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專區
「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報告
⊙內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7/101.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部國土計畫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召開「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國土計畫法法定工作辦理情形,以及地方政府關切議題之處理情形,依序說明如下:壹、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立法說明
因 98 年莫拉克颱風(八八風災)及歷年颱風侵襲,造成國土崩塌、土石流等複合性災難,喚醒國人對於國土保育之重視。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行政院及大院朝野黨團分別提案訂定本法,經大院於 104 年 12月 18 日三讀通過,由總統於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
本法最主要目的,在維護國土空間秩序、永續合理發展。其後依行政院核定全國國土計畫指示事項,為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作業期程,以妥善完成法定工作,本部研提「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於 109 年送請大院審查,經大院 109 年 4 月 17 日三讀通過,於 109 年 4 月 21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貳、國土計畫法定工作辦理情形
一、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作業
各地方政府係依本法、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等規定,以及 107 年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110 年公告實施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等計畫指導,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
截至 113 年 10 月 31 日,已有 14 個地方政府提報國土功能分區圖至本部(詳附表1),其中連江縣、金門縣、花蓮縣、新竹市等 4 個縣市業經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其餘縣市刻陸續查核及辦理專案小組會議審查中。
二、相關子法訂定及目的事業法律修正
依本法應訂定之子法計有23 項,已發布15 項,其中外界最關切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亦已經本部法規會完成審議,其餘子法亦已辦理法制作業中,將於 113 年底前陸續完成(詳附表 2)。
涉及其他部會部分,本部已協助盤點需配合修正之目的事業法律條文,並由各部會依業務需求自行評估優先修正順序提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 113 年 9 月 9 日召開會議審查(詳附表 3)。
三、地方政府溝通及協助
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本部國土管理署研擬「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及成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劃設輔導服務團」,每年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到府諮詢會議,並已召開 46 場次研商會議,追蹤列管辦理進度同時協助解決各項實務劃設議題。
此外,本部均積極參與地方政府辦理之公聽會、國土計畫審議會超過 100 場次,並拜會地方首長溝通說明(詳附表 4、附表 5、附表 6),本部亦透過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逐年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法相關工作(詳附表 7)。本部將持續與尚未提報之 8 個縣市政府溝通並提供必要協助。
另為強化宣導本法,本部業分別於 113 年 8 月20 日辦理「國土計畫政策說明研討會」(北區場次)及 113 年 9 月 4 日辦理「國土計畫政策溝通說明會」(中區場次),邀請跨部會及地方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參與,共同討論各界關心議題,獲致各界相關意見反饋,本部業就各界意見逐項回應並將處理情形置於本部國土管理署網站「國土計畫政策溝通專區」供大眾查閱。
參、本法推動優勢
一、解決現行區域計畫全國一致管制標準、無主動檢討機制之課題,賦予地方政府規劃權及主導權,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務實回應地方需求。
二、已依土地適宜性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反映土地環境條件,並採容許使用方式,循應經申請同意(小面積)或使用許可(大面積)等程序申請土地使用,毋須再辦理土地變更,降低開發案件申請時間及費用成本。
三、外界長年關心的議題如原住民住宅、國有林班地暫准建地、宗教寺廟等,得透過計畫或擬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等方式提供輔導機制。
肆、地方關切重要議題處理情形
一、農業發展地區劃設及使用
依本法規定,地方政府應依照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導內容,劃設農業發展地區適當分類,如經地方農業單位檢核未符合前開計畫農 1、農 2 之劃設條件及原則,自得依計畫指導進行調整,並於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階段共同討論。
