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9日 星期六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

 

政院:台美關稅續做文書交換 朝盡快定案努力中 | 政治 | 中央社 CNA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9日電)台美關稅談判正在最後階段,外界關注今年是否有望完成談判進入總結會議。政院指出,為確定相關內容,目前仍有一段文書交換過程,相信整個社會都希望盡快定案,政府也朝此方向努力中。

金融時報日前報導,台美協議將拍板,估台灣承諾投資4000億美元。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日前透過文字說明,談判團隊正持續透過視訊會議、書面文件交換等方式,以「台灣模式」和美方洽談供應鏈合作,並且爭取調降對等關稅且不疊加原MFN(最惠國待遇)稅率,以及232條款多項關稅優惠,同時也為赴美企業爭取更有利的投資環境與條件。

臺美關稅談判及產業支持方案      https://twustariff.ey.gov.tw/


韌性特別條例 | 新聞專題 | 中央社 CNA

立院財委會8日起審查韌性特別預算案 10/17可望三讀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  院會議案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安定就業」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照顧農漁民」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照顧弱勢」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培育人才」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保護人民」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守護國安」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捍衛海疆」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支持產業」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政府相挺」發放現金1萬元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強化韌性-政府相挺」財政部金融支持方案


卓揆:5,700億元韌性特別預算送立院審議 盼後續加強推廣「支持產業、安定就業、照顧民生、強化韌性」各項措施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1)日於行政院會聽取經濟部、財政部、農業部、勞動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及國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工作項目」報告後表示,因應美國關稅等國際情勢變動及地緣政治動態,行政院所提「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經參酌國人意見及社會整體情勢需求,並為符合憲法及預算法相關規定,因此再主動提出前揭特別條例修正案,俟經國會審議討論,總統已於114年9月5日正式公告實施,預算上限提高至5,700億元,推動支持產業、安定就業、照顧民生及強化韌性,共4大主軸、11個措施,並預留200億元後續編列特別預算額度,視後續關稅談判進度等國際情勢,加強支持產業、勞工及農業等部分。

在支持產業部分,卓院長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20%暫時性關稅的實施,經濟部、農業部、財政部及勞動部,已依移緩濟急原則,先行啟動產業支持方案,請各部會依照簡便、快速、從優的原則,按照程序加速審查,也提高企業經營韌性,度過短期衝擊;此外,也請透過本特別條例的各項轉型升級輔導措施,積極協助產業拓展多元國際市場。

在安定就業部分,卓院長指出,政府責無旁貸,要以最快速度、最完整措施來維護勞工就業權益與社會安定。其中,為確保勞保制度能穩健運作,本次特別預算額外挹注100億元,加上公務預算編列的1,200億元,115年將撥補勞保基金共1,300億元,請勞動部持續即時掌握與處理受衝擊產業與勞工需求,提供全面且適切的協助,穩定勞工就業、保障勞工權益。

在照顧民生部分,卓院長表示,為落實賴清德總統所指示「經濟優先」、「民生優先」、「弱勢優先」、「青年優先」四大優先原則,由教育部、衛福部、內政部共同合作,透過加發弱勢生活補助、擴大關懷獨居長者、補助老屋修繕、降低學雜費調整壓力等措施,照顧民生,減輕國人負擔。除直接補助之外,也強化社福、教育的韌性,包含高等教育人才培育、醫療服務品質提升、緊急醫療藥品韌性等,請各部會落實執行計畫,確保國際情勢變化時期,民生需求保持穩健。

另針對發放現金部分,卓院長指示財政部與各部會合作,提早整備相關執行規劃、強化宣導,方便民眾領取,並杜絕詐欺行為趁隙而入,務必在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啟動現金發放程序,使全民受惠。

在強化韌性部分,卓院長指出,為強化國家安全及全社會韌性,請內政部積極督導警政署及消防署,加速執行反恐維安、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建置等工作項目,提升整體防救災量能,守護國人生命安全。卓院長表示,中共近來常以灰色地帶結合軍事行動等混合式威脅手段,擾亂我國安與民生,國防部本次籌編特別預算,厚實戰備能量,打造穩定持久的國防體系;另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扮演強化國家安全之功能愈趨重要且有急迫性,因此請儘速推動本案各項計畫,如期如質完成各項建案,達成預定目標。

卓院長強調,行政院已設立「臺美關稅談判及產業支持方案網站」,內容包含美國關稅說明、產業影響評估及產業支持方案等,請各部會多加推廣,除了各部會自行推廣外,也請張惇涵秘書長協助部會橫向統一協作,務必讓相關產業及民眾瞭解各項政府支持措施。

最後,卓院長提醒,本案各部會工作項目之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業管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通過執行。

相關檔案





2025年11月27日 星期四

任務編組【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BUILDINGFOCUS【行政院】任務編組 

依法律規定設立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幕僚機關或單位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今(27)日主持「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52次會議」時表示,面對今(114)年地震、颱風、豪雨等複合型災害接連衝擊,造成雲嘉南、花蓮等地嚴重災害,在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迅速投入應變、復原與重建工作下,災害影響已大幅降低。政府必須在此災害經驗基礎上持續精進,強化電力與通訊韌性、加速災後重建等,鄭副院長請季連成政務委員持續督導跨部會作業,並建立跨部會及中央地方整體災害管理體系,以超前部署迎接未來挑戰,全面提升社會韌性,守護民眾安全。

