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業務新訊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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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審議「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專區
全國國土計畫業經行政院於107年4月27日院臺建字第1070172823號函核定,內政部並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按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09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各該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1年4月30日前公告。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法定期程完成國土計畫規劃相關作業,本署自107年10月起迄今陸續召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研商會議(相關資訊可詳見本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專區),就待釐清議題給予必要協助。
截至108年12月18日止,18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均已辦理公開展覽程序,並陸續召開各該縣市級國土計畫審議會辦理相關審議作業。為如期於法定期程公告實施各該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陸續函報本部辦理審議及核定作業。有關本部審議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之相關過程及會議資料等相關資訊將於本專區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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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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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專區
依「全國國土計畫」以及本部108年2月21日修正之「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內容之一,惟因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時程急迫,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應於109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經評估作業能量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成,爰經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討論,決定第1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先行指認優先規劃地區,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再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啟動變更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就鄉(鎮、市、區)或其他適當範圍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作為後續土地使用或空間發展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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