且農業發展地區即係提供農業生產及其產銷設施與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之使用,並非限制農地利用,本部於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已明定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農舍等設施,未來均得於農業發展地區使用,毋須辦理土地變更,促進農地多元農業利用。
又地方政府如有產業、聚落發展需要,或是有地方特殊管理需求,應於國土計畫上路後,依本法第 15 條規定即時啟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據以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情形及另訂適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原住民族土地
為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慣俗及族人居住權,並滿足永續發展所需之生活、生產及公共設施等空間需求,國土計畫透過下列方式分階段、滾動式的檢討、調整,以多元工具處理:
(一)劃設適當國土功能分區,滿足聚落生活需求。
(二)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保障既有居住權利及傳統慣俗使用。
(三)因應部落長期發展需要,已補助 7 個直轄市、縣(市)共 21 個原住民鄉(鎮、市、區)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補助經費共新臺幣 9,870 萬元。另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新竹縣五峰鄉、臺東縣金峰鄉等 2 示範案。
又本部已於110 及112 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共約新臺幣 2 億 2,000 萬元,作業成果將作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原住民 105 年 5月 1 日前既有住宅所在土地合法化之佐證文件。
針對國土保育地區劃設需參考之環境敏感地區圖資,除已提供地方政府得配合地形、地籍調整界線之通案原則外,本部國土管理署亦定期(每年 2次)向各該主管機關確認圖資更新情形,並適時提供最新圖資予地方政府辦理國土規劃相關作業。
四、既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益維護
針對現行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建築用地或農業用地(如農牧用地、養殖用地),經依照所在區域環境條件劃入國土保育地區或農業發展地區,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規定,仍得繼續從事住、商等建築使用,以及農業生產、加工等相關使用,且從事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者,得維持原有之容積率、建蔽率規定,降低制度轉換衝擊。
五、土地使用違規查處及檢舉獎勵
對於一般小面積違規,國土計畫法之罰則與現行規定相同,罰 6 萬元至 30 萬元;大型開發案件(2公頃以上)才會視違規情節,適用較高罰則,罰 30萬元至 500 萬元。
檢舉獎金係為促使地方政府加強稽查違規,考量本部近年推動衛星監測已達立法目的,且配合每年補助地方政府查處經費,爰就一般小面積違規檢舉案件(罰鍰金額 30 萬元以下),不發給檢舉獎金,並已納入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訂定。
伍、結語
查現階段已有包括吳琪銘委員等共 22 個提案修正本法第 45 條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因各委員提案修正版本及延長之期限、方式各有不同,本部原則仍以現行條文所定期程積極推動,並尊重大院審查決議;另有部分委員提案涉及本法其他條文(第 7、23、35、40 條)部分,本部將於大院進行條文審查時配合說明。
綜上,本部將賡續辦理及協助地方政府完成法定工作事項,並持續與地方政府、有關部會及各界溝通協調,以利國土計畫制度如期上路,進一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附表 1 國土功能分區圖提送內政部情形
說明:依照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縣市 |
各縣市國土計畫公告日期 (第 2 階段) |
國土功能分區圖報部日期及進度 (第 3 階段) |
基隆市 |
110 年 4 月 26 日 |
113 年 6 月 27日報部,審議中。 |
臺北市 |
-- |
113 年 8 月 15日報部,審議中。 |
新北市 |
110 年 4 月 23 日 |
待報部 |
桃園市 |
110 年 4 月 28 日 |
待報部 |
新竹市 |
110 年 4 月 26 日 |
113 年 6 月 25日報部,審議通過。 |
新竹縣 |
110 年 4 月 27 日 |
113 年 8 月 26日報部,審議中。 |
苗栗縣 |
110 年 4 月 28 日 |
待報部 |
臺中市 |
110 年 4 月 28 日 |
待報部 |
彰化縣 |
110 年 4 月 30 日 |
待報部 |
南投縣 |
110 年 4 月 23 日 |
待報部 |
雲林縣 |
110 年 4 月 27 日 |
待報部 |
嘉義市 |
-- |
113 年 10 月 15日報部,審議中。 |
嘉義縣 |
110 年 4 月 28 日 |
113 年 9 月 11日報部,審議中。 |
臺南市 |
110 年 4 月 27 日 |
113 年 8 月 13日報部,審議中。 |
高雄市 |
110 年 4 月 27 日 |
113 年 8 月 7日報部,審議中。 |
屏東縣 |
110 年 4 月 30 日 |
113 年 7 月 31日報部,審議中。 |
宜蘭縣 |
110 年 4 月 26 日 |
113 年 7 月 2日報部,審議中。 |
花蓮縣 |
110 年 4 月 30 日 |
113 年 2 月 26日報部,審議通過。 |
臺東縣 |
110 年 4 月 22 日 |
待報部 |
澎湖縣 |
110 年 4 月 30 日 |
113 年 8 月 5日報部,審議中。 |
金門縣 |