鄭副院長致詞時表示,今年1月嘉義發生芮氏規模6.4地震、7月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造成雲嘉南地區2萬多棟民宅受損,緊接著9月樺加沙颱風造成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也帶來極度罕見與極端的災害情境,但在季連成政委、陳金德政委、李孟諺顧問,以及內政部劉世芳部長等部會首長與同仁堅守崗位、積極應變處置下,將災害影響降到最低,她要代表卓榮泰院長向大家表達謝意。

為因應新型態複合式災害,鄭副院長指出,中央成立「雲嘉南災後復原前進指揮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指揮救災,動員一切可用的人力、資源投入災後復原工作,並結合臺灣豐沛的民間社會力,透過公私協力,全力應變、加速重建。

鄭副院長強調,面對複合式、極端的災害情境,政府必須從經驗中持續學習與精進,才能超前部署,因應未來挑戰。包含強化電力、網路及通訊基礎設施防護能力及韌性;透過先進科技及資料彙整提升監測的準確性;加強中央地方協調機制;以及建立完善通報及應變體系等,以持續精進政府面對各種災害風險的預判、預防、應變及復原,守護民眾安全、強化臺灣整體社會韌性。

鄭副院長在聽取經濟部「提升臺灣電網韌性-以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為例」報告後,鄭副院長首先表達對台電公司及經濟部搶修同仁辛勞付出的感謝,並表示台電公司已於111年提出「強化電網韌性計畫」,以10年5,645億元預算強化電網韌性工程,請務必依據本次風災所汲取的教訓進行滾動檢討,以符合未來防災應變需求,尤其應盤點可能致災的風險因素,並善用圖資分析方式,精準提出精進作為,包括辦理「遷改供電線路」,有效降低災害造成之事故停電;另對於無法推動電桿地下化之區域,應辦理「輸配電架空線路防災韌性維護措施」,加強我國電網韌性。

鄭副院長指出,電網韌性應從「供需兩端」並進,請經濟部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並結合民間力量辦理微電網及移動式電源建置,特別要提升在地、自主能源韌性,例如增加防災型再生能源與備用電源,並增進區域電網儲能量能。此外,可結合經濟部定置型燃料電池相關計畫,整合在地需求推動,強化在地自主能源韌性。

鄭副院長強調,在規劃微電網與強化未來自主能源韌性時,應善用圖資套疊方式,預先規劃建置場址與區域之間的配置,提供電網評選及後續作業參考;同時,對於易形成孤島之地區,亦可採複合方式強化能源韌性。

針對數位發展部「重大災害之通訊韌性-以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為例」報告案,鄭副院長指出,「強化電網韌性計畫」與「韌性臺灣異地強固資通訊計畫」相互關連,包括:通訊設備的優先復電、共同管溝示範工程推動、基地臺與變電所共構共站,或在變電所提供第二傳輸路由之基地臺等,請相關部會彼此協作,善用圖資妥適規劃,才能精準針對問題提出解方,也請季政委協調整合。同時,鄭副院長責成內政部彙整過去地方政府在災害應變時所提需求,以及在地韌性網路及據點常態性設置等事項,一併納入中長期韌性計畫研議辦理。

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雲嘉南災後復原前進指揮所」災後復原整體報告案,鄭副院長表示,感謝陳金德政委、工程會及各部會同仁成立「行政院114年7月颱風豪雨雲嘉南災害復原前進指揮所」,並進駐雲嘉南地區,協助受災戶家園重建,目前已發放家園復原慰助金約15.8億元,惟仍有部分縣市未完全發放完畢,請相關縣市儘速作業。

有關民宅損害部分,鄭副院長強調,本次前進指揮所首創「公私協力」模式,組建技術支援團隊,結合民間營造廠商協助受災民眾修繕受損房屋,加速完成家園重建工作,目前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惟針對部分受損民宅修繕工作尚需持續追蹤管控部分,請工程會協助縣市政府持續盤查確認,以掌握後續修繕進度。

鄭副院長提到,針對農業溫網室設施重建與修繕工作,請農業部積極協助農民盡速修繕。另依照「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中央各部會在各復原重建項目已提報53案復原重建計畫,請各部會依照相關計畫把握時程、加速推動,早日完成各項復原重建工作。

鄭副院長在聽取農業部「堰塞湖之災害管理-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為例」報告後表示,面對堰塞湖帶來災害管理新興課題及巨大挑戰,應依此次災害經驗建立更完整的跨部會、中央地方協力合作的整體災害管理體系,現階段除先從防災、減災方向著手外,亦應進一步思考中長期治理策略,並透過持續滾動檢討精進。

鄭副院長強調,減災首重做好監測與資訊整合工作,請農業部偕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充分善用先進科技與監測設備,強化監測系統的整合,包括運用高精度地表天然高程起伏面的數值模型(DEM),提升緊急調查與評估精準度,並結合水利資訊進行堰塞湖潛勢區調查,做好風險型態模擬,以預判災害可能帶來的風險。鄭副院長強調,此項工作除由農業部主責外,也須透過跨部會協力推動,各機關需即時資料共享,形成完善的監測體系。

此外,鄭副院長請經濟部偕同相關部會積極把握時程,推動上下游疏浚工作、強化堤防工程等,務必在下一個汛期前做好相關水利工程。同時,中央應協助並督導地方政府制定疏散避難計畫、建立完善通報與應變體系,並提高相關疏散避難演練頻率,同時結合社區力量強化防災意識。而為讓民眾即時獲取相關資訊,建立在地知識體系非常重要,有助於加深對災害及自我安全防護方法的認識,進而配合疏散應變計畫,發揮在地韌性,請相關部會協助督導地方政府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

