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規劃原則」修正為「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
行政院 105年9月22日 院授發社字第1050019370號函
105-06-02。中央政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
中央政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行政院函、檢核表及流程表。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印發
院總第887號 政府提案第15100號之1722
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發社字第1041301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說明」書面報告如附,請查照。
說明:依據總統府104年2月4日總統公布「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項下經濟委員會歲出部分第255頁第15項決議辦理。
正本:立法院
副本: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含附件)、本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含附件)、本會社會發展處(含附件)、本會主計室(含附件)、本會秘書室(含附件)
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說明
壹、前言
大院第8屆第6會期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核有決議事項:「我國中央政府辦公廳舍,多年來皆設於以首都臺北城內為核心之地區,然而過去數十年來,由於欠缺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致使中央政府各機關另行覓地新建、購置或租賃行政空間。惟首都核心地帶之原中央政府辦公廳舍,基於國家安全或文化資產維護等理由,往往無從亦不宜轉為行政區以外使用,而耗費大量財政資源之結果,竟也經常造成機關原址附近商圈蕭條、公有資產閒置、文化資產荒廢等後果。矧在此同時,我國行政機關分散首都圈各處後,集中廳舍以便利洽公、提升行政效率之原意亦受影響,而眾多依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多核心國土新走廊發展目標』,宜改設於中南部都會區之行政機關,卻也在不存在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下,散落各地。為強化國土規劃、提升公有財產管理效率、發展緊湊城市、保護文化資產與減少政府長期不必要開支,爰要求依其組織法負責國家發展與國土發展政策規劃與跨部會協調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自2016年度起每5年進行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並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後5個月內就此規劃如何進行推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本會爰遵照 大院上揭決議,提出本報告。
貳、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
一、政策內涵及推動情形
區域平衡攸關國家整體發展,是政府極為重視的基本原則,為使資源達到最有效的配置,行政院已於99年核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重新檢討行政區域的劃分,規劃全國階層國土空間結構為3軸(中央山脈保育軸、西部創新發展軸、東部優質生活產業軸)、海洋環帶及離島生態觀光區。其中,西部創新發展軸期以高鐵車站為中心,促進西部地區朝多核心空間發展結構,使西部地區朝向有秩序高密度發展,並以創意、創新作為城鄉轉型與發展的核心價值,期許西部成為創新發展軸帶。發展構想重點如下:
(一)96年高鐵通車,善用高鐵快速、準點與其帶來的空間效果,進行西部走廊空間再結構與毗鄰化,運用高鐵車站特定區所擁有之交通機動性、交通可及性、高環境品質3大發展機會,期成為地方新成長中心(growth pole),加強高鐵特定區與舊市區、產業園區、國際海空門戶及其他重要發展地區之間的無縫運輸服務,並沿運輸軸線佈設集約、混合使用的發展單元,將西部走廊發展壓力逐漸引導至高鐵與公共運輸的服務範圍內,避免空間發展持續無序沿公路蔓延而蠶食農地,藉集約化發展(compact development)提高公共建設的投資及使用效率。
(二)強化區域成長極與區域產業發展走廊競爭力,設定特定強項(leading sector)與發展主軸,加強投資區域成長極與區域產業發展走廊的公共基礎建設,並優化產業投資環境,使其發揮區域成長中樞角色,帶動周邊區域發展。
(三)以整合策略及作法,建立都市及工業區再造與創新轉型機制,有效活用土地資源,導向新綠能、新文創、新品味或生態城發展。