-- |
112 年 12 月 29日報部,審議通過。 |
連江縣 |
-- |
112 年 9 月 25日報部,審議通過。 |
註: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因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依法免擬國土計畫(第 2
階段)。
附表 2 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訂定情形
|
名稱 |
目前進度 |
預計時程 |
已發布 |
|||
1 |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5.06.17 發布 108.02.21 修正 |
- |
2 |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03.10 發布 112.07.19 修正 |
- |
3 |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 |
106.07.20 發布 |
- |
4 |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
107.02.08 發布 |
- |
5 |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
107.02.08 發布 |
- |
6 |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
108.03.28 發布 |
|
7 |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
108.03.28 發布 |
|
8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
108.05.30 發布 |
|
9 |
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
108.06.14 發布 |
|
10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108.11.29 發布 |
- |
11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辦法 |
108.11.29 發布 |
- |
12 |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
109.09.14 發布 |
|
13 |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110.05.29 發布 |
- |
14 |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111.11.02 發布 |
- |
15 |
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113.10.31 發布 |
- |
部法規會審查完竣 |
|||
16 |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
已完成本部法規會審查,刻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
113 年 11 月 發布 |
17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 |
本部法規會
113.10.28 審查,修正後通過。 |
113 年 12 月發布 |
18 |
使用許可案件經許可後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 |
本部法規會 113.10.28 審查,修正後通過。 |
113 年 12 月 發布 |
19 |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
本部法規會 113.10.28 審查,修正後通過。 |
113 年 12 月 發布 |
20 |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本部法規會 113.10.28 審查,原則修正後通過。 |
113 年 12 月 發布 |
已完成部會協商 |
|||
21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已完成條文草案研商會議,並於 113 年 9 月 9 日起預告 2 個月。 |
113 年 12 月 發布 |
22 |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
已完成條文草案研商會議,並於 113 年 9 月 27日起預告 2 個月。 |
113 年 12 月 發布 |
23 |
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已完成條文草案研商會議,將儘速辦理預告作業。 |
113 年 12 月 發布 |
附表 3 各部會提報行政院已同意修正之目的事業法律
部會 |
法律名稱 |
||
1 |
內政部 |
1 |
建築法 |
2 |
建築師法 |
||
3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
4 |
海岸管理法 |
||
5 |
濕地保育法 |
||
6 |
災害防救法 |
||
2 |
交通部 |
7 |
鐵路法 |
8 |
公路法 |
||
9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
3 |
教育部 |
10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4 |
環境部 |
11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
12 |
廢棄物清理法 |
||
5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13 |
電信管理法 |
6 |
財政部 |
14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15 |
國有財產法 |
||
7 |
經濟部 |
16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17 |
