,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執行數撥款。
(二) 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須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因應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於契約中訂定補助案經費申請程序,得不受本點第一款分期請款之限制。
(三) 本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
(四) 結案注意事項:各補助案須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各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本部同意之文件、經費結報明細表、相關照片或文宣等資料)、各案經費配置總彙總表檢送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完成結案作業。
七、補助款注意事項:
(一) 本部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土地取得(含租賃)、館藏文物購置、國外旅費、獎金、獎品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等費用。
(二) 執行過程中遇有經費不足時,應自行籌措財源,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三)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計畫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適用,並應受本部之監督。如有違反該規定者,本部即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經費。
(四) 配合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之典藏與在地知識整飭、權利盤點、數位化等工作,應依循本部統一之後設資料格式及技術規範辦理。
(五) 本計畫補助款應悉數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依本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1、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項。
2、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其調整幅度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函請本部同意;調整幅度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副知本部。
3、補助經費如未能於會計年度執行完畢,須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申請保留展延。
4、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情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如有違約金得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5、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六) 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3、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修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4、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除有相關規定外,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關收益部分,如本部補助經費未涉及印製或製作、出版、行銷等費用,實際販售收益無需繳回。
5、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須增(減)列計畫項目,應函請本部同意。
6、本部依據受補助案之執行計畫,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8、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9、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八、輔導評核:
(一)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要求彙整各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執行情形,並配合出席本部召開之進度檢討會議。
(二) 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辦理考核與訪視。
(三)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但尚未執行之補助款(或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應依本部訂定之行政督考機制,督促受補助單位執行年度計畫,並應實際需求填報相關表格與資料。
(五) 受補助館所若執行成效不佳或不符補助精神者,經輔導後未能改善,將取消次年度補助經費或提案資格,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輔導館所重新定位發展或轉型。
(六)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落後者,本部得建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懲處相關人員,其懲處標準由本部另定之。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本計畫補助之館所,應提具整體構想及財務規劃,以永續經營為目標,評估合理營運年期。
(二) 申請本補助計畫之館所應具主題特色,且每年累計開館須達二百日以上。但經本部同意閉館整修者,不在此限。
(三)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提案補助項目內容不得重複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若經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並取消次年度提案資格。
(四)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部及本部可再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非營利使用。受補助單位同意不對本部與本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 各館所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六) 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七) 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
(八) 館所受本計畫補助之執行成效及後續年度營運成效,將做為申請本部相關補助事項審查之參據。
(九) 為配合行政院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逕依相關政策指示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另屬結合內政部城鎮之心工程者,將優先支持。
(十)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中央對各提案經費補助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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