99年配合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行政院積極推動北、中、南三大生活圈,以及「北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花東」、「澎金馬」等7個區域作為發展區塊,希望每個發展區域內,均有相當人口與腹地支撐區域的發展與消費市場,對所投入的公共建設也可較具經濟效益,並根據區域內產業特色與地理環境各自定位,創造各區域的特殊競爭優勢,政府部門相關的區域計畫,也朝此策略方向逐步調整規劃的空間尺度。
二、配合多核心國土新走廊發展目標政府機關(構)區位規劃
鑑於高鐵通車,大幅縮短臺灣西部地區之空間與時間距離,打破北、中、南三區空間限制,形成西部走廊一日生活圈,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臺灣經濟研究院於96年8月完成「配合多核心國土新走廊發展目標政府機關(構)區位之規劃」研究報告略以,建議對中央政府一、二級機關大都設置於臺北,形成重北輕南現象,應可在高鐵通車提高城市間可及性及帶動區域發展情況下,思考政府機關在服務效率、方式及區位分布的調整,以達多核心國土新走廊之發展目標。
機關區位調整政策必須思考高鐵對國土空間規劃、使用與行政區域劃分、政府資源效益之影響。惟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涉及面向廣泛,包括中央機關區位調整範疇之界定(例如是否含五院、機關層級等),並需考量各機關本身之功能、施政目標、服務對象、服務範疇等,及配套評估其他政治或政策目的、土地取得及財務的可行性、集中或分散機關辦公風險及利弊等條件。
上開國土空間策略發展計畫及配合多核心國土新走廊發展目標政府機關(構)區位規劃,在空間治理層面,由於規劃尺度不同,該研究並未就中央政府辦公區議題提出相關策略建議。
參、中央政府辦公廳舍推動辦理情形
我國中央政府辦公廳舍設於以首都臺北為核心之地區,主要係考量世界各國多將屬於部會層級之各機關設置於相鄰地區(如人口集中之臺北市),以利最高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部會間之業務協調、與國會之政策溝通、以及與媒體間之聯繫互動等事宜。至於與直接服務民眾相關之業務,則以設立部會附屬機關或地區辦公室之方式,於適當地點提供在地服務。目前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部、會)辦公廳舍,均以行政院為核心分散設於大臺北地區,除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在外租用辦公廳舍外,其餘為自有。另中央三、四級機關因考量業務具有轄區特性,多分散各地就近服務民眾。
中央辦公廳舍隨著環境變遷,或職能擴張,或新機關成立,有新房舍之需求,其後雖可整體規劃同部會集中辦公,然首善之區土地、租金甚高,相對增加興建、搬遷成本。中央辦公廳舍處理模式分述如下:
一、興建聯合辦公大樓合署辦公
為解決中央機關辦公空間不足,並撙節租金開支,中央機關採合署辦公方式,前已在臺北市濟南路與徐州路間興建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北兩棟,並於85年交予進駐機關使用,現有內政部、教育部、蒙藏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會(部分單位)等機關入駐辦公。
為舒緩中央機關辦公廳舍過度集中於臺北市區之壓力,行政院復於95年選定新莊市副都市中心基地,興建容納3,500人之新莊中央聯合辦公大樓,除文化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中央二級機關外,尚有檔案管理局、內政部營建署(水工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4個中央三級機關,以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北辦事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及該分署三重就業服務站等6機關(單位),共計13個機關(單位)自102年12月15日起陸續進駐,除解決大臺北地區中央機關辦公空間不足之問題外,也產生節省租金及帶動地方繁榮等具體效益。
二、配合組織改造重新調配辦公廳舍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籌規劃辦公廳舍調配作業,同時,各部會亦依實際業務需要檢討規劃所屬機關辦公廳舍之設置地點:
(一)組改期間辦公廳舍調配作業原則
各機關辦公廳舍之調配,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整體作業,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第二章第五節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之「貳、辦公廳舍調配」規定辦理。組改後,辦公廳舍應由原主管機關與新機關之幕僚作業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
1.精簡:機關組織精簡後,應檢討現有辦公廳舍空間,釋出無需使用部分,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統籌調配運用。