最後,鄭副院長指出,面對新型態災害,除持續推動復原重建工作之外,亦需建立中長期社會韌性,請季政委持續督導跨部會作業,協助地方政府復原重建,同時思考下一階段如何建立在地社會認知,共同面對災害挑戰。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3)日主持「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51次會議」時表示,面對全球暖化及極端氣候影響,地震、強颱、強降雨、乾旱等災害發生的頻率及規模,都需提高注意力。因此,召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目的,就是要整合跨部會、跨領域委員的建議,提出更新、更完整的災害防救方案。

卓院長強調「當我們比天災快一步,就能讓損失少一點」,期勉大家秉持此一精神,具體落實每一次整備工作。

卓院長提到,今(2025)年3月初已出現豪雨,比往年5月汛期來得更快速、更兇猛;再加上去(2024)年花蓮地震及今年嘉義大埔地震造成的土石鬆動,土石流等風險增加,地方和中央政府都需嚴陣以待。

卓院長表示,因應去年風災狀況,政府今年已編列551億元預算投入系統性治水,並導入智慧防災及數位轉型,提升地方的國土韌性。

卓院長強調「防災不是一日之功,減災無法單一完成」,面對天災的挑戰,唯有中央和地方、政府與民間團結一致合作,才能加強保障民眾安全。

隨後,卓院長聽取內政部「0121嘉義大埔地震復原重建情形」報告後表示,感謝中央與地方同仁在第一時間到臺南視察地震災情,也感謝陳金德政委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仁調查嘉義、臺南、高雄等縣市災後復建情形,以及季連成政委共同主持專案會議。

卓院長請內政部及各相關部會比照0403花蓮地震經驗,從寬、從速、從簡協助受災民眾,並請內政部督促各地方政府,透過多元管道宣導危老重建輔導團,加速整合重建。此外,也請教育部儘速完成災區各國小、國中、高中校舍修繕及復建,並給予受災損之私立學校各項必要協助。

卓院長指出,震災受損建物的耐震補強及重建,需配合當地生活條件、居家環境等因素,請陳金德政委及工程會將此納入整體檢討之中。此外,現有房舍受損情形,須經嚴謹複評並覈實認定,各地方政府的災害準備金,目前尚足以支應公共設施災後復建經費,後續如有不足,請各主管機關主動協助地方政府報請中央協助支應。

針對交通部所提「因應颱風預防性告警海上船舶應變精進機制」報告,卓院長表示,海洋委員會於去年凱米颱風後,已提出權宜輪「次標準船」危及我國海域航行安全,以及因擱淺或沉沒造成漏油污染等生態議題。

卓院長感謝與肯定交通部航港局已提出有效可行的因應機制,並會同海委會海巡署及臺灣港務公司迅速採取「預防性告警」措施,同時也與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海委會海洋保育署、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地方政府等單位,排除萬難抽除漏油及移除擱淺船舶,守護我國海洋安全。

卓院長請交通部持續精進預防性告警機制,並請海巡署、海保署共同完備鄰近海域減災體系,降低颱風及劇烈天候對海上航行安全的威脅,達到離災、避災、防災的目標。

針對內政部所提「南海海槽錯動之因應措施」一案,卓院長表示,鑑於日本宮崎縣去年8月發生規模7.1強震,且日本官方及部分專家研究指出,未來臺灣也可能因南海海槽地震,而面臨海嘯災情,因此政府有必要就各種可能性預先模擬因應,提升全民防災及減災意識。

卓院長強調,預防災害是減少災情的第一步,請內政部及各相關部會,持續強化全民防災教育,並就今年9月21日「國家防災日」所設定的琉球海溝地震情境,與各級政府共同完成海嘯減災整備工作,確保人員、車輛及通訊等設備運作良好,從平時演練來確實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今日會中也通過火山、礦災、空難、生物病原、懸浮微粒物質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等6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案,並同意備查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宜蘭縣、臺東縣及嘉義市等9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案。



113-01-11。主持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陳揆:精進工廠安全統合及高風險化學品管理 應用新興科技強化防災與救援韌性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1)日主持「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49次會議」時表示,面對日益嚴峻的災害危機,政府應整合跨部會力量,完備災害因應系統,並超前部署,強化我國防災與救援韌性。在工廠安全統合管理及高風險化學品管理方面,應持續改善危害性化學品的法令及申報系統,加強對業者的申報管理,並強化企業自主管理、訓練、檢查及結合業者、地方政府共同演練,同時運用優化後的化學雲功能來掌握高風險工廠,實施聯合檢查,以完善工廠安全管理;在公用氣體事故災害管理方面,應持續督導業者及地方政府加速盤點相關安全設備的更新及檢修。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結合數位科技應用於災害防救工作非常重要,如南部科學園區「3D智慧防救災系統」,可結合三維地理資訊的特性,除完善平日防救災整備外,在災時亦可即時提供消防救災人員相關資訊,協助救災工作;另交通部中央氣象署運用數位科技於氣象預警服務,亦能提供更精準、更即時、更區域性的氣象預警服務,後續請氣象署持續加強智慧氣象分析資訊的使用,以利提供各級政府應用於平時及災時的減災與救援應變作為;另外,針對日本石川縣能登半島地震,院長表示,日本震災的救援制度與經驗,是我國值得學習的典範,期盼日後能持續與日方互相交流救災經驗,強化科技防災應用。

