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96年7月9日院臺建字第0960027673號函核定
2016-11-17
審計部查核發現,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辦理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未督促計畫項下負責執行資料倉儲及標準制度工作成員內政部適時檢討修正國土資訊系統共同規範,建立合宜之地理圖資內容、編碼及格式共通標準,影響圖資流通運用效益。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內政部已訂定或修正相關作業標準規範,提升國家地理資訊系統運用效益。
國發會為加速推動國土資訊系統建置等工作,於民國(下同)96年7月9日陳報行政院核定辦理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並由內政部成立資料倉儲及標準制度工作分組,負責檢討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標準(Data
Standard)及制定一致共通規範,以符合國際標準(ISO 19100系列標準),俾加速資料之整合、分享與流通。經審計部調查發現,內政部於98年6月24日訂定國土資訊系統資料標準共同規範後,國發會未能適時督促該部隨新技術演進及國際標準(ISO
19100系列標準之ISO 19118-編碼)於100年10月15日針對開放資料格式標準修正情形,持續滾動檢討我國共同規範合宜性,迨審計部於104年5月查核時,已近6年未重新檢討,影響各單位建置之圖資整合及國際接軌,經於104年6月15日函請行政院督促國發會及內政部檢討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內政部已依國際標準重新檢討我國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標準合宜性,並於105年4月21日及同年月29日分別修正國土資訊系統標準制度制定程序須知及國土資訊系統資料標準共同規範,並參照上開共同規範陸續於同年8月1日訂定國土資訊系統資料標準落實要點、同年月9日訂定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及修正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等,俾利各項圖資之整合、分享與流通,具體提升國家地理資訊系統運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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