2.整併:整併為兩個或多個機關合併為一,新機關應整體檢討辦公廳舍空間,倘不敷使用,洽國有財產署協覓有無適當房地可提供評選使用,如無國有房地可供使用,自行租賃房地使用。
3.改隸、改制:改隸及改制僅為機關改變原來隸屬關係或機關屬性變更,新機關應自行規劃運用現有辦公廳舍。
4.裁撤:機關裁撤後,原使用之辦公廳舍房地已無需使用,逕由國有財產署接管及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統籌調配運用。
5.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
(1)機關部分業務移撥其他機關者,該業務單位原使用之辦公廳舍房地,除協調業務接管機關同意不移交外,原機關應將該業務單位使用之辦公空間併隨業務移交接管機關使用。
(2)業務接管機關同意原機關不移交辦公空間者,應規劃運用自管辦公廳舍,倘不敷使用,洽國有財產署提供適當國有房地,如無適宜者,則自行編列預算租用房地使用。
(二)組改期間辦公廳舍調整情形
組織改造期間,各新機關辦公廳舍實際調配情形舉例說明如下:
1.新建辦公廳舍
(1)現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北辦事處,於組改後即移入新建之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又未來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署成立後,亦規劃進駐前開合署辦公大樓;衛生福利部亦配合組改興建南港衛生大樓,容納部本部暨所屬社會及家庭署;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及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亦應業務實際需要擬定中程計畫新建辦公廳舍。
(2)未來將新成立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等,初步評估未來亦有規劃建置辦公廳舍之需要。
2.舊有辦公廳舍整(改)建
(1)原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廣播電視事業處及出版事業處3處業務整併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後,該局辦公廳舍係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之建物整建而成。
(2)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未來將分別移入環境資源部及農業部;其中水土保持業務及人員,以及經濟部礦業司、地質調查所、礦務局等業務及人員整併,成立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另為利推動農村再生,於農業部新成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因業務變動幅度大,均有辦公廳舍調整或整建需求。
3.運用現有廳舍空間重新調配
(1)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調整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後,辦公廳舍即設於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該園區原為公賣局台中舊酒廠,於91年7月經臺中市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5.6公頃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撥交,局部建物整建為該局辦公空間,其餘作為輔導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展演空間等用途。
(2)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國民教育司、中等教育司、訓育委員會及特教小組等單位於102年1月1日整併為「教育部學前及國民教育署」,署本部位於臺中,辦公廳舍仍沿用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之建物;該署另置北部辦公室,辦公廳舍仍續用教育部第二辦公室(徐州路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3)行政院院本部設有消費者保護處等單位,並新設性別平等處,即使用原有院本部辦公廳舍。又如本會係整併原經建會、研考會及部分工程會業務,亦運用既有臺北市寶慶路與濟南路及南投中興新村原辦公廳空間重新調配使用。
(4)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環境督察總隊、環境檢驗所等相關單位未來將整併為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並續用該三單位原位於臺北、臺中及中壢之辦公廳舍。
未來,財政部將賡續依既定時程定期召開會議,瞭解各機關辦理財產接管、辦公廳舍調配後續辦理情形及需協助解決問題,掌握適宜作為辦公廳舍使用之國有財產資訊,提供辦公廳舍不足之機關評選使用,俾達成組織改造業務無縫接軌之目標。
肆、綜合分析
一、議題分析
(一)中央機關南遷問題