陳院長致詞時表示,臺灣位於歐亞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的交界,同時也是颱風來襲時首當其衝的位置,不僅地殼運動頻繁,全球氣候變遷所帶來的致災性威脅亦日趨嚴重,去(112)年下半年即有海葵颱風及小犬颱風來襲,其中小犬颱風對蘭嶼造成嚴重災損,目前當地仍持續進行災後復原重建工作;而去年9月發生在中南部地區的短延時強降雨,亦導致雲林、嘉義及臺南等地區多處淹水及農林漁牧的損失。

陳院長強調,在面對充滿不確定性,且日益嚴峻的災害危機時,更需要凝聚、整合跨部會的力量及士氣,共同努力完備災害因應系統,強化災害防救韌性。災害發生時,政府不僅要在第一時間啟動相關災害防救工作,更要提供受災民眾及時且完整的支持和協助;同時,平時也要積極盤點各項防災措施及量能,透過超前部署、齊心協力,才能成功克服每次災害的威脅,共同守護家園。

陳院長特別感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同仁和所有第一線災害防救人員,不辭辛勞守護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吳澤成政務委員對於各項重要議題的協調研議,期盼透過中央與地方共同攜手努力,政府與民間協力合作,一起提升國家的災防韌性,讓國人都能夠安居樂業、實現抗災力的堅韌永續,同時也為國際社會提供更優質的人道救援能量和互助合作,讓臺灣成為世界的臺灣,災害防救穩健前行。

隨後,陳院長聽取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分別說明「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後工廠安全統合管理機制精進作為」及「落實高風險化學品監控之視覺化管理提升科技智慧防救災-以南部科學園區為例」等報告後表示,化學品的管理相當複雜且專業,工廠在處置或使用大量危害性化學品時,倘管理不當,將造成公共安全重大隱憂。

此次經濟部所提出的精進措施以「盤」(盤查)、「管」(管理)、「查」(查核)、「練」(演練)四大面向檢討化學品申報系統、管制查核及企業課責機制,相關部會應持續改善危害性化學品的法令及申報系統,加強對業者的申報管理,讓化學雲資料能夠清楚呈現且便於使用。另外,對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所訂之高風險危險物品工廠,已由中央及地方消防、建管、環保、職安及工廠管理等跨單位實施聯合稽查,發揮機關協力綜效,請持續精進辦理。

陳院長指出,為強化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內政部與經濟部已修法提高吹哨者獎金及提高罰則額度,以強化企業課責機制。目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因本屆立法院會期已屆滿,尚未議決之議案,將屆期不續審,因此請經濟部及內政部於下屆立法院會期開始時,持續推動立法,在未完成立法提高罰則前,各部會仍應共同協力,強化企業自主管理、訓練、檢查及結合業者、地方政府共同演練,並運用優化後的化學雲功能來掌握高風險工廠,實施聯合檢查,以完善工廠安全管理,並提升救災安全。

陳院長提到,國科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3D智慧防救災系統」能結合三維地理資訊的特性,讓業者在三維地圖(3D)中操作,進行資訊登錄、綁定化學品品項、特性、數量及位置資訊,並搭配現場危險物質的標示,除了可用作平日廠商防救災整備外,災時亦可在第一時間提供消防救災人員資訊。

院長請國科會持續研議、推廣、輔導並應用至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化學工廠的安全管理,並由國科會所屬其他科學園區先行優先試辦及推廣應用,以協助防救災工作。

有關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提升災害天氣預報之精進作為」報告,陳院長表示,本次報告的三項計畫包括「金馬雷達建置」、「數值天氣預報高速運算電腦建置」、「氣象風險數位治理與跨域應用」等,其建置攸關我國在面臨氣候變遷與極端氣候下的災害防救治理能力。為確保政府能提供更精準、更即時、更區域性的氣象預警服務,請氣象署於上述三項計畫完成上線後,持續加強智慧氣象分析資訊的使用,以利提供各級政府應用於平時及災時的減災與救援應變作為。

另外,鑑於近年旱災頻率明顯提高,院長請氣象署參考專家學者委員意見,將旱災監控及預測技術列為未來之發展之重點,並請氣象署將各項專業氣象數值資訊,轉譯為民眾平常生活可發揮價值的生活應用。

針對經濟部「精進公用氣體事故災害管理具體作為」報告,陳院長表示,經濟部應汲取竹北瓦斯氣爆案災例經驗,通盤檢討包括液化及氣體輸送等不同輸送方式的天然氣,自進口至分送到一般用戶的安全管理注意事項,請經濟部依災害管理的角度,持續以減災、整備、應變、復原等4階段做好系統性的安全管理措施,並隨時滾動式調整,同時善用數位科技及人工智慧(AI)等新興科技整合相關大數據進行分析。院長強調,瓦斯氣爆事故對公共安全危害甚大,業者對於相關安全設備的更新及檢修,應有立即且有效的處置作為,請經濟部督導業者及地方政府加速盤點相關安全設備的更新及檢修紀錄,避免類似災害再次發生。

另針對經濟部建議交通部研議分享「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資訊一節,陳院長指出,經濟部已請業者建立「LNG槽車運送路線」及「沿線各消防單位緊急通報名冊」,並已送至該部留存,同時轉知內政部消防署,供第一線救災單位預為準備。而這些資訊相當重要,未來危險物品車輛於運送途中如不幸發生事故時,將可提供相關單位在第一時點掌握資訊即時處理。

