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 星期四

⊙【內政部營建署】擬訂全國國土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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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國土白皮書
 

【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法專區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國土計畫專區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研究單位:國立政治大學/10512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規劃單位:國立成功大學/10511





2017-04-19

國土計畫法於10551日施行,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須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已於1063月底完成初稿,延續10510月及1061月就國土功能分區及空間發展規劃所召開座談會,營建署自1064月起將邀集機關及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等分別召開部門研商會議及座談會,內容包括國土功能分區、空間發展策略、成長管理策略、國土防災復育...等本次全國國土計畫中探討議題。另為擴大意見徵詢及溝通成效,自1067月起將至北、中、南、東四區域辦理分區座談。期望透過多方意見溝通反饋至計畫中修正後,於1069月辦理公開展覽,除有利於全國國土計畫後續推動,更透過各界意見讓此次全國國土計畫至臻完善。

相關開會通知及會議資料亦可至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國土計畫專區網頁http://ppt.cc/JKZWC下載。




 
2016-07-29
 
「國土計畫」,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並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歷經20年的努力,國土計畫法在各界期待下於1041218日通過立法院三讀,於10516日公布,自10551日施行。而為利國土計畫之推行,本署隨即於10412月啟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作業,成立「國土計畫法」推動小組並下設「國土計畫規劃工作小組」及「國土計畫法規工作小組」。分別辦理「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研訂國土計畫法之二十項子法」等重要工作。

國土計畫將以6年時間完成與原有區域計畫之轉軌銜接。依預定計畫期程,本署將於106年上半年完成「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次年完成審議核定並公告實施;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最後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於此同時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

為了要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草案擬定之任務,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已全力投入規劃工作,草案內容將遵循蔡總統之重要政策及落實林全院長於1056月所提出之施政方針報告:「健全國土規劃體系,妥善規劃國土資源,加強國土及海岸保育;落實都市與非都市土地管理,強化土地開發審議效率,檢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法令,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並依據10210月發布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中所包含之重大課題,特別針對國土計畫法其中「空間發展」、「功能分區」、「防災復育」及「城鄉發展模式」等重要議題分別委請四個專業研究團隊參與規劃,並將廣徵各界意見,讓計畫更具宏觀性及整體性。

復依據國土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因此本署後續也將配合時程規劃召開相關會議,進而擴大參與,納入更多元之意見,使推動全國國土計畫作業更加順利。此外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亦配合計畫擬訂之工作,將於其官方網站http://www.tcd.gov.tw/上成立「全國國土計畫專區」,上述資料也將於網頁上開放瀏覽,讓民眾能於計畫擬訂之草案規劃階段獲知相關重要資訊。




2016-05-30

歷經20餘年的努力,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已於今(105)年51日施行,為利該法順利執行,內政部於本(5)月26日部務會報通過「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草案,進一步研訂相關細節性、技術性及程序等規定,逐步建立國土新秩序,落實國土安全的目標。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為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將有變革,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將土地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

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該法施行後2年內,中央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施行後4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施行後6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亦即民國11151日前,「國土計畫法」將全面上路。

為利相關作業順利執行,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6條授權,擬具「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草案,進一步研訂相關細節性、技術性及程序等規定,包含中央主管機關應每2年公布1次國土白皮書;各級國土計畫年期,以不超過20年為原則,規劃未來全國及地方的空間發展藍圖;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等因素,國土功能分區得因地制宜再予細分,並為加強國土保育,如由城鄉發展地區變更為更嚴格的國土保育地區時,得隨時辦理;國土復育地區內已有的聚落或建築設施,有安全疑慮者,應研擬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復育計畫,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等,共計15條。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並依草案第15條規定,將配合「國土計畫法」溯至今(105)年51日起施行。另為加強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未來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將依規劃期程推動,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內政部營建署首頁(http://www.cpami.gov.tw)「快捷服務」項下的「國土計畫法專區」,歡迎社會各界上網暸解提供建議意見,並給予適當監督。




國土計畫法講習105517日)講習附件下載

 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及配套機制

 國土及區域計畫銜接機制

 現行開發許可問題探討及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制度

 海域國土規劃與土地使用管制
 



2016-05-04

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歷經長期的努力,於10412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10516日公布,行政院並定於10551日施行。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應辦事項包括「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研訂國土計畫法之二十項子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公告各級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等。其中在國土計畫一項依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則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為利後續時程推行,本署業依前開規定並配合立法目的啟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作業。

為利後續國土計畫推動,本署將由城鄉發展分署辦理「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成立署內國土規劃小組」、「輔導直轄市、縣(市)擬訂國土計畫」及「規劃國土功能分區」等業務。有關全國國土計畫擬訂,分署已整合署內相關單位籌組成立「規劃工作小組」負責前開作業,藉由定期召開小組會議整合意見研商擬訂作業,期能於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後6年內完成交付任務。而在實質規劃層面,建立於前述立法目的「國土保育、合理配置、永續發展」並考量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推動國土復育工作」等,城鄉發展分署在計畫架構下針對內容屬性分成四個委辦案辦理,分別為「空間發展」、「功能分區」、「防災復育」及「行政區劃」等子項目,並預訂於1055月前上網公告招標。

而在全國國土計畫實施後,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國土計畫,也會接續籌組輔導團隊,透過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期間經驗累積,輔導18縣市(不含台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擬定國土計畫。另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分署將於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完成送審議後,即進行委託專業服務團隊,模擬18個縣市(不含台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土功能分區圖模擬建議圖(不做現地調查)提供各縣市參考,並輔導縣市政府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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