目前多數中央行政機關(構)均設在臺北市,惟有部分人士認為,長期以來區域發展重北輕南,如果可考量中央行政機關(構)進行區位調整,包括最高層次之遷都,或其次五院中某些院南遷,或部分中央部會規劃南遷,及中央部會以下三、四級行政機關(構)進行區位調整,或可能有利於南北政經及文化之均衡發展。
部會層級機關南遷,所涉及之層面甚廣,除須覓得適當地點外,尚包括相關軟硬體建設搬遷成本,且各項配套措施如員工權益保障等亦應配合。又若考量單一部會機關南遷,除上述因素外,仍有前揭最高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部會間業務協調及與各界溝通聯繫問題。
(二)中央機關區位調整問題
現設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行政院所屬機關(構)均為三、四級機關(構),其中三級機關(構)部分為原省屬機關(構)改制為二級機關中部辦公室就地安置。惟部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區位調整所涉層面甚廣,相關建設成本與所帶動之發展效益均有待評估,各項配套措施亦須配合檢討。復經考量國內資通訊科技日益發達,網路治理概念興起普及,加上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協調聯繫機制已逐步建立,長途大眾運輸建設持續完備等趨勢發展,原先中央機關(構)區位因素與對行政效率的關聯性已出現根本變化,因此,有必要重新評估中央行政機關(構)第一線服務機關(構)區位設置與服務傳達之影響及調整。
二、中長期擬議方向
(一)政府機關搬遷之可行性策略
1.建議部會本部原則上宜維持設於首都圈,以收決策時效;但部會所屬機關如服務對象主要為中南部民眾、業務性質與中南部地方事務密切相關或沒有特定區位限制之行政機關,則可依據其業務特性檢討選擇適當地區加強服務傳達連結,以縮短與民眾間之距離,提供最直接、迅速且貼近民眾實際需求的服務。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例,會本部雖設於首都圈,但其所屬部分機關(單位)之設置地點,當初即本上述原則據以規劃,例如農糧署多數業務組即設在南投,以就近服務中南部農民;另以海洋生態保育業務為主之內政部營建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亦設立於高雄。
2.同時,為拉進部會首長與民眾之距離,落實走動式管理,使其得以更進一步接觸及聆聽民意,目前行政院於臺中市、高雄市、花蓮市、嘉義市分別設立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藉由適度授權方便民眾洽公。
(二)機關區位調整考量
1.中央機關(構)區位調整可先考量區分不同層次。在最高層次「首都」的遷移,以我國南北地理差距有限,遷都成本可能大於可創造的效益。又以近年遷都距離不遠的韓國與馬來西亞為例,目前兩國遷都計畫尚未完整落實,效益並不明顯,也引發許多討論。
2.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部會」層級的區位調整,雖然部會在業務推動上與地方發展連結性較高,但部會級機關負責政策規劃及協調,理應與首都結合,是否進行區位調整,亦應通盤考量。
3.有關部會所屬「三級機關」,宜考量其業務特性,強化服務傳達連結,得與在地特性結合,以符民眾需求,如未來農業部的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可與農業縣市結合;如新成立的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亦得考量其業務特性,就其業務單位之屬性選擇適當地點規劃廳舍。
(三)中央政府辦公廳舍建置規劃原則
為使國家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兼顧國家施政需要及土地效益,政府機關辦公廳舍之興建,須有新的規劃及財政思維,方能使投入資源及廳舍空間運用,達到最大之效益。同時考量機關應肩負廳舍空間妥適運用之責,善盡確實評估、充分運用及資源共享等責任,爰行政院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並參酌103年6月25日「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決議有關檢討各類廳舍興擴(建)計畫、積極活化閒置資產、引進民間資源共同開發之意旨,於104年3月4日訂頒「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規劃原則」分行各機關,內容以合署辦公、落實評估機制、多元活化使用、跨域加值、鼓勵創新等核心加值規劃設計,俾利現有辦公廳舍規劃後續利用作業。
伍、未來規劃配套原則
一、重視區域發展趨勢
未來在政策上宜針對國土規劃政策、區域特色以及縣市改制直轄市以後,所形成的北中南三大生活圈及7大發展區域,進行研究和規劃。同時因應跨域治理與城市競爭,配合行政區劃通盤檢討,以肆應新的地方發展趨勢,均衡北中南東區域發展。