土石採取法 |
||
18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
19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
20 |
產業創新條例 |
||
8 |
農業部 |
21 |
漁港法 |
22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
||
23 |
水土保持法 |
||
24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農業發展條例、森林法另由行政院審查中。
附表 4 國土管理署參與地方政府公聽會場次
縣市 |
參與公聽會場次 |
臺北市 |
111.02.16 北投區 |
新北市 |
111.12.20 平溪區 |
桃園市 |
110.11.04 平鎮區 |
臺中市 |
111.12.16 烏日場 |
臺南市 |
112.01.06 新化區 |
高雄市 |
112.02.01 大樹區 |
基隆市 |
112.01.13 暖暖區 |
宜蘭縣 |
112.03.16 員山鄉 |
新竹縣 |
111.12.22 湖口鄉 |
新竹市 |
112.01.12 北區 |
苗栗縣 |
111.12.26 後龍鎮 |
彰化縣 |
112.06.30 永靖鄉 |
南投縣 |
111.12.27 信義鄉 |
雲林縣 |
111.12.23 褒忠鄉 |
嘉義縣 |
112.01.05 竹崎鄉 |
嘉義市 |
112.02.16 嘉義市 |
屏東縣 |
112.01.10 屏東市 |
花蓮縣 |
112.03.16 縣府禮堂 |
臺東縣 |
112.03.29 縣府禮堂 |
澎湖縣 |
112.03.15 馬公市 |
金門縣 |
111.12.13 金城鎮 |
連江縣 |
112.01.09 北竿鄉 |
附表 5 國土管理署參與地方政府公聽會場次
縣市 |
地方政府 召開國審會次數 |
國土署出席 地方政府國審會次數 |
||
小組 |
大會 |
小組 |
大會 |
|
臺北市 |
- |
4 |
- |
3 |
新北市 |
7 |
1 |
4 |
1 |
桃園市 |
2 |
2 |
2 |
2 |
臺中市 |
7 |
- |
5 |
- |
臺南市 |
15 |
2 |
7 |
1 |
高雄市 |
8 |
2 |
6 |
2 |
基隆市 |
1 |
2 |
1 |
2 |
宜蘭縣 |
3 |
2 |
3 |
2 |
新竹縣 |
9 |
2 |
5 |
2 |
新竹市 |
3 |
2 |
3 |
2 |
苗栗縣 |
6 |
1 |
5 |
1 |
彰化縣 |
8 |
3 |
4 |
3 |
南投縣 |
5 |
2 |
4 |
2 |
雲林縣 |
12 |
- |
5 |
- |
嘉義縣 |
7 |
3 |
6 |
3 |
嘉義市 |
1 |
2 |
1 |
2 |
屏東縣 |
1 |
3 |
1 |
3 |
花蓮縣 |
4 |
2 |
2 |
2 |
臺東縣 |
- |
7 |
- |
7 |
澎湖縣 |
1 |
2 |
1 |
2 |
金門縣 |
1 |
1 |
- |
1 |
連江縣 |
- |
2 |
- |
2 |
小計 |
101 |
47 |
65 |
45 |
附表 6 本部及國土管理署拜會地方政府情形
縣市 |
拜會時間 |
雲林縣 |
113.06.12 董次長建宏拜會張縣長麗善 |
113.06.24 董次長建宏參加縣府說明會 |
|
新北市 |
113.06.21 劉部長世芳拜會侯市長友宜 |
嘉義縣 |
113.06.24 董次長建宏拜會劉副縣長培東 |
臺中市 |
113.06.26 董次長建宏拜會黃副市長國榮 |
臺北市 |
113.06.28 劉部長世芳拜會蔣市長萬安 |
屏東縣 |
113.07.05 吳署長欣修拜會周縣長春米 |
澎湖縣 |
113.07.12 董次長建宏拜會林副縣長皆興 |
苗栗縣 |
113.07.15 董次長建宏拜會鍾縣長東錦 |
南投縣 |
113.08.16 董次長建宏拜會許縣長淑華 |
臺東縣 |
113.08.28 吳署長欣修拜會饒縣長慶鈴 |
嘉義市 |
113.09.24 董次長建宏拜會黃市長敏惠 |
彰化縣 |
113.10.11 董次長建宏拜會王縣長惠美 |
表 7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核定補助各縣市金額表 單位:千元
縣市/年份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合計 |
臺北市 |
- |
- |
3,000 |
- |
- |
- |
26 |
- |
3,026 |
新北市 |
4,000 |
- |
7,350 |
- |
- |
4,120 |
5,227 |
5,000 |
25,697 |
桃園市 |
4,500 |
- |
6,590 |
- |
4,100 |
1,100 |
3,600 |
8,040 |
27,930 |
基隆市 |
4,000 |
- |
4,250 |
- |
- |
- |
35 |
5,000 |
13,285 |
新竹市 |
4,000 |
- |
4,280 |
- |
- |
- |
4,064 |
- |
12,344 |
新竹縣 |
4,500 |
- |
7,050 |
- |
3,000 |
17,030 |
9,666 |
9,500 |
50,746 |
宜蘭縣 |
4,500 |
- |
8,040 |
- |
6,000 |
6,060 |
11,290 |
800 |
36,690 |
臺中市 |
4,000 |
- |
7,770 |
- |
3,000 |
6,340 |
7,360 |
1,000 |
29,470 |
苗栗縣 |
5,000 |
- |
8,420 |
- |
3,000 |
7,790 |
10,171 |
16,800 |
51,181 |
彰化縣 |
4,500 |
- |
7,390 |
- |
- |
40 |
4,122 |
11,600 |
27,652 |
南投縣 |
5,000 |
- |
8,700 |
- |
- |
10,770 |
7,365 |
13,390 |
45,225 |
雲林縣 |
4,500 |
- |
7,570 |
- |
3,000 |
240 |
2,658 |
13,000 |
30,968 |
高雄市 |
4,500 |
- |
7,740 |
- |
3,000 |
8,890 |
14,603 |
20,700 |
59,433 |
臺南市 |
5,500 |
- |
7,790 |
- |
3,000 |
4,350 |
5,192 |
6,650 |
32,482 |
嘉義市 |
- |
- |
4,100 |
- |
- |
20 |
160 |
