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 :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
主管機關 : 文化部
核定日期 : 105年2月15日
核定字號 : 院臺文字第1050003987號函
摘要 :
一、過去執行檢討與因應對策:文化資產修復易受不可抗力因素延宕,擬加強督導頻率與建立機制;外在環境變遷導致傳統藝術與技術保存、傳承困難,擬結合教育推廣文化資產保存觀念;預防性保存觀念不足,擬宣導預防性保存觀念,並落實預防保存工作;場域保存活化需克服現有法令限制部分,擬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力合作,建立典範。
二、主要工作項目:
(一) 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古蹟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古蹟歷史建築防災體系建置、聚落文化景觀保存整合、無形文化資產發展。
(二) 古物遺址及水下資產活化發展:古物保存活化及守護體系建置、遺址現地保存展示暨資料更新整合利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
(三) 文化資產跨域發展:鐵道藝術跨界、產業文化資產再生、眷村文化保存、推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三、計畫期程:105至108年。
四、總經費67.54億元,其中地方配合款20.26億元,占30%。
五、預期效果:完備古物保存環境,建立全國古物保存守護體系;達成全面性遺址文化資產保存與管理;掌握臺灣鄰近海域水下文化資產分布,有效活化利用;整體性保存臺灣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特色,呈顯臺灣多樣性文化;文化資產預防與監測技術提升,降低災害損害;保存臺灣文化資產核心價值,厚植再發展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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