陳院長在聽取內政部「借鏡日本石川縣能登半島地震經驗精進我國災害防救作為」報告後表示,目前日本當地的搶救工作仍持續進行中,我國政府在第一時間即表示慰問,並捐款協助賑災。院長指出,對於同樣位於地震帶的臺灣而言,日本震災的救援制度與經驗,是我國值得學習的典範,期盼日後能持續透過國際交流活動,與日方互相交流救災經驗,強化科技防災應用。

陳院長指出,行政院已核定「大規模地震重點因應對策整體推動方案(112年至114年)」及「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112年至116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均應提高警覺、相互合作,預做超前部署的防災整備工作,並持續進行災防演練,以強化我國防災與救援韌性。

針對委員提案「因應集集地震25周年、莫拉克颱風15周年,建議籌辦『回顧重大災害、邁向韌性未來』活動」一事,陳院長表示,透過籌辦相關活動,回顧過去國內發生重大災害的防救災與重建過程,能讓民眾了解災害防救的重要性,並對相關災害提高警覺,達成防災教育的目的。院長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邀集專家學者與有關機關共同集思廣益,積極推廣此一活動,讓防災教育能夠向下扎根。

今日會中也通過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海難等5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草案,並同意備查臺北市、臺南市、基隆市、雲林縣、金門縣、澎湖縣及屏東縣等7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案。


110-12-27。主持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蘇揆:與時俱進因應極端氣候 並以防災為最高目標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27)日主持「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45次會議」時,請內政部營建署就現有資料,完整盤點早期開發的山坡地設施,確認國土變異情形,同時因應極端氣候的挑戰,也請相關部會考量各式變化情況,調整相關法規及災害應變機制,並釐清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劃分,以最嚴格的標準建立考核、監督與複核機制。院長強調,災害的預防機制最為重要,各部會務必以災防為最高目標,並善用科技及偵測機制,建立更完善的災防監測與防範機制。

蘇院長表示,再過幾天就要迎來新的一年,今(2021)年是地球不平靜且辛苦的一年,各地災害頻傳,其中武漢肺炎爆發迄今已近兩年,造成全世界超過2.7億人確診、近540萬人死亡。在舉世滔滔、疫情再起的情況下,臺灣在蔡英文總統領導下,全體國人皆能重視防疫規範,與政府密切合作,讓臺灣平安,他要向國人同胞表達感謝之意。

蘇院長指出,在全球疫情嚴峻之下,世界各地仍頻傳災情,例如美國中西部一天就有30多起龍捲風,襲擊6州,馬來西亞亦發生連日暴雨,造成上萬人流離失所。而臺灣在因應極端氣候所造成的天然災害工作上,也備極辛苦,幸賴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各位委員踴躍出席會議並提出建言,大家同心合力,對於各種災害狀況都已研擬相關應對方式,希望未來持續努力。

隨後,蘇院長聽取內政部營建署「山坡地建築開發案及其上游影響區填土整地之調查、安全評估與致災預防作為」報告後表示,部分臺灣早期山坡地開發案雖然合法,但囿於當時法令可能未盡周延,以致部分山坡地或建築可能存在變異情形,請內政部營建署就現有資料,進行完整盤點。

蘇院長也舉1966年英國威爾斯小鎮艾伯凡礦區礦災、1997年汐止林肯大郡崩塌、今年7月日本靜岡縣大規模土砂災害,以及8月高雄市明霸克露橋被泥流沖毀等例證,藉此強調我國法規及災害應變機制均應因應極端氣候進行調整,尤其臺灣與日本同處地震帶與颱風頻繁地區,倘若又發生持續降雨情事,恐爆發土石流,造成傷亡慘重。

有鑑於此,蘇院長請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及農委會儘速加強辦理國土變異地點及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等工作,並將極端氣候所造成的各式情況變化納入新的考量因素,同時亦須釐清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劃分,以最嚴格的標準建立考核、監督與複核機制,後續並請內政部函告各地方政府,使其瞭解相關分工及注意事項。

蘇院長強調,中央該負責的事務,絕不推諉,面對極端氣候的挑戰,政府責任重大,絕不容許有任何輕忽,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的損失。

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崩塌防災體系架構與崩塌管理權責分工執行現況」報告,蘇院長表示,災害的預防機制最為重要,2009年八八風災造成高雄小林村事件後,政府即落實執行預防性、強制性撤離等措施。而在極端氣候及地形變化等長期影響下,可能會出現新的崩塌情況,請農委會及相關部會儘速盤整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務必以災防為最高目標。

蘇院長指出,災防應注重平時的建設管理、監督與複核機制,如今年8月發生高鐵苗栗路段邊坡滑動,就是因為防水、排水設施不足所致,突顯邊坡監測的重要性,請交通部嚴加督管,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

蘇院長也請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善用科技,持續精進山坡地走山或邊坡滑動等偵測機制,例如林務局架設火煙動態偵測系統,以監測森林火災;氣象局現階段亦可運用科技偵測到小面積的天候狀況,掌握降雨情形等,請農委會與相關部會進行整體盤整,建立更完善的災防監測與防範機制。

今日會中也通過經濟部「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草案,院長請經濟部函頒實施。

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組織架構



2025年11月19日 星期三

【臺北市】京華城容積案


TWBUILDINGTHEME【臺北市】京華廣場(京華城改建案) 