- |
4,280 |
嘉義縣 |
5,000 |
- |
8,590 |
- |
8,600 |
4,130 |
7,920 |
20,000 |
54,240 |
屏東縣 |
5,000 |
- |
8,750 |
- |
7,446 |
22,350 |
19,062 |
1,000 |
63,608 |
澎湖縣 |
5,500 |
- |
9,150 |
- |
7,200 |
- |
11,533 |
- |
33,383 |
臺東縣 |
5,500 |
- |
9,780 |
- |
6,675 |
42,540 |
24,217 |
15,000 |
103,712 |
花蓮縣 |
5,500 |
- |
9,620 |
- |
3,000 |
35,140 |
30,692 |
12,500 |
96,452 |
金門縣 |
- |
- |
8,200 |
- |
- |
- |
62 |
- |
8,262 |
連江縣 |
- |
- |
8,700 |
- |
- |
- |
- |
- |
8,700 |
合計 |
85,000 |
- |
162,830 |
- |
61,021 |
170,910 |
179,025 |
159,980 |
818,766 |
備註:本部前於
107 年 8 月 7 日核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 經費仍有不足情形,爰本部再予增加補助經費於 108 年 9 月 10 日重新核定,原 107 年核定數不納入本表統計;另 109 年度主要係因 應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辦理期程展延
2 年,爰原訂辦理項目順延至下一年度核定。 |
「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書面報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7/102.pdf
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書面報告
⊙農業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7/103.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大院內政委員會議,本部謹就「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 國土計畫實施情形
國土計畫法於 105 年 1 月 6 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 5 月 1 日施行;復於 109 年 4 月 21 日第 1 次修正公布。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之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二年內,應公告 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一階段 105~107 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公告實施直 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二階段 107~110 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 110~114 年)。
貳、國土計畫法推動涉及農業部事項
一、協助輔導劃設農業發展地區及確保農地資源
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與所定劃設條件有落差,本部仍持續溝通協調,積極參與地方與內政部國土審議會持續溝通。倘縣市政府對國土功能分區有調整需求,得提供佐證理由並合理劃設為適當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函送內政部審查。
本部將依循農業部門空間規劃、農村發展政策,協調國土計畫下農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並推動各類農產業空間佈建,配合農田水利相關建設與管理,穩固農業生產區域基盤整備,促進農地資源永續利用與發展。
二、農地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保障農民既有權益且不增加管制 農業發展地區將充分提供營農土地需求,不會增加農業使用管制及犧牲農民權益,更充分考量農業經營實際需要,農業產、製、儲、銷設施均可申請使用,農業設施容許規定之興建總面積及興建高度,仍予維持,無限縮之問題(如溫網室 100%、畜牧設施 80%)。
三、農業施政資源投入立基於農民對農地守護所作貢獻,並維護營農環境
本部持續研議之各項獎勵措施,皆是基於農民耕作模式及 品項對於生態環境、糧食安全所做出的貢獻,而非補償。農業堆疊式給付架構為「農地對地給付」、「確保糧食安全給付」、「生態環境給付」、「農業設施設備補助」、「農業金融支持」及「農業公共基礎建設」等 6 大面向:
(一)農地對地給付:提供地主維持農地數量之支持性給付措施(符合 WTO 規範之綠色措施)。
(二)確保糧食安全給付:解除基期年,強化農漁產業發展,並朝安全契作集團生產。
(三)生態環境給付:導入淨零永續措施,強化生態維護、物種棲地保育及節水獎勵。
(四)其餘措施將依農業發展地區之農業特性需求進行調整規劃。
四、農業政策持續全面精進,農業發展地區劃設與農業施政資源投入並非對價關係
有關國土計畫法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期,涉及內政部權責,本部原則尊重主管機關意見,惟不論國土計畫法是否如期上路或修法延後,農業施政資源投入將依循賴總統所揭示「國家希望工程」政策持續規劃,未來本部將和地方政府溝通一起努力,共同建構「穩定的農業生產、永續的農業生態、幸福的農村生活」的農業體系。
五、調整農業主管法律涉及農地、林地範圍及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
因應國土計畫法於 114 年 4 年 30 日全面施行,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本部刻針對農業用地、耕地、林地範圍及農業使用認定,以及涉及區域計畫法規定等進行法制調整作業。
參、結語
