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監察院】臺北大巨蛋BOT案(98教正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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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98/09/11

黃委員煌雄、葛委員永光調查:據游藝君等陳訴,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針對最優申請人於簽約前變更協力廠商之甄審過程,疑有違法之情事;另未依規定認定應受保護樹木,致與松山菸廠樹木植栽資源現況不符,均涉有違失等情,認有深入瞭解必要案之報告。

調查報告(WORD)(PDF



公告日期:98/09/11

黃委員煌雄、葛委員永光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書忽視本案行政目的及剛性規範,又工程專業不足,致侵害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市政府別無駁准空間,影響該案後續之發展。又臺北市政府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通過重提投資計畫書,顯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另議約或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該二機關於本案辦理過程中,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


案件狀態:已結案

糾正案文(WO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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