京華城原址容積獎勵案所涉「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及商三「特」疑義,監察院特予釋疑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794&s=35105

日期:114-10-30

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

台北市政府110年11月1日公告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容積獎勵細部計畫案,創設「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核給20%容積獎勵(「商三」容積率560%×20%),不僅牴觸上位法規「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台北市土管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均有重大違失,前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月16日通過糾正案(註1)。

據媒體報導,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於114年10月28日在台北地院作證時曾就本案所涉「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是否屬「一次性保障」及商三「特」疑義提出其個人觀點,監察院為避免外界誤解,特予釋疑如下:

【「一次性保障」為台北市政府(柯市長及蔣市長任內)、內政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後續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所認同;京華城公司中途放棄訴訟,改以缺乏法令依據之「變形」方式申請20%容獎,實非正途】

一、台北市政府(柯文哲市長及蔣萬安市長任內)、內政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本院113年糾正案所諮詢之專家學者,均一致認為本案「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是一次性保障,應無疑義;京華城公司既主張該「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可重複適用,並於107年間提起行政訴訟,此一訴訟權利自應受各方尊重。然該公司卻於法院109年7月16日判決駁回前之109年7月3日,以缺乏法令依據之「變形」方式申請20%的容積獎勵,雖同步上訴二審,卻又在台北市政府110年11月1日正式公告核給20%的容積獎勵後之111年7月18日撤回上訴,其中途放棄訴訟權利而另循缺乏法令依據之「變形」容積獎勵,而台北市政府未深究相關法規,以不合理之對價性,容許增加20%容積獎勵,自有明顯違失:

(一)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捐地三成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其都市計畫書與附件記載捐地後所餘七成「商三」土地之容積率是按560%計算,另給予120,284.39㎡「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註2)。

(二)由於台北市政府(都發局)一再曲解容積率為392%(實則392%是指把捐出的公園、廣場納回分母計算的「粗容積」),致引發爭議,嗣經監察院糾正並經106年12月21日台北市都委會第721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確認容積率為560%(多數都委會委員同意容積率為560%,且並無委員認同容積率為392%),並由台北市政府於107年1月18日公告(註3),容積率560%已無爭議。

(三)另台北市政府因認120,284.39㎡「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本質僅屬「一次性保障」,亦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重(新)建時,不能再次適用該「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而須回歸適用「商三」法定基準容積率上限之560%,故於上述107年1月18日之公告同時將該「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刪除。

(四)京華城公司因不服上述處分而於107年間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再次適用「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年7月16判決駁回(法院也認定僅是一次性保障)。由於台北市政府、內政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本院後續113年糾正案所諮詢之專家學者,均一致認為「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是一次性保障(註4),應已無疑義。

(五)另查內政部亦於113年5月14日以台內國字第1130804795號函知各縣市政府略以:

1、都市計畫賦予允建容積率或額外再給予容積獎勵,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細部計畫容積獎勵不得逾越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制(訂)定之省、市施行細則或施行自治條例(以下簡稱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強度之指導規定。

2、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已明定容積獎勵規定,建築基地申請獎勵應依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不應捨棄施行細則規定,由申請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創設其他容積獎勵規定。

3、容積獎勵為建築基地開發或設計符合法令獎勵規定所增加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其增加之容積權利屬一次性,建築基地未來重建時仍應依法定基準容積辦理。

(六)綜上,京華城公司既主張本案「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可重複適用,並於107年間提起行政訴訟,此一訟權利自應受各方尊重。然該公司卻於法院109年7月16日判決駁回前之109年7月3日,以缺乏法令依據之「變形」方式申請20%的容積獎勵(合計容積率為560%+560%×20%=672%),雖同步上訴二審,卻又在台北市政府110年11月1日正式公告核給20%的容積獎勵後之111年7月18日撤回上訴,其中途放棄訴訟權利而另循缺乏法令依據之「變形」容積獎勵,而台北市政府未深究相關法規,以不合理之對價性,容許增加20%容積獎勵,自有明顯違失。

【「商三特」之「特」字僅係慣稱且非法規用語,使用分區無論有無冠「特」字,容積率均應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範】

二、都市計畫書於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例如台北市土管條例)之外另有特別規定者,於實務上常加冠「特」字,例如本案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係於80年間以附帶捐地30%方式,由「工三」變更為「商三」,並另有限作國際購物中心、辦公大樓等6種容許使用項目等限制規定,即因其有特別規定,於實務上冠乃以「特」字而稱「商三特」,因此一「特」字僅係慣稱且非法規用語,旨在區別之用,以避免建管人員未詳查而致誤發建照,易言之,使用分區無論有無冠「特」字,其容積率仍應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範。基上,本案如認京華城原址係商三「特」,即認台北市都委會可任意創設核給容積獎勵,恐係對土地使用管制法制之誤解。

【糾正案僅係糾正「機關」違失責任,並不以公務員「個人」為對象,監察院尊重法院就公務員「個人」刑責審理】

三、監察院所糾正的是「機關」違失責任,並不以公務員「個人」為對象,是以相關公務員是否涉及「圖利」等刑責,並非上述糾正範圍,而是屬於法院的職權,監察院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尊重法院之審理權限。

註:

1. 監察院113年1月16日糾正案文113年1月24日114年8月18日新聞稿參照。

2. 因申請人之前已申請120,284.39㎡之工業大樓建築執照之故。依此保障,以捐地後所餘七成「商三」土地為分母換算容積率為646%。

3. 請參閱監察院105年糾正案及台北市都發局網站所載107年都市計畫書。

4. 理由已摘述於監察院113年1月16日糾正案文


台灣民眾黨114年8月18日記者會針對京華城原址容積獎勵違失案,容有諸多誤解,監察院特予澄清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34614

日期:114-08-18

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

臺北市政府110年11月1日公告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容積獎勵細部計畫案,創設「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核給20%容積獎勵(「商三」容積率560%×20%),不僅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臺北市土管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均有重大違失,前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月16日通過糾正案(註1) ,惟台灣民眾黨於114年8月18日召開記者會,對上開糾正案容有諸多誤解之處,提案之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特予澄清如後,以正視聽。

【糾正案僅係糾正「機關」違失責任,並不以公務員「個人」為對象,監察院尊重法院就公務員「個人」刑責審理】

監察院所糾正的是「機關」違失責任,並不以公務員「個人」為對象,是以相關公務員是否涉及「圖利」等刑責,並非上述糾正範圍,而是屬於法院的職權,監察院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完全尊重法院之審理權限。

【本件糾正案係經嚴謹監察調查程序並基於明確事證,依法提出】

本件京華城原址容積獎勵違失糾正案,係監察院經過調卷、函詢與約詢臺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相關人員、諮詢相關專家學者等調查程序後,依照憲法第96條、第97條及監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所提出,程序嚴謹且有明確事證。

【臺北市政府於監察調查過程中已詳實說明應適用臺北市土管條例之規定;被糾正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後,亦已提出具體檢討改進意見】

臺北市政府前於本院調查過程中已詳實說明:「本案受質疑容獎20%不是都更案件,但是卻依據都更法令,而有土管專章(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卻不去用,給獎勵後對於地區的回饋不成比例,一定有檢討之必要。」內政部亦表示:「容積獎勵按理說都要由法律來明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已明定容積獎勵規定,如有新增容積獎勵項目需求時,臺北市政府允應通盤整體考量城市容受度和需求,循自治條例修正程序辦理。」而且臺北市政府經糾正後,也已提出檢討改進意見在案。

【台灣民眾黨記者會內容有諸多誤解】

關於台灣民眾黨於114年8月18日召開記者會,以「司法打手圖利誰」影射上述糾正案,提案委員進一步澄清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22條(註2)僅規定細部計畫應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事項,完全無容積獎勵之相關規定,所以該條文當然不是各縣市都委會可用來創設核給容積獎勵的法令依據。

二、容積率(含容積獎勵)核給,原則上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在不違反中央法規之下,容積率(含容積獎勵)仍應依「各該縣市」之自治法規核給,自不得託言所謂「雙軌制」,而認為容積率(含容積獎勵)可毫不受地方自治法規之規範。

三、依臺北市土管條例規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簡稱容積獎勵專章)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之限制,且該自治條例亦無賦予臺北市都委會額外核給容積獎勵之空間(按臺北市土管條例25條原文:「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表列:商三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此與新北市(註3)等其他縣市規定條文有別。

註1:監察院糾正案文參照(糾正案文)。

註2: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第1項)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一、計畫地區範圍。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四、事業及財務計畫。五、道路系統。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七、其他。(第2項)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註3: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及附表一之規定(附表,略)。」


柯文哲民眾黨 政治獻金、京華城案即時新聞、專題報導一次看 - Yahoo奇摩新聞


京華城弊案 最新進度 | 三立新聞網

柯文哲京華城案爭議是什麼?|天下雜誌


京華城容積案 | 新聞專題 | 中央社 CNA 


京華城案關鍵容積率、容積獎勵是什麼?建築物能蓋多高全看它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柯文哲涉京華城案事件回顧 容積率560%暴增至840%引爭議 | 社會 | 中央社 CNA


京華城案 - 維基百科

京華廣場 - 維基百科

京華城購物中心 - 維基百科


監察院

糾正案文 113內正1         調查報告 113內調1

糾正案文 105內正5         機關改善情形            調查報告 102內調102


2025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示範計畫|洄游農村




洄游農村【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

崑大空設系助力安南大戲《洄流。歸巢》 青銀共創舞台再現台江風華 | 中央社訊息平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推動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示範計畫,以創新教育培育未來農村人才。訂於1061220日(星期三)上午10點舉行「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成果分享會」,地點為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號)3301會議室。將分享各計畫的執行經驗,期待透過教師間的交流與分享,激盪出更多元的思維融入創新教學模式!歡迎有興趣的民眾與各界產官學者,一起共襄盛舉。

今年首次推動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示範計畫,全臺共有25所大專院校總計42個計畫團隊參加。本計畫為鼓勵各學校教師運用其專業課程,調整教學內容,引導學生參與農村事務,並以專業知識與技術應用實踐,解決問題農村相關問題,以達跨界共創及教育創新之目的。

「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成果分享會」將由參與計劃的學校老師,以三大主題「多元跨域參與」、「創新解決問題」、「啟發與回饋」進行交流討論,透過不同面向的學術專業與實務經驗分享及對談,激發出不同的火花及想像力。同時也期盼能夠培育參與課程的學生們能夠成為種子,未有一天發芽茁壯進入農村為臺灣農業注入新氣象。






107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徵件資料下載網址 https://goo.gl/p31v23


一百零七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示範計畫

徵件須知

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大專院校教師運用其專業課程,發揮跨界應用價值解決農業及農村等相關問題,結合核心知識實踐應用於農村場域之方式,以達跨界共創及教育創新之目的。