二、強化未來辦公廳舍整體規劃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除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籌規劃辦公廳舍調配作業外,部會亦將依實際業務需要通盤檢討規劃所屬辦公廳舍之設置地點。另外,自101年起已有22個部會新組織分階段施行,加上新莊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完成興建及13個中央機關(單位)集中進駐,已解決部分中央辦公區廳舍不足的窘境,除減少財政資源支出,集中廳舍以便利民眾洽公外,並帶動地區發展。後續尚有7個新部會待啟動,例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新建辦公廳舍、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辦公廳舍調整等,本會將協調權責機關研擬相關計畫,並依中央政府辦公廳舍建置規劃原則,從多元面向確實評估中央辦公廳舍整體規劃與利用,以提升公有財產管理效率。
三、加強授權地方分支機關服務中南部民眾
行政院為應業務需要,加強服務中、南部地區民眾,已設立4個區域性聯合服務中心,部會亦於轄區設立派出單位或地區辦公室,主管機關均應強化分層負責及授權,提供地區民眾就近辦理相關業務,並強化溝通協調以回應涉及地方各項業務。
四、改造服務流程或以資通訊科技便捷服務民眾
為發揮橫向協調及跨域治理精神,各機關可重新檢討服務流程,並針對與民眾切身相關之業務,改進跨機關服務流程,提供一站式受理整合流程服務。以首次申辦護照為例,自103年7月1日起民眾可至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即可委託代理人代申辦護照,無需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辦理,目前並與新北市政府及彰化縣政府合作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之人別確認暨一處收件之全程服務,透過跨機關合作,就地服務民眾。另亦可考量透過電子化服務,將來區域間落差、距離將逐漸消減,例如:於偏遠的東部花蓮縣玉里鎮推動基層政府全面電子化的工作,透過資通訊科技的運用,以網路代替馬路來彌補服務品質的缺口。未來經由流程之改善與科技運用,可提升政府服務之近便性並縮減區域落差。
陸、結語
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牽涉面向非常廣泛,本會將持續協調相關權責機關,依其業務屬性與功能需要,適時檢討中央政府辦公區之規劃,並兼顧區域均衡發展。
國家發展委員會即將於103年1月22日掛牌成立。由於國發會係由經建會、研考會、主計總處電子資料處理中心、工程會等組織改造成立,組改後辦公場所散分6個處所,不利行政效能之發揮,故國發大樓興建確有其必要性。
新建之國發大樓專供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國家發展管理會使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掌理事項,符合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國發大樓的興建未運用公務預算,不增加政府財政支出,且可發揮增加擴大支出之作用,國發大樓係利用現有國發基金土地,符合國有土地活化原則,復以現有經建會、研考會於國發大樓完成遷入後,原有辦公室可將其活化,增加收入,不致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本會所擬國發大樓依循往例模式興建,現有經建會現址即係運用國發基金(中美基金)興建,本興建計畫已報奉行政院102年7月29日函核定通過。
有關部份媒體報導,經建會規劃或建議勞委會、客委會、觀光局等相關部會南遷乙節,由於部分內容未能呈現真實情況,本會謹澄清說明如下:
一、隨著高鐵通車後,台灣西部地區之空間與時間距離大幅縮短,打破目前北、中、南三區之空間限制,形成西部走廊一日生活圈及國土多核心之發展模式。因應上述國土空間結構之變化,為達到區域均衡發展及提升政府行政效率與回應力的目標,經建會於95年度起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針對政府機關(構)之區位規劃課題進行研究,期望能提出符合我國未來國土空間發展之政府機關區位規劃藍圖,以為長期發展政策參考。
二、前述委託研究計畫係以中央政府二、三級機關與財團法人為對象,並以貼近服務對象、帶動地區發展、提升土地利用價值等原則,進行全面性的檢討評估,未來所提出之政府機關區位規劃藍圖成果,仍將透過政府相關機關之研商討論,提供作為我國國土空間規劃參考,非屬短期推動之實施方案。目前本研究尚在期中研究階段,尚無具體結論與定見,有關報告書之初步研究成果,並不代表本會意見。
三、以往政府考量行政協調之便捷與效率,中央政府一、二級部會機關大都設置於台北,逐漸形成台北為我國政治及經濟中心所在地,相對各項資源之分配與投入,亦較為偏重於北部地區,長期以來形成南北發展失衡之現象。近幾年隨著台北都會區不斷的擴大,已產生都市發展效率與品質問題,且配合高鐵通車、資訊通訊技術發展等條件成熟,有必要依據機關服務對象與功能,重新檢討區位問題,以增進都市發展效率、提升政府行政效率,與促進區域之均衡發展。不過,政府機關之區位調整問題,須以緩慢漸進之方式處理,並採集中式分散之原則,因此,短期間政府將著重於在中、南部地區規劃預留行政中心用地,機關區位之調整則將審慎評估,長期緩進規劃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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