國土計畫法帶來的影響,牽動農業在整體國土空間發展方向,本部將以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為基礎,建構優良之農業生產環境,促進農村及農地資源永續利用與發展,爰以農業部門空間規劃、農村發展引導土地使用管制之思維,進行農業施政資源合理配置,加強農業發展重點方向與區位發展連結,適地輔導建立區域加工、農業物流處理等農產品加值體系。對於國土保育地區則在維護國土山林保育之前提下,保障既有農民合法農作權益,並加強推動友善耕作措施。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經濟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7/104.pdf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列席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以下謹就涉本部業務部分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為因應氣候變遷,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內政部特制定「國土計畫法」,並於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全國國土計畫」後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
本部於 107 年「全國國土計畫」提出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推估 102 年至 125 年新增產業用地需求,並透過國土功能分區之適當劃設,保留產業發展需用土地,以適性、適地調控用地供給,同時降低環境衝擊,以因應產業與環境變遷之彈性需求。
為配合國內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大幅調整,本部除全面盤點及評估產業用地需求外,持續與國土部門研商溝通,以降低產業部門因制度轉換所受到的影響,確保國內產業穩定發展。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期程,國土計畫即將於明(114)年 4 月 30 日全面實施,為確保國內產業及能源政策等順利推行,本部持續密切參與內政部國土計畫法項下各子法訂定,以及 縣市政府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審查等相關會議討論,亦全面盤點及修正本部業管應配合修正之法律,以因應政策施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賜教,敬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諸事順利。
「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之說明
⊙財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7/105.pdf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就「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召開第一 次初步審查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僅就大院委員提案涉本部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一、蔡委員易餘等 16 人提案新增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法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檢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依一定比例,優先分配於劃設國土保育區、農業發展區限制開發區域之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平衡國土法劃設限制開發土地,造成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域整體發展受限,以達公平性原則一節,本部規劃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原則,將擴大統籌稅款規模,優先滿足各地方政府基準財政收支差額,對於農業縣(市)相對有利,另在公式指標方面,經本部 113 年 8 月 1 日及 9 月 4 日兩次就統籌稅款分配指標邀集會商, 凝聚修法共識,已有初步成果,其中「農林漁牧業就業人口」與「農林漁牧業產值」將併同考量,照顧農業縣市需求,上開條文建議免予增列。
二、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國土法第 45 條規定,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4 年內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延長為 5 年、6 年、8 年,或暫緩實施一節,本部尊重內政部意見。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書面報告
⊙法務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7/106.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說明如下:
本次會議審議大院委員擬具「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等案 ,草案內容分別規範國土計畫審議會辦理事項範圍及程序〈第 7 條〉、國土功能分區土地管制事項規則〈第 23 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程序〈第 35 條〉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實施公告時程〈第 45 條〉等事宜,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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