二、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以課程或專題討論或社團輔導課程為單位,教師為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搭配可實踐專業核心知識之農村場域進行實習、實作、專題設計或駐村等課程執行

三、計畫核心:
()教學創新,鼓勵大專院校教師透過課程,提出具有實驗性或創新性的課程,發揮多元領域應用價值發掘及解決農村問題。
()產學鏈結,藉由專業知識導入農村,應用所學改善農村現況,促進農村再生,為農村發展注入新能量。
()人才培育,透過學生實踐參與農村相關事務,提升在地認同關懷地方,進而觸發在地就業與在地創業之機會。

四、推動作法:
()開設實踐共創課程:
    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教師應用現有課程或專題討論,調整教學內容以其核心知識,挑戰並引導學生實踐參與農村相關事務,並搭配農村場域進行實習、實作、專題設計或駐村等課程執行,導引學生進入農村並解決真實問題。課程主題可由學校老師依各領域自行界定能引導學生探索、調查及解決之農村問題,或由學校老師協同外部農企業、社會型企業或非營利組織依農村實際需求建議設計課程。
()選定合作農村實踐場域:
    選定合作之農村場域,並以此進行實習、實作、專題設計或駐村等課程執行,藉由專業知識及技術導入,以及現場實際問題之回饋,共同於執行過程中解決農村問題。

五、計畫期程:
本年度計畫期程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六、補助原則:
()每一課程計畫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詳見附件一。
()本局補助經費以執行該計畫相關之業務經費為原則,其中至實踐農村場域實習、實作、專題設計駐村等支出之物品費或其他衍生費用需佔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以上。
()計畫應列表提出計畫主持人最近三年執行及申請中之案件清單,如已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者,一併敘明其經費來源,同一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本局將視各計畫主持人當年度申請相關領域計畫情形,衡量其任主持人之計畫通過情形,最終以當年度補助總數不超過二件為原則。

七、申請作業: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始完成申請作業。
2.計畫申請文件一式七份,每份均應雙面列印並裝訂成冊,連同資料光碟一份(pdfword格式各一),以郵戳為憑,函送至本局辦理申請。計畫申請書紙本與電子檔應相符並含學校核章,不得缺頁。
3.計畫申請書應包括:
1)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二)。
2)計畫內容(如附件三)。
4.計畫書應以A4規格紙張印製;文字以直式橫書編排並編頁碼,主文以不超過三十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圖片及照片補充。
5.申請資料應完備,不接受事後補件或抽換;資料不齊全、未裝訂完備、不符規定或逾期送出者均不受理,申請資料審查完畢亦不予退還。

八、審查作業:
()依據計畫申請情形,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及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列席報告。
()審查基準:
審查內容
權重
課程教學設計之創新性
20%
專業與場域問題結合度
35%
計畫創造價值及擴散性
15%
執行成果之影響及延續
20%
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10%

九、經費請撥及核結:
()補助款每年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補助金額每年分兩期款撥付,第一期款撥付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款撥付百分之四十。第一期經費於計畫申請單位收到本局核定公文後,於規定時間內檢附領據辦理領款手續。第二期經費於受補助單位檢附前期已撥經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會計報告及領據檢據憑撥。
()請於計畫結束時繳交成果報告書並檢附會計結束報告送局辦理結案。
()經費支用及計畫結報,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十、計畫考核:得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以書面審查、會議審查或訪視等方式進行。


十一、配合事項:
(一)  受補助學校應配合辦理課程交流活動,至少安排一堂課由本局推薦人員或通過此計畫案之教師交流演講。
(二)  計畫執行初期,本局將導入相關交流機制,需配合參與本局召開之相關會議。
(三)  計畫期程屆滿時,受補助學校應提出完整成果報告書,並配合本局辦理發表會或研討會或論壇等發表方式之活動。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各計畫一經核定,不得任意變更。因客觀條件變更致原核定預算不能配合需要,應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理由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前申請變更預算。
()計畫執行期間應確實遵守學術倫理規範,最終成果產出之內容如有參考或引用他人之圖文或照片者,計畫人員應註明其來源出處及原作者姓名,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人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執行相關成果,本局基於非營利推廣之需,享有使用權。
()本徵件須知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局審查外,本局得視計畫推動重點及典範推廣之需要,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及主持人提送計畫書,由本局審查後核定補助之。
()各受補助學校應協助各項推廣事宜,如受本局之邀,應派員配合參與本局相關工作或協調會議、成果展示、發表或研討會,並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局相關函文或公告辦理。

五、計畫加值:
()受補助教師及其成員共同參與本局舉辦之交流活動及期末成果交流等,本局擇優將共創實作經驗、構想及成果正式彙編出版並提供各參與團隊交流使用,或是經由媒體及網路露出曝光。
()為擴大參與課程學生之學習成就,受補助教師可配合課程設計,鼓勵參與課程學生報名本局所舉辦之全國大專生洄游農村競賽活動,將可獲得一系列獎勵及榮譽。





2025年11月1日 星期六

「觀光立國2030年觀光兆元產業目標」專題報告

 

1141030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900萬國際旅客達標情形及旅宿業歇業缺工情形振興改善措施」與「配合賴清德總統所提『國家希望工程』與『觀光立國2030年觀光兆元產業』等目標如何務實達成」專題報告

交通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1030/601.pdf

交通部觀